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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权就是村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处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的自治权利(力),它具有权利、权力双重属性,在其运行过程中既受到国家行政权力的限制,又受到村民权利的约束。作为权利,村民自治权很容易受到国家行政权力的干涉和侵害,这就要求国家行政权力从农村地区退出;作为权力,村民自治权有可能侵害村民个体权益,甚至造成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这就要求国家立法权和司法权介入村民自治权的运行过程,以维护和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使国家权力、村民自治权、个体权利在村民自治权运行过程中达致平衡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