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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是普遍的、整体的、区域性的,单一的地方政府通常无法解决复杂的区域性环境问题,跨界污染纠纷也时有发生,因此其解决通常需要通过环境区域合作。随着粤港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双方经济一体化的程度不断加深,领域逐步拓宽,区域内的环境污染现象越来越多,尤其是其中的空气污染和水污染日趋严重。为了保护区域生态环境安全,粤港双方通过政治协商和制度安排展开了环境区域合作。然而,由于目前制度安排的框架性、原则性,环境区域合作局限于政府的宏观层面。粤港属于“一国两制”下的不同法域,其环境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而目前的粤港环境区域合作并未建立起有效的法制保障体系,使得环境区域合作不稳定,成本高效率低,难以达到区域环境的整体利益最大化。因此,必须从完善法律机制的角度,解决粤港间环境立法、司法、执法中的不协调的问题,提供双方环境合作的法制基础与保障,才能确保粤港环境区域合作的有效开展,实现治理、保护区域环境的目的。 基于此,本文分析了粤港环境区域合作的现实需要、紧迫性、可行性以及现实困难,并对香港、广东各自环境立法、执法、司法与法治环境的现状和解决跨界环境问题时的不协调,以及完善粤港环境区域合作法律机制的建议进行了论述。 文章第一部分分析了粤港环境区域合作的必要性,包括粤港环境区域合作的现实需要,粤港环境区域合作的紧迫性,粤港环境区域合作的可行性,以及粤港环境区域合作的回顾及现实困难。 第二部分对粤港双方环境立法、环境司法和执法、环境法治环境的差异与冲突,以及由此产生的环境区域合作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第三部分针对粤港环境区域合作存在的法律问题及环境区域合作的经验,从立法、执法、司法、法治环境等各要素方面对粤港环境区域合作法律机制的建构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