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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农业大国,“农民问题”历来都是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首要问题。没有农村的发展和进步,就谈不上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村民自治是在我国农村实行的一项基本的民主法律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举,特别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的一伟大创举。随着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也将有一个新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1998年的正式颁布以及在此基础上全国各地农村村委会1998年的换届选举,标志着我国村民民主自治体制的确立。这是我国基层民主发展的一个新的起点。村民自治是指在农村社区的居民自己组织起来,以村民委员会组织为载体,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内容,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一种真正参与方式。它是村民实行直接民主的一种基本形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改革实施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使得农村发展突破了人民公社的限制,催生出农村民主自治制度。作为基层民主的重要组织部分,村民自治活动必须依附于某种组织载体,这个载体就是村民委员会。1980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罗城两县出现了全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稍后,四川、河南、山东等省的一些农村地区也陆续出现了类似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村民委员会的出现立即受到中央决策层的重视。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颁布的《宪法》中明确了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1987年11月24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这是第一部依据1982年宪法制定的较为具体的规范村民自治的基本法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内容进行自我管理会议制度。1998年11月4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颁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权利的保护更加广泛和充实。随着1990年代以来广大农村村委会直接选举的全面铺开,使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在逐步深入的基础上获得了实质性的推进。 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之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民主之路、法制之路。在村民自治过程中收到的成效是多方面的,村民政治制度已被广大农民群众所掌握,逐渐变成改造农村的强大动力。村民自治,是指村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从而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作为农村基础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内容,在推动和完善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起重要作用。村民自治是最值得发展的乡村治理模式之一。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它不仅能够发挥村民最大的自主创造性改造自己的生活,并且能够在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前提下,对于农村存在的利益纠纷给予有效、直接的调解,同时也可以使资源的最大利用率发挥到极致,并不逊色与任何一次国家层面上的收入再分配。这绝对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最佳模式,如果中央政府不打算继续牺牲农村的利益来成全城市的发展。 在以往,中国农村社会的治理模式基本上是依赖于国家政权的权威而展开的。特别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农村的治理一直是以党中央的指导文件马首是瞻,严重压抑了农民的自主性和创造性,而且由于政府对于农村治理的迟迟不肯放权,农村社会和农民的自主治理意识没有被有效地激发出来。近现代以来,农村社会的有效治理模式仍待探索。这就是农村村民自治模式的现状。 乡村治理应该构架政府、社会、行政、自治的新型均衡关系,乡村治理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为乡村治理提供方向引导和制度支持、制度保障及物力财力上的支持,但是更应该处理好村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扩大村的治理范围,要转变乡镇政府原有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改变传统的公共权力自上而下的单向式运行,还权于民使村民自治名副其实,充分发挥乡村治理中村民自治的作用。 在基层民主建设中,农民群众是村民自治的主体,他们能否参与村民自治,在村民自治中能否正确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对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关系重大,只有广大农民进行积极的民主参与才能对党的执政起到合法性、基础性和支持性作用。因此,各级政府必须对于村民自治做出道德表态(包括但是不止于),加强农村村民的素质教育,加大农村村民自治的宣传力度以及深入剖析自治与利益的利害关系,逐步加强村民自治的实施范围。此外,继续推进大学生村官制度,这不仅是提供大学生一个锻炼机会,而且也是现阶段使得农村干部年轻化、知识化的主要可行手段。另外,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应该充分重视村民的主体性,把农民充分行使自己的参与权当成是现阶段农村自治推行的工作重点,要让群众在实践中锻炼提高,这也会相对加快农村民主的建设进程。 所以城中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伴随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而形成的一种基层民主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行密切了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增强了干部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村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强化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进一步好转,有效地推动了村内事务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它对于整治和改造城中村有着积极的意义。有利于促进城中村物质文明的迅速发展,政治文明的广泛深入,精神文明的健康进步和生态文明的积极推进。但村民自治在城中村现实运作中人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在今后的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鉴于此种现状,本文通过全面分析村民自治的价值、意义,深刻提出城中村村民自治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并就这些问题作一些粗浅地探讨,最后有针对性提出一些个人建议和意见,以求对城中村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一共分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全面阐述了村民自治的价值。主要从三大方面谈自治的价值。 第一部分全面阐述了村民自治的选题意义。主要从四大方面谈自治的价值。首先从城中村定义、形成原及特征因谈起,即从城中村定义、形成原因、特征以及城中村村民自治与传统村落的对比四个方面进行简要概括;其次介绍村民自治的概念及演变过程,即从村民自治的概念、村民自治发展历程、村民自治的性质三个方面简要介绍;最后队城中村自治的意义进行概括,一是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二是城市化进程的客观需要,三是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的有效途径,四是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五是遏制了腐败的蔓延,六是纯洁了村干部队伍,七是村民自治培育了农民的民主意识,八是改善了党群、干群关系。 第二部分深刻分析了当前城中村村民自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白浪村提出目前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一是村委会选举问题;二是民主监督问题;三是自治主题的问题;四是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以下原因:一是选举过程中领导作用弱化,二是民主监督流于形式,三是农村“老弱妇孺”现象严重,四是管理体制不顺,导致社会管理职责的混乱,五是基层民主建设滞后,腐败现象严重,六是失地农民的保障政策少,造成稳定隐患。最后举例并学习江苏昆山市城中村的成功做法。 第三部分提出了完善村民自治的对策和建议。首先对策有: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树立党支部的核心领导地位;二是要遵循民意,规范选举,让选举符合民意;三是要加强民主教育,让村民履行决策权和管理权;四是要加强村民自治组织自身建设;最后要增强村民自治的凝聚力,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其次建议有:一是重视和解决失地农民问题,营造稳定的氛围和环境;二是改变征地方式,增强农民级村民自治组织在征地中谈判的地位;三是注意外来人口的诉求;四是解决农村“老弱妇孺”现象的问题;五是加强农村法制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