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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献
刑事证据能力的基本原理是:通过控制证据进入法庭调查的资格来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正当性。证据能力的有效设计可以防止事实裁判者受不可采证据的影响而误判事实,进而从诉讼的前端预防冤假错案。证据能力是贯彻人权保障政策并实现程序独立价值的一种有力方式,我国刑事司法水平和人权保障水平的提升也有赖于刑事证据能力的完善。在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刑事证据能力的研究凸显出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
工业革命后,经济快速发展给社会带来巨大惠益的同时,高消耗、重污染、轻保护的发展模式造成了严重的生态恶化,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极大威胁。为了从法律层面应对这一问题,有必要从理论基础到制度构建对生态损害救济进行系统的研究。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二分,共同指向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然而,《侵权责任法》中对生态损害侵权没有特别规定,造成了事实上生态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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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制下,为满足产品流通的现实需求,传统的商业贸易方式日渐式微,而新的商业营销模式层出不穷。代理商是商事代理实践中作为代理人一方的主体特征日益明显化、类型化而形成的特殊类型的商主体,亦是新型营销模式的典型代表。从世界范围来看,如何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来规范代理商的行为、保障代理商的营利目的、解决代理商与委托企业之间的新形态纠纷,以促进各国商业发展是诸多国家立法政策考量的重点。但就我国现行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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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者对行政执法行为效力研究主要是对意定主义模式下执法行为产生的“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是否认可的问题。仅从法律规定本身讨论执法行为的合法律性。实际上,符合法律规定只是效力判断的一个重要依据而非全部,它是进行效力判断的关键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因此,效力判断不可能是一个在合法律性与效力之间进行简单对照的过程,而必须综合考量行为与结果并存的二元化对象基准、主客观对立统一的要素基准以及法、理、情互补的逻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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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权,该权力的有效行使是人大发挥其权力机关作用的重要表现形式。然而,相较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三项法定职权(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在现有立法以及实践中,出现了规范缺失、行使混乱的情况。在规范层面,缺少法律位阶的专门性规定,散见于一般议事规则中的条文无法满足实践需要。有关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地方性法规,虽然在立法时间以及内容等方面已远超国家
合同解除旨在帮助当事人及时摆脱合同的不当束缚,在排除约定解除、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情形下,目前立法、司法及学界通说都认为违约方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一般情形下违约方不能解除合同确有其合理之处,但问题的关键之处在于,司法实践之中已经出现了一些一般规定难以覆盖的特殊情形。即如果违约方确实难以继续履行合同,而守约方却不行使其所“独享”的解除权,合同便会由此陷入僵局之中。此时解除合同的“钥匙”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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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使用于司法实践中的“以物抵债”并非民法理论中的固有概念,其以替代给付为本质,以旧债已现实负担为特征。为避免与“买卖型担保”或“代物清偿”相混淆,应对“以物抵债”在概念上予以修正。关于“以物抵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务受学界理论观点影响较大,且裁判立场变动不一。最高院公报案例“武侯国土资源局案”采用“代物清偿说”,但该案之后的裁判口径仍有分歧,将“以物抵债”认定为“新债清偿”或“债之更新”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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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漏洞是各国司法实践普遍存在的难题,只是对于法律漏洞问题的研究,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将重心放在了如何填补法律漏洞的问题之上。而对于如何认定法律漏洞,及其认定标准为何,现有的研究可谓是少之又少,并且在司法实务中,混淆法律漏洞和非法律漏洞、错乱此法律漏洞和彼法律漏洞的现象又大量存在,因此,认定法律漏洞是填补法律漏洞中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本文的研究将扩展至这一领域,可为法律漏洞的认定提供理论支持。  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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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逐年上升, 2016 年中国海外并购总值及交易数量更是创造了历史高度。长久以来,美国一直奉行自由开放的投资政策,特别是美国2012年双边投资协定范本更是直接规定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在美国实施并购的国民待遇。在此背景下,中国投资者赴美直接投资额迅猛增加,2011年到2016年五年间,从最初的18.12亿美元激增至169.81亿美元,其中企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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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商品等生产要素的流动迅速扩大。合同交易不仅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往往也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诸如债务承担、保证、第三人履行承担等,对于债务承担,我国当前的立法中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所规定,但是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这一制度,在当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过多体现。并存的债务承担又被称为债务加入,即旧的债务人仍存在于原合同关系中,由合同外之第三人参与到原债务关系中,与旧的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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