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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作为刑法学理论中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虽然很少受到我国刑法学者的充分关注,但是,由于其在刑法学犯罪理论形态部分、尤其是在共同犯罪形态部分占据着不可或缺的理论地位(实务中也会有一些具体案件涉及该理论),对于间接正犯作一番理论上的重新审视与解构分析,无疑是举足轻重、不可小觑的。 从德日刑法学的研究现状来看,成为说明间接正犯正犯性亦即该理论最为核心部分的通行解释论,就是犯罪支配论。所以,对于犯罪支配论需要人们对其进行充分的考查与研究。 又由于间接正犯本身涉及到了刑法学体系中的共同犯罪部分的理论形态,故而很必然、也是很有必要的使得我们对于正犯与共犯这一刑法学犯罪理论体系最为核心、最为敏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理论结构部分,进行比对分析,以求给间接正犯一个结构上圆满的说法。 本篇论文没有得出直截了当的最后结论,但是,基本上讲,作者倾向于按照客观归责的理论前设,对间接正犯乃至正犯与共犯区分标准作出理论上的彻底质疑。因为各种间接正犯的解释论依据都不能周延的给整个共犯理论体系作出一个令人满意的圆满解答。这就不得不使我们趋向另一种理性思路,即抛弃原有的所有查漏补缺性质的解释论,回归到刑法理论最为核心的责任部分上来,也就是要完全按照责任的最终评判来重新建构“间接正犯”,即认为幕后行为人可成立“直接正犯”,肯定行为者的归责意义上的独立存在性。这一方面,解开了各种有关于间接正犯的理论迷思,同时也很务实的给刑事司法实务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行之有效的操作引导,实为可取之法。 就本论文之结构体系而言,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的分析论证: (一)间接正犯的本体理论部分。在该部分中,主要是讨论关于间接正犯理论的基本问题。在这一部分,又可以主要分三个方面来研究。第一部分主要阐释了间接正犯的概念,德日刑法学对间接正犯所下的通行定义。之后便是对间接正犯理论的性质、定位进行论述,继而探讨间接正犯的两面性特征,以及对间接正犯概念范围扩张趋势作分析。最后,我们得出的基本结论是:间接正犯的概念认定问题,在现行通说区分正犯与共犯的体系下,既然同时采取实质的限制行为人概念,如果被利用的“人的工具”,亦即学说所谓的犯罪行为中介者(Tatmittler),表现出来的行为没有刑事不法的意义,如果认为这样的利用行为与利用机械工具有何实质意义上的差异,只能是一种牵强附会的说法。申言之,不论是利用“人”或利用“物”,就“操纵因果流程导致构成要件的实现”的过程而言,都只是“实行的一种方法”而已。在刑事责任上,应给予一致的评价。第二部分分析了关于论证间接正犯之“正犯性”的各种一般性解释理论,如工具说、行为支配说、优越地位说、规范障碍说、因果关系中断论、原因条件区别说、主观说、国民道德观念论、构成要件说等。但是其中广为接受的主要是工具说和行为支配论且后者居于现今学界的通说地位。第三部分是从正犯与共犯的理论结构体系结合犯罪支配论重新审查了间接正犯以及“正犯”本身存在的理论上的实质依据,这是间接正犯问题最为关键的论证部分、也是本文的核心论证部分。最后的基本结论为:通说的“优越意思支配”,只是点出间接正犯之所以为“正犯”的意义而己,优越的事实认知本身,并无法充足间接正犯的正犯性。我们谈一个人应否负责,尤其应否负正犯的责任时,不可免的,最终仍然要回到责任原则的基本要求上做检验。亦即幕后行为者的责任认定才是所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二)间接正犯与相关概念及理论的比较研究。首先,在理论界,在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学说上,最常拿来与间接正犯相比较的近似概念,应该是教唆犯与共谋共同正犯。然而,通说既已肯定教唆犯中的被教唆者,具有完全的自主性,有别于间接正犯中欠缺意思自由的工具。但是,虽然两者之间的界限划分如此清楚,仍不免会产生(尤其在实务案例中)混淆。在以共犯从属性与共犯独立性学说对教唆犯进行分析之后,我们又从主客观两个方面着手、进一步的对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别进行了新的比较分析。其次,至于论及共谋共同正犯时,我们追问,将参与人的共同行为决意视为共同行为实施,不论“共谋”本身如何由主观要件转为客观要件,有没有违反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呢?既然认为共同正犯属于平行的犯意联络与归责,而有别于间接正犯幕后利用者的优势地位与垂直归责,两者间的区别应该是清清楚楚,为何一遇到实际中的复数人犯罪,“犯罪支配”判断为何显得这么的优柔寡断呢?最后,对间接正犯概念延伸出来的“正犯后正犯”又进行了研讨,并分析了正犯后正犯概念产生的实质来源。 (三)间接正犯与片面共犯理论之选择。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了间接正犯与片面共犯的连结之处,并分析了两者的理论选择的各自意义。并明确指出,一种理论学说的出炉,往往都是以需要理论支持与说明解释意义的犯罪事实的存在为前提,间接正犯与片面共犯理论也不例外。针对现实中确实存在的各种暗中教唆、组织、帮助(尤其是暗中教唆与帮助的情形)他人实行犯罪,因为这些犯罪形态,严格来讲,既不属于共同犯罪,又与一般的单独犯罪相比具有明显不同的特征,所以寻找一种刑法理论上适当的解释性学说,乃是分析判别和甄别选择间接正犯与片面共犯两者的出发点与理性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