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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当今民主国家必备制度之一,它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的行使,有利于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有利于政府工作效率的提高,有利于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制度设计。美国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从理论到实践上都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其中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特别是1966年颁布的《信息自由法》,对美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它确立的原则和进行的实践,无论对于美国自身还是其他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及建设比起西方国家,比较滞后。我国真正把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提上国家事务日程上来的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常重视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建设,重视民主政治建设,整个国家都向民主、法治、文明的方向发展。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虽然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效,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更是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是,在总体上还存在不尽完善之处。基于这种情况,文章试从美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理论与实践入手,结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对此制度做一个整体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挖掘美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精髓及有益方面,为我国所借鉴和应用,从而使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更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