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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研究以贫困村互助资金政策实践为背景,重点关注贫困村互助资金赋予“穷人”的权利,通过对贫困户参与互助资金实际情况的分析,探讨“穷人”是否享受到了政策赋予的权利,以此反思政策模式下的扶贫行为。 研究结论认为,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达到了如期的政策效果,确实能够为“穷人”相应权利的享受和实现提供前提,并且也满足了部分“穷人”的贷款需要,但是,“穷人”的权利并没有得到保护性的贯彻执行,政策的扶贫目标并未真正实现。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特别是政策自身及执行的因素。因此,如要真正实现贫困村互助资金的扶贫功能,应该着力于政策方面特别是执行内容和重点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