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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是中国最具创新活力的企业群体,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税收、推动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有着重大贡献。但许多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单一,内部融资比重过高,使得中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问题愈加严重,投资效率低下现象极大地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融资约束与投资效率关系的研究近年来已成为关注焦点。但已有文献在研究这一问题时多使用成熟的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这部分企业数量较少、公司规模较大、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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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使中国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章可循,A股市场由此掀起了一阵员工持股热潮。员工持股计划也成为国内学者关注和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由于创新是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动力,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创新的影响能够检验当下员工持股计划在中国的实践是否增强了员工和公司间长期利益的趋同性。然而目前少有文献对中国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创新之间的关系展开研究。在此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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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大量的司法案件引起民意的关注与热议,民意参与到司法裁判的过程中来。作为社会监督方式的一种,民意对于司法机关公正审理案件、遏制司法腐败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当今中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间,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凸显,犯罪率攀升,贫富差距加大,加之传媒的发展,人们平等意识和权利意识的高涨,极大的激发了民众参与司法审判的热情。民意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影响着法官独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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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是指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统称,其作为党的群众路线的主要表现,长期发挥着倾听群众呼声、缓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作用。早期在基层因为税费繁重引发了大量的上访事件,伴随着税费改革的推行,此种现象减少,但基层信访总量仍居高不下。为了便于有效治理,基层政府创造了“非正常上访概念”,以便灵活多变的将诸多形态的上访行为装入其中,一揽子地成为信访治理对象。但对概念本身却缺乏准确、清晰的界定。笔者选择从内外因两方面对
本文立足于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的组织行为,深入分析中央、县级政府、县级环保部门、乡镇政府、乡村企业以及村庄农民在推进国家环保法律执行的权力关系及其结构,从政府运作过程的视角揭示基层环保执法的运行逻辑,并解释弹性的条块关系结构对基层环保执法的塑造。  从现实经验看来,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的前提是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并通过有效途径把信号传递到县级环保执法部门。乡村企业污染总是发生在一定场域中,特定
诞生于二十世纪初的团体保险,是对个人保险的革新与升级。团体保险在核保机制上,以团体为危险单位,采用“事后核保”模式;在数理机制上,采用平均费率与经验费率制,呈现出相当之规模经济;在合同形式上,主合同与保险证并存;在合同目的与功能上,具有员工福利与民生保障之色彩,明显有别于个人保险。因此,无论是制度设计与安排,还是法律解释与适用,团体保险均应当与个人保险有所区别,方属妥洽。  观诸我国现行保险法制的
刑事证据能力的基本原理是:通过控制证据进入法庭调查的资格来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正当性。证据能力的有效设计可以防止事实裁判者受不可采证据的影响而误判事实,进而从诉讼的前端预防冤假错案。证据能力是贯彻人权保障政策并实现程序独立价值的一种有力方式,我国刑事司法水平和人权保障水平的提升也有赖于刑事证据能力的完善。在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刑事证据能力的研究凸显出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
工业革命后,经济快速发展给社会带来巨大惠益的同时,高消耗、重污染、轻保护的发展模式造成了严重的生态恶化,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极大威胁。为了从法律层面应对这一问题,有必要从理论基础到制度构建对生态损害救济进行系统的研究。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二分,共同指向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然而,《侵权责任法》中对生态损害侵权没有特别规定,造成了事实上生态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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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制下,为满足产品流通的现实需求,传统的商业贸易方式日渐式微,而新的商业营销模式层出不穷。代理商是商事代理实践中作为代理人一方的主体特征日益明显化、类型化而形成的特殊类型的商主体,亦是新型营销模式的典型代表。从世界范围来看,如何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来规范代理商的行为、保障代理商的营利目的、解决代理商与委托企业之间的新形态纠纷,以促进各国商业发展是诸多国家立法政策考量的重点。但就我国现行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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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者对行政执法行为效力研究主要是对意定主义模式下执法行为产生的“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是否认可的问题。仅从法律规定本身讨论执法行为的合法律性。实际上,符合法律规定只是效力判断的一个重要依据而非全部,它是进行效力判断的关键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因此,效力判断不可能是一个在合法律性与效力之间进行简单对照的过程,而必须综合考量行为与结果并存的二元化对象基准、主客观对立统一的要素基准以及法、理、情互补的逻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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