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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一项防止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制度安排。世界上最早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而一直到2016年,我国才正式确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因制度初生往往会伴随着问题的产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也不例外。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实践效果并不理想。如何完善我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成为了一个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本文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概念入手,并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同时结合相关理论,阐述了在我国构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合理性。然后考察了当前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现状,发现该制度在实践中出现了地方立法偏离制度设计初衷、公平竞争审查的效果不理想以及地方政府对待公平竞争审查的态度消极等一系列问题。其制度成因在于:公平竞争审查依据的权威性不足、公平竞争审查主体的中立性欠缺、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操作性不强、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缺乏科学性;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致使外部监督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责任追究力度较弱,导致公平竞争审查的效力不足;激励机制的缺失,致使政策制定机关的审查态度较为消极。
通过对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现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本文总结了这三个国家对完善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益经验。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建议:第一,提高公平竞争审查依据的法律位阶,将其纳入《反垄断法》。第二,促进公平竞争审查主体的多元化,引入外部主体与政策制定机关一同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三,增强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可操作性,进一步细化现有的审查标准以及制定合理性审查标准。第四,完善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对其进行阶段性划分,增加复核程序。第五,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的保障机制,主要从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和建立激励机制三个方面出发,寻找切实可行的对策。
本文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概念入手,并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同时结合相关理论,阐述了在我国构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合理性。然后考察了当前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现状,发现该制度在实践中出现了地方立法偏离制度设计初衷、公平竞争审查的效果不理想以及地方政府对待公平竞争审查的态度消极等一系列问题。其制度成因在于:公平竞争审查依据的权威性不足、公平竞争审查主体的中立性欠缺、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操作性不强、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缺乏科学性;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致使外部监督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责任追究力度较弱,导致公平竞争审查的效力不足;激励机制的缺失,致使政策制定机关的审查态度较为消极。
通过对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现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本文总结了这三个国家对完善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益经验。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建议:第一,提高公平竞争审查依据的法律位阶,将其纳入《反垄断法》。第二,促进公平竞争审查主体的多元化,引入外部主体与政策制定机关一同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三,增强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可操作性,进一步细化现有的审查标准以及制定合理性审查标准。第四,完善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对其进行阶段性划分,增加复核程序。第五,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的保障机制,主要从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和建立激励机制三个方面出发,寻找切实可行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