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流域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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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同时又是战略性的经济资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水资源在世界范围内都已成为一种稀缺性的自然资源。黑河流域地处我国的西北内陆,水资源的稀缺性就显得尤为明显,水资源短缺已成为严重制约黑河流域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瓶颈”。对这种稀缺性资源进行合理化配置,能有效的缓解资源短缺。水权交易是合理配置水资源的经济手段,而经济手段往往需要法律来规制。如何构建我国的水权交易法律制度,是当今环境法学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方法,以黑河流域的“新旧均水制”和“张掖市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为切入点,对水权交易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分析,明确了水权及水权交易的内涵,指出水权的主体只能是各具体的用水户,政府在初始水权分配中承担的只是管理者的角色,但是政府可以通过回购水权以一般民事主体身份介入水权交易;建立黑河流域水权交易法律制度,完善立法是前提,健全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是基础,构建和谐的水权交易市场机制是关键,具体的又包括确立水权交易的原则、水价的确定机制、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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