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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审计人员在养路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交通、交警、农机等部门的车辆管理基础工作比较薄弱。
审计人员为了摸清某县拥有各类机动车数量,掌握养路费征收基数,测算应征养路费,分析养路费实际征收和欠征、流失等情况,到交通、交警、农机等部门调查该县拥有机动车情况,结果令人大失所望。所有调查对象都提供不出该县拥有的各种机动车数,有的部门甚至连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机动车数不清,审计人员收集到的机动车数量相互矛盾。
如交警部门统计该县机动车数量(不含二轮摩托)为2570辆,而交通征费部门的在册车辆达3402辆(不含二轮摩托);交通征费部门已征费车辆为2024辆(不含报停车和二轮摩托),而运管所登记营运车辆只有764辆;交通、交警部门提供该县农用车分别为1321辆和1755辆,而农机部门统计达2691辆。总之,机动车辆数成了该县的难解之谜。
这直接反映机动车管理弊端。笔者总结如下,望能引起注意。
一是车辆管理职能分散。交警队管理车籍、负责道路交通,运管所负责管理营运车辆,交通局拖拉机征费站负责农用车养路费征收,征费稽查所负责汽车及多缸农用车养路费征收,农机服务中心负责农用车辆、机具管理服务,表面看机动车管理部门较多,分工较具体,实际上车辆管理职能分散,没有形成监管拳头。
二是管理体制不一,造成监管脱节。征费稽查所属于省直单位,运管所属于地方单位。但收费及经费由省统管,其余为县直属单位。按所属部门分,交警队属公安部门,农机服务中心属农业部门,其余属交通部门。由于管理体制不统一,上述部门相互之间工作脱节,协调不力,有时发生缺位、越位、错位现象。
三是统计报表工作要求口径不一。同是一类车,各家统计、报表归类不一样。
四是忽视车管基础工作。如交警队没有当地公检法部门车辆数,拖拉机征费站未掌握全县农用车辆及增减变化,运管所不清楚在册营运车在全县车辆总数中的比重,征费稽查所对多缸农用车不进正式台账,交通局不了解全县机动车保有量及结构,这些情况充分表明相关部门基础工作做得不深、不实、不细。
(作者单位:山西省黎城县审计局)
审计人员为了摸清某县拥有各类机动车数量,掌握养路费征收基数,测算应征养路费,分析养路费实际征收和欠征、流失等情况,到交通、交警、农机等部门调查该县拥有机动车情况,结果令人大失所望。所有调查对象都提供不出该县拥有的各种机动车数,有的部门甚至连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机动车数不清,审计人员收集到的机动车数量相互矛盾。
如交警部门统计该县机动车数量(不含二轮摩托)为2570辆,而交通征费部门的在册车辆达3402辆(不含二轮摩托);交通征费部门已征费车辆为2024辆(不含报停车和二轮摩托),而运管所登记营运车辆只有764辆;交通、交警部门提供该县农用车分别为1321辆和1755辆,而农机部门统计达2691辆。总之,机动车辆数成了该县的难解之谜。
这直接反映机动车管理弊端。笔者总结如下,望能引起注意。
一是车辆管理职能分散。交警队管理车籍、负责道路交通,运管所负责管理营运车辆,交通局拖拉机征费站负责农用车养路费征收,征费稽查所负责汽车及多缸农用车养路费征收,农机服务中心负责农用车辆、机具管理服务,表面看机动车管理部门较多,分工较具体,实际上车辆管理职能分散,没有形成监管拳头。
二是管理体制不一,造成监管脱节。征费稽查所属于省直单位,运管所属于地方单位。但收费及经费由省统管,其余为县直属单位。按所属部门分,交警队属公安部门,农机服务中心属农业部门,其余属交通部门。由于管理体制不统一,上述部门相互之间工作脱节,协调不力,有时发生缺位、越位、错位现象。
三是统计报表工作要求口径不一。同是一类车,各家统计、报表归类不一样。
四是忽视车管基础工作。如交警队没有当地公检法部门车辆数,拖拉机征费站未掌握全县农用车辆及增减变化,运管所不清楚在册营运车在全县车辆总数中的比重,征费稽查所对多缸农用车不进正式台账,交通局不了解全县机动车保有量及结构,这些情况充分表明相关部门基础工作做得不深、不实、不细。
(作者单位:山西省黎城县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