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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第一条例》是《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合同之债准据法的第593/2008号条例》的简称,是《欧共体关于合同债权法律适用的公约》(本文中简称《罗马公约》)的延续和发展。经欧盟委员会的提议,《罗马第一条例》在2008年10月17日生效以后取代《罗马公约》,在欧盟成员国内应用于民商事合同之债的法律冲突问题。《罗马第一条例》直接适用于各成员国,是在其全部要素上有约束力的规则。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自治原则,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候的法律适用,干涉性法规以及惯常居所,还有一些关于特殊合同的准据法的规定。 中国和欧洲联盟的国际私法背景状况有许多相似之处,比如中国和欧洲联盟的法律体系都是包括多个法域和多个法系:中国是由四个具有不同情况的地区(中国大陆、台湾地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组成,这些地区属于两个有完全不同的法系: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澳门地区属于大陆法系,香港地区属于英美法系;而欧洲联盟是由二十七个会员国组成,其中也包括分别属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成员国家。在国际私法的领域,中国和欧洲联盟的立法者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即如何在多成员、多法系混合的情况下,确保最高程度的法律预见性,法律确定性以及法律适用结果的统一性。因此对欧洲联盟的国际私法的法律进展进行研究有助于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中国国际私法立法者应当参考借鉴欧洲联盟在国际私法领域的立法经验发展和完善我国国际私法,最终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国际私法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