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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死在医疗语境中是一个专有名词,有别于中国传统文化中舍生取义,为维护尊严而自杀的行为。中国的医疗现状当中存在对尊严死的需求,这是由医疗技术的进步所引起,由人的本质所决定的。对人的理解,是理解尊严与死亡的基础。根据尊严死承袭的命名因果链可以追溯其实指行为,以尊严和死亡的涵义为前提,可以为尊严死归纳和演绎出一个要素完备的定义,作为对其进行道德论证的统一语境。尊严死是出于维护患者尊严的目的,对无康复希望、且只有依靠生命维持技术才能生存的患者,依其理性自主的生存意愿,不对其进行无效医疗,只提供舒缓医学照护的医疗处置。一个符合尊严死必要充分条件的尊严死意愿应当得到尊重。尊严死与安乐死有明显区别。应当承认存在比人的生物学生命价值更高的价值。医生有救治患者的责任,但没有无效医疗的权利与义务。医学发展的阶段性是客观存在的,避免死亡不是医学的目的。医生的职业行为是在严格的职业规范管理下进行的,国家或者行业内部可以建立一套规范和程序(安全措施)尽量避免实践中发生错误。尊严死会为社会带来符合功利主义的有利结果,但这些好的结果并不是尊严死合道德的理由,亦不是支持尊严死的正当动机。尊严死符合医学伦理学自主、无害、有利、公正的基本原则。尊严死在中国的实践需要结合社会现实和中国文化,在中国传统儒家与道家的伦理文化资源当中,可以找到对尊严死的伦理学学理支撑。儒家仁、孝、重生,道家生死齐一、顺其自然的核心伦理思想,与尊严死所体现的生死价值观和人文关怀有共鸣之处,而这些共鸣的有限性又更加体现了尊严死的合理性。尊严死的实现需要社会心理基础,文化环境,社会制度,特别是医疗保障制度,和法律的支持。经过社会的发展,这些基础的完善,经过理论和制度建设,尊严死不仅是可能实现的,而且是应当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