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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农业龙头企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龙头企业与农户应该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利益共同体。然而,在我国,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的联结机制并不完善,这阻碍了农业产业化规模进一步扩大。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合约的不完全性、农民的法律意识低、中国社会文化的非法治特征等因素的影响,单纯依靠正式合约并不是实现农户与农业龙头企业缔结成利益共同体的最好出路,而与正式合约相补充的关系治理机制逐渐引起学者的注意。 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主要是靠合同契约来实现,但是不少“合同”缺乏规范性和合法性,许多仍是口头约定或“君子协议”,真正意义的“合同”或“订单”不到半数,加之市场法制的不健全,单方毁约的成本很低,合约的约束力度远远低于预期,龙头企业和农户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机会主义行为或敲竹杠时有发生,不执行合同或协议的情况屡见不鲜。实践证明,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单纯靠正式合约的改进似乎不是最好的出路。当前研究显示,在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交易的治理中,关系治理与正式合约治理是相互补充的,正式合约会促进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形成更加合法而稳定的交换关系,而由关系治理带来的持续性与合作也能起到与正式合约治理一样的作用,从而支持企业与农户间更多的合作。依靠关系治理的结构规定和关系性规则形成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信任、互惠等的合作性社会关系,从而形成自觉的外部行为,则不需要强制力量,也能保证关系契约的履行,使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间联盟顺利运行。所以,本文正视了关系治理的地位与作用,其不止是正式合约的辅助,而是应该把关系治理放到与正式合约一样的位置,作为龙头企业的治理模式。而且立足于企业与农户的合作,农民的法律意识较低;与企业交易产生纠纷时通常以社会习俗作为解决途径;我国乡土社会中,在农村“人治”多于“法治”等农民生活中法律作用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在企业与农户的治理模式中,关系治理可能比正式合约治理更有效。 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合作间的治理模式有非正式的关系治理和正式的合约治理。本文立足于农业企业的角度,提出企业与农户合作过程中的物质资产专用性、人力资本专用性、交易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农产品的生产周期是影响企业选择治理模式的四个因素,并且通过文献研究和实地调研所取得的数据进行实证性分析,对本文所列的假设进行检验。研究结果对农业龙头企业在实践中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目前国内关于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治理模式的影响因素的研究仍然十分缺乏,特别是只有少数的研究将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与关系治理联系起来,且尚未得出一致的结论。因此,结合中国农业经济发展现状,提出影响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间治理模式的因素,将有助于农业龙头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