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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股权众筹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也是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的有力补充。它形成了一种崭新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可以看作是投资银行业务的延伸,并且已经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众筹率先在欧美国家出现,在金融危机大背景的推动下,成为科技创新引领经济复苏的有力杠杆。我国股权众筹起步于2013年。学术研究方面,国内学界对法律规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域外尤其是美国相关法律规制的研究,期望从股权众筹在国内面临的风险入手,结合域外规制经验寻求股权众筹合法化路径,以此构建法律规制体系。其研究方法普遍集中在照搬国外经验,而对探索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制的研究较少。这种学术风气导致了对国情差异的忽视。在政策和法律规范方面,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的指导思想。2014年底受业界瞩目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后文简称“办法”)问世,较为全面的对股权众筹平台,投资人和筹资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制。为我国股权众筹也法律规制奠定了基调。这些政策法规的密集出台,说明股权众筹已经得到国家认可和高度重视。尽管国家对股权众筹行业持鼓励态度,给予政策倾斜并制定相关法规,但我们应该看到,我国目前法律规制尚处在初级阶段,很多问题需要逐步解决。首先,现行《证券法》对证券发行范畴的界定过于狭窄,其内容已滞后于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时代。尤其束缚了股权众筹业的发展;其次《办法》对投资人准入门槛规定多高,违背了股权众筹,集大众资金的金融普惠性特征;此外,像领投人权利义务得不到限制,股权众筹信用征信机制的缺失,股权众筹的投后管理和退出机制等都是我们在未来的法律规制道路中要处理的问题。笔者正是从这些主要问题入手。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股权众筹的概念、特征及融资模式。在此基础上从股权众筹平台,筹资人和投资人三方面分析了股权众筹在我国面临的法律风险。第二部分首先介绍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发展历程和现状,进而分析法律规制上的不足与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借鉴域外法律规制的经验,分别对美国、日本、英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进行考察。并研究对我国股权众筹规制的借鉴意义和启示。第四部分基于前文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股权众筹融资行业的特点,和结合借鉴国外成功法律规制经验,从参与股权众筹的三个主体:众筹平台,筹资人,投资人三方面分别提出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建议。本文采用以下研究方法:第一,文献分析法。本文以文献分析法为基础研究方法,通过收集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研究现状的国内外文献,进行较为系统的整理、分析、提炼,为文章写作奠定基础。第二,规范分析法。本文对我国已经出台的相关涉及股权众筹的法律、政策、法规等进行分析,以明晰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现状进而发现其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第三,比较分析法。因为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域外多国股权众筹行业起步较早,行业体系较为规范,法律规制体系也较为系统科学。本文通过将美国,英国等国的立法实践与我国相比较,突出法律规制思想及立法价值的选择。本文的创新之处体现在:首先本文并未采取过去对国外制度全篇的介绍,而是选择《办法》中争议较大的几点对应地考察域外相关制度。其次本文借鉴了世界最前沿的立法成果,美国JOBS法案关于众筹规制的第三部分(TitleⅢ)于2016年10月生效,本文率先引用这一新出台法律内容并分析供我国立法借鉴。此外,本文创新性的对一些特殊的股权众筹参与主体在法律规制上加以区别,如在投资人主体中对普通投资人和领投人进行区别研究,为不同种类的投资人设立不同的准入标准和法律义务。以降低如今领投-跟投式众筹模式导致的高欺诈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