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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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使用于司法实践中的“以物抵债”并非民法理论中的固有概念,其以替代给付为本质,以旧债已现实负担为特征。为避免与“买卖型担保”或“代物清偿”相混淆,应对“以物抵债”在概念上予以修正。关于“以物抵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务受学界理论观点影响较大,且裁判立场变动不一。最高院公报案例“武侯国土资源局案”采用“代物清偿说”,但该案之后的裁判口径仍有分歧,将“以物抵债”认定为“新债清偿”或“债之更新”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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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大量的司法案件引起民意的关注与热议,民意参与到司法裁判的过程中来。作为社会监督方式的一种,民意对于司法机关公正审理案件、遏制司法腐败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当今中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间,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凸显,犯罪率攀升,贫富差距加大,加之传媒的发展,人们平等意识和权利意识的高涨,极大的激发了民众参与司法审判的热情。民意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影响着法官独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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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能力的基本原理是:通过控制证据进入法庭调查的资格来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正当性。证据能力的有效设计可以防止事实裁判者受不可采证据的影响而误判事实,进而从诉讼的前端预防冤假错案。证据能力是贯彻人权保障政策并实现程序独立价值的一种有力方式,我国刑事司法水平和人权保障水平的提升也有赖于刑事证据能力的完善。在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刑事证据能力的研究凸显出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
工业革命后,经济快速发展给社会带来巨大惠益的同时,高消耗、重污染、轻保护的发展模式造成了严重的生态恶化,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极大威胁。为了从法律层面应对这一问题,有必要从理论基础到制度构建对生态损害救济进行系统的研究。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二分,共同指向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然而,《侵权责任法》中对生态损害侵权没有特别规定,造成了事实上生态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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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者对行政执法行为效力研究主要是对意定主义模式下执法行为产生的“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是否认可的问题。仅从法律规定本身讨论执法行为的合法律性。实际上,符合法律规定只是效力判断的一个重要依据而非全部,它是进行效力判断的关键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因此,效力判断不可能是一个在合法律性与效力之间进行简单对照的过程,而必须综合考量行为与结果并存的二元化对象基准、主客观对立统一的要素基准以及法、理、情互补的逻辑基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权,该权力的有效行使是人大发挥其权力机关作用的重要表现形式。然而,相较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三项法定职权(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在现有立法以及实践中,出现了规范缺失、行使混乱的情况。在规范层面,缺少法律位阶的专门性规定,散见于一般议事规则中的条文无法满足实践需要。有关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地方性法规,虽然在立法时间以及内容等方面已远超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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