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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特有制度,它源于判例法,1853年在英国确立,随后为美国合同法所采纳并加以发展,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保护合同期待权的法律制度,该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预期违约制度追求公平和效益的法律价值,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确保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公平合理。该制度对于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发挥着积极作用。基于该制度的优越性,国际贸易领域中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也吸纳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CISG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协调一致的产物,其中规定的预期违约制度将英美法中传统的规定进一步发展,体现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要求。因此,本文选择以CISG中的相关规定来研究预期违约制度。
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了预期违约的概念,并将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进行比较得出预期违约的特征。然后介绍英美法中预期违约的两种形态: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其次分析了该制度最突出的价值:公平与效率。最后将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进行比较。
第二章介绍CISG对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其规定在第71条和第72条。CISG对预期违约的形态划分有所创新,按照违约程度的不同将预期违约分为根本性预期违约和非根本性预期违约。本章主要讨论了CISG中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如时间要件、原因要件、程度要件等,并将其与英美法进行对比。
第三章主要讨论CISG中预期违约的几种救济措施:中止履行合同、要求提供担保、行使停运权、宣告合同无效。本章在理论上深入分析这几种救济措施,同时联系实践中的相关案例进行讨论,同样将其与英美法中的相关救济方式进行比较研究。
第四章讨论CISG对完善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的启示。首先介绍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相关规定,《合同法》吸收了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成分以完善传统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然而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矛盾和问题。鉴于前文对CISG中预期违约制度的详尽分析,基于CISG相关规定的优越性与进步性,本文将《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与CISG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最后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规范相关法律用语、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必要的通知义务、增加关于预期违约撤回的规定、解决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