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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28条将强拆决定权交由人民法院,取消行政强制拆迁。司法强制拆迁制度的确立无疑是我国法治建设历程中的一大里程碑,一方面可借助司法公信力的力量来监督和约束行政权力;另一方面也可让地方政府摆脱集自裁自执于一身的尴尬角色,确保拆迁的公平和公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肩负着社会各界的期望,大家都希冀新条例的出台能有效地遏制野蛮强拆,但事与愿违,恶性暴力拆迁事件在新条例公布实施后并不消停反而愈演愈烈。地方政府的违规拆迁冲动显然并没有因司法强拆制度的出台而得到有效遏制,日趋白热化的拆迁矛盾激化了难以调和的社会矛盾,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一元化的司法强制拆迁制度由于本身存在的不足,并不能彻底有效地改善我国房屋拆迁现状。 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强制拆迁立法变迁,对司法强制拆迁制度本身进行分析;其次是对司法强制拆迁制度施行一年以来的实际状况以及制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最后围绕司法强制拆迁制度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对司法强制拆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具有建设性和可行性的解决思路和对策,以期有效完善我国的房屋拆迁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