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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是分析公司治理问题的逻辑起点,不同的股权结构具有不同的公司治理命题,这是近年来比较公司治理研究所形成的一个共识。本文通过对两种公司治理模式的理论逻辑进行重新解读,以及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高度集中的特点,认为我国公司治理的首要问题是少数股东保护问题,英美股权分散下的公司治理理论逻辑与我国公司治理不具有很大的相关性,必须寻找新的公司机关构造的理想。
为此,本文首先采用了理论分析和比较分析法学的方法来考察不同类型公司的机关构造法律逻辑和理想,以期能够揭示股份公司机关构造的逻辑与理想。本文认为,对股份公司资本多数治理的修正的最理想方法在于削弱股东权赖以行使的唯一场合——股东会的权力。在控制股东支配公司的情况下,董事会中心主义不仅是公司效率的需要,也是修正资本多数治理和少数股东保护的需要。
本文接着考察了不同的公司机关法构造模型,以期能够揭示它们是否能够应对其各自的治理命题。本文经过比较分析后认为,德国公司机关构造中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是集中股权结构下机关权力构造的一种理想模型。而日、韩、台公司法律则赋予股东控制经营的较大的权力,在监督法构造上也具有较强的股东直接监督倾向。这种机关权力构造模式不仅会使经营者的经营独立性容易受到大股东的损害,而且监督机关也在逻辑上不能有效发挥其监督职能。日、韩、台公司实务上常见的监督机关“失灵”现象,是其公司法律在公司机关权力构造上无视其公司治理基本命题的结果。
我国股份公司机关权力法构造具有类似于日、韩、台的特征,在少数股东保护制度也缺乏相应的规定。这种权力配置上的结构性失衡也是我国公司立法忽视其特有的少数股东保护公司治理命题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