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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作为农业社会中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制度对社会的稳定至关重要。历代统治者都确立一定的土地制度,用以巩固自己的政治统治秩序。秦汉时期建立在军功爵制基础上的受田制就是这样一个基本制度。秦汉制度基本上是一脉相承,作为经济制度中的土地制度,汉代也是继承了秦代所建立的在军功爵制基础上的受田制。由于史书对这个制度缺乏详细记载,所以对秦汉时期的受田制的具体情况,人们是缺乏认识的。下面拟就汉代的受田情况,对汉初的土地制度加以说明。
汉朝建立后,刘邦在汉五年五月诏书中曾说:“……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辨告,勿笞辱。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军吏卒会赦,甚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 。”又曰 :“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亟与。爵或人君,上所尊礼,久立吏前,曾不为决,其亡谓也。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今吾于爵非轻也,吏独安取此!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且廉问,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论之 。”(《汉书?偊b
高帝纪》)
从上引两段诏书文字来看,刘邦诏令的政策有三个方面:一是令因躲避战乱流亡山泽的人们回归故里,恢复过去的爵位和田宅;二是将因饥饿而自卖为奴婢的人免为庶民;三是对军吏卒等赐爵,并给予优待。从诏令中可以看出,对“以军功行田宅”,刘邦非常重视。他对未从军的小吏满额得到他们应得到田宅,而有军功爵者反而没有得到他们应得到的份额非常不满,严厉责问,要求对有军功者优先授予田宅,否则将从重处罚。
从这两段诏令亦可看出,汉政府当时已经制定出以军功大小、爵位高低的不同而授予不同数量田宅的条文和具体方案,否则,诏令中所说的未从军的小吏满额得到田宅份额就没有依据。但是,这些方案未能保存和流传下来。由于史书对于秦汉时期具体受田数量记载不清,所以对其实际实施的情况就难以探讨清楚,故对某些问题的论述,也只能是推测性的。
但《张家山汉墓竹简》的出土问世改变了这种局面,《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保存有吕后二年颁布的以军功爵高低和其他身份为依据的授田授宅的律文,使我们知道吕后二年所颁布的各级军功爵拥有者及庶民的受田受宅的具体数量及其他规定。《二年律令·户律》记载了吕后二年颁布的授田授宅的律文,其中有受田、受宅的具体规定:
其授田律文规定:“关內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襄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公卒、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
其受宅律文规定:“宅之大,方卅步。彻侯受百五宅,关內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襄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欲为户者,许之。”
以上所引两条律文。是到目前为止所发现的惟一的,也是最完整的秦汉时期受田、受宅法律文献。根据上引两条律文,再结合《二年律令》其他资料进行分析,可知汉政府是按六个等级授田授宅的:
第一个等次是侯爵级,包括彻侯和关内侯。彻侯因有封国,故无受田记录,但可受一百零五座宅基地。关内侯则可以受田九十五顷,宅基九十五座;
第二个等次是卿爵级,包括大庶长至左庶长九级。在这九级中,最高级的大庶长可受田九十顷,宅基地九十座,最低的左庶长还可受田七十顷,宅基地七十座。卿爵级的受田受宅的原则是等差下降,即每降一级少受二顷二宅;
第三个等次是大夫爵级,包括五大夫至大夫五级。大夫爵级与卿爵级受田受宅相比,差距非常大。卿爵最低级的左庶长尚可受田七十四顷,受宅基地七十四座,而大夫爵级的最高的五大夫,则猛降至受田廿顷,宅廿,最低级的大夫仅受五顷五宅;
第四个等次是小爵级,包括不更至公士四级。受田宅的数量,最高的不更受田四顷,宅四宅,最低的公士仅受田一顷半,宅一宅半,比庶人仅多半顷半宅,略显有军功爵位者的优越地位;
第五个等次是无爵位的公卒、士五、庶人,可受田一顷、宅一宅;
第六个等次是犯有轻罪的司寇、隐官,可受田半顷、宅半宅。
通过对吕后二年受田、受宅律文的分析,可以得知侯爵级、卿爵级、大夫爵级所受田宅数量非常高,授田对象从公侯到平民百姓,包括轻罪犯人也可减半受田受宅。但授田偏重于军功爵者,军功爵越高,授田越多。拥有军功爵者不幸早死,对其继承门户的后人仍给予“先择田”的权利,其他儿子要自立门户也尽量满足他们的土地要求。
《二年律令·户律》关于授田、授宅的规定,和汉高祖五年诏令所规定的有军功爵者优先受田宅的精神非常吻合。由于吕后与刘邦时期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大环境基本相同,所以刘邦时期的受田受宅方案与吕后时期的受田方案相似是完全可能的。可以确定,汉代初期的土地制度是建立在以军功爵为基础的受田制度,虽然,没有军功的人也受田宅,但数量比有军功者少得多。这种论军功而进行的封赏,在当时形成了一批军功地主和自耕农,他们是西汉王朝统治的政治基础。从上面吕后二年颁布的授田授宅律文来看,那些侯爵级、卿爵级的人成了大地主,大夫爵级的人则成了中小地主,小爵级、无爵位的公卒、士五、庶人、司寇、隐官则成了自耕农。 由此可知,西汉前期的土地的占有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诸侯和官僚占有的土地。即以上所述侯爵级、卿爵级的人占有的土地。
西汉前期分封了许多诸侯王,虽然异姓王很快被消灭,但刘邦为惩戒亡秦之弊,又分封了很多同姓王,这些同姓王们的国土领地份额往往很大,小则一个县,大则几个郡,就像吴王刘濞就占领了三郡53县,有的力量强大到足以威胁中央政权。
除分封同姓诸侯外,西汉初期还分封了一百四十多个列侯,赏赐给他们大量的土地和人口。如西汉头号功臣的萧何,史书记载说:“汉五年,已杀项羽,即皇帝位,论功行封,群臣争功,岁余不决。上以何功最盛,先封为酂侯,食邑八千户……是日,悉封何父母兄弟十余人,皆食邑。”后又多次加封,至食邑万户之多。
第二、自耕农土地。自耕农,就是西汉开国初期已经获得完全自由民身份和自己具有相当田产所有权的农民,这些土地,是西汉初期由国家统一分配给农民的。这些自耕农来源有三,一是因立有军功而受爵的较低级别的军吏,得到封地而成为自耕农,如上面所述《二年律令·户律》中那些不更、簪襄、上造、公士,甚至是上一级的大夫,他们虽然受田,但数量较少;二是原来秦朝时期本来有地,流亡山林川泽,汉初招抚流亡,“复故爵田宅”恢复秦朝时期的自耕农身份;三是因饥饿而自卖为奴婢的人,被免为庶人,分给田地而成自耕农。
西汉前期,自耕农人数应该占人口的绝大部分。因为西汉前期,高祖、吕后多次赐爵,那些普通士兵都有军功爵,只不过大多数人的级别不会很高,他们受田后普遍成为自耕农;大部分解放出来的奴婢因为受田,逃亡山泽的秦时自耕农也回乡后恢复原有田宅,也加入自耕农队伍。
第三、以上两种土地占有情况是最主要的土地所有制。此外,还有部分国有制土地。因为,按照当时的规定,凡是国家规定的田产之外的所有国家土地和河川山谷,都是国家所有。再加之军垦土地抛荒和没收那些罪犯的土地和资产,所以,西汉时期也有大量的国有土地和资产存在。
历史文献和简牍资料都证明受田制就是史书记载的名田制,因为受田者的一个必备条件就是在户籍上必须有名,故受田又称名田,即以名占田之意。名田是按爵秩等级的不同授给不同数量的田宅(宅基地,实际也是土地),这也就是刘邦在汉五年五月诏书中所说的“以军功行田宅”的真正含意。对此问题,学界论者已多。为什么要以名占田?一方面是防止有人冒名作弊,更重要的是这是国家赋税征收的依据。所以,当时对冒名顶替作弊者惩罚是很严厉的。 汉代实行的受田制,也称名田制,它的实施,造就了一批新贵地主和大批的自耕农,这些人是西汉王朝统治的政治基础。正是这些人的支持,促进了西汉王朝的巩固和强大。所以,其意义是不可低估的。到后期,随着名田制的破坏,西汉王朝也随之走向衰落
汉朝建立后,刘邦在汉五年五月诏书中曾说:“……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辨告,勿笞辱。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军吏卒会赦,甚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 。”又曰 :“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亟与。爵或人君,上所尊礼,久立吏前,曾不为决,其亡谓也。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今吾于爵非轻也,吏独安取此!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且廉问,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论之 。”(《汉书?偊b
高帝纪》)
从上引两段诏书文字来看,刘邦诏令的政策有三个方面:一是令因躲避战乱流亡山泽的人们回归故里,恢复过去的爵位和田宅;二是将因饥饿而自卖为奴婢的人免为庶民;三是对军吏卒等赐爵,并给予优待。从诏令中可以看出,对“以军功行田宅”,刘邦非常重视。他对未从军的小吏满额得到他们应得到田宅,而有军功爵者反而没有得到他们应得到的份额非常不满,严厉责问,要求对有军功者优先授予田宅,否则将从重处罚。
从这两段诏令亦可看出,汉政府当时已经制定出以军功大小、爵位高低的不同而授予不同数量田宅的条文和具体方案,否则,诏令中所说的未从军的小吏满额得到田宅份额就没有依据。但是,这些方案未能保存和流传下来。由于史书对于秦汉时期具体受田数量记载不清,所以对其实际实施的情况就难以探讨清楚,故对某些问题的论述,也只能是推测性的。
但《张家山汉墓竹简》的出土问世改变了这种局面,《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保存有吕后二年颁布的以军功爵高低和其他身份为依据的授田授宅的律文,使我们知道吕后二年所颁布的各级军功爵拥有者及庶民的受田受宅的具体数量及其他规定。《二年律令·户律》记载了吕后二年颁布的授田授宅的律文,其中有受田、受宅的具体规定:
其授田律文规定:“关內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襄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公卒、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
其受宅律文规定:“宅之大,方卅步。彻侯受百五宅,关內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襄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欲为户者,许之。”
以上所引两条律文。是到目前为止所发现的惟一的,也是最完整的秦汉时期受田、受宅法律文献。根据上引两条律文,再结合《二年律令》其他资料进行分析,可知汉政府是按六个等级授田授宅的:
第一个等次是侯爵级,包括彻侯和关内侯。彻侯因有封国,故无受田记录,但可受一百零五座宅基地。关内侯则可以受田九十五顷,宅基九十五座;
第二个等次是卿爵级,包括大庶长至左庶长九级。在这九级中,最高级的大庶长可受田九十顷,宅基地九十座,最低的左庶长还可受田七十顷,宅基地七十座。卿爵级的受田受宅的原则是等差下降,即每降一级少受二顷二宅;
第三个等次是大夫爵级,包括五大夫至大夫五级。大夫爵级与卿爵级受田受宅相比,差距非常大。卿爵最低级的左庶长尚可受田七十四顷,受宅基地七十四座,而大夫爵级的最高的五大夫,则猛降至受田廿顷,宅廿,最低级的大夫仅受五顷五宅;
第四个等次是小爵级,包括不更至公士四级。受田宅的数量,最高的不更受田四顷,宅四宅,最低的公士仅受田一顷半,宅一宅半,比庶人仅多半顷半宅,略显有军功爵位者的优越地位;
第五个等次是无爵位的公卒、士五、庶人,可受田一顷、宅一宅;
第六个等次是犯有轻罪的司寇、隐官,可受田半顷、宅半宅。
通过对吕后二年受田、受宅律文的分析,可以得知侯爵级、卿爵级、大夫爵级所受田宅数量非常高,授田对象从公侯到平民百姓,包括轻罪犯人也可减半受田受宅。但授田偏重于军功爵者,军功爵越高,授田越多。拥有军功爵者不幸早死,对其继承门户的后人仍给予“先择田”的权利,其他儿子要自立门户也尽量满足他们的土地要求。
《二年律令·户律》关于授田、授宅的规定,和汉高祖五年诏令所规定的有军功爵者优先受田宅的精神非常吻合。由于吕后与刘邦时期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大环境基本相同,所以刘邦时期的受田受宅方案与吕后时期的受田方案相似是完全可能的。可以确定,汉代初期的土地制度是建立在以军功爵为基础的受田制度,虽然,没有军功的人也受田宅,但数量比有军功者少得多。这种论军功而进行的封赏,在当时形成了一批军功地主和自耕农,他们是西汉王朝统治的政治基础。从上面吕后二年颁布的授田授宅律文来看,那些侯爵级、卿爵级的人成了大地主,大夫爵级的人则成了中小地主,小爵级、无爵位的公卒、士五、庶人、司寇、隐官则成了自耕农。 由此可知,西汉前期的土地的占有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诸侯和官僚占有的土地。即以上所述侯爵级、卿爵级的人占有的土地。
西汉前期分封了许多诸侯王,虽然异姓王很快被消灭,但刘邦为惩戒亡秦之弊,又分封了很多同姓王,这些同姓王们的国土领地份额往往很大,小则一个县,大则几个郡,就像吴王刘濞就占领了三郡53县,有的力量强大到足以威胁中央政权。
除分封同姓诸侯外,西汉初期还分封了一百四十多个列侯,赏赐给他们大量的土地和人口。如西汉头号功臣的萧何,史书记载说:“汉五年,已杀项羽,即皇帝位,论功行封,群臣争功,岁余不决。上以何功最盛,先封为酂侯,食邑八千户……是日,悉封何父母兄弟十余人,皆食邑。”后又多次加封,至食邑万户之多。
第二、自耕农土地。自耕农,就是西汉开国初期已经获得完全自由民身份和自己具有相当田产所有权的农民,这些土地,是西汉初期由国家统一分配给农民的。这些自耕农来源有三,一是因立有军功而受爵的较低级别的军吏,得到封地而成为自耕农,如上面所述《二年律令·户律》中那些不更、簪襄、上造、公士,甚至是上一级的大夫,他们虽然受田,但数量较少;二是原来秦朝时期本来有地,流亡山林川泽,汉初招抚流亡,“复故爵田宅”恢复秦朝时期的自耕农身份;三是因饥饿而自卖为奴婢的人,被免为庶人,分给田地而成自耕农。
西汉前期,自耕农人数应该占人口的绝大部分。因为西汉前期,高祖、吕后多次赐爵,那些普通士兵都有军功爵,只不过大多数人的级别不会很高,他们受田后普遍成为自耕农;大部分解放出来的奴婢因为受田,逃亡山泽的秦时自耕农也回乡后恢复原有田宅,也加入自耕农队伍。
第三、以上两种土地占有情况是最主要的土地所有制。此外,还有部分国有制土地。因为,按照当时的规定,凡是国家规定的田产之外的所有国家土地和河川山谷,都是国家所有。再加之军垦土地抛荒和没收那些罪犯的土地和资产,所以,西汉时期也有大量的国有土地和资产存在。
历史文献和简牍资料都证明受田制就是史书记载的名田制,因为受田者的一个必备条件就是在户籍上必须有名,故受田又称名田,即以名占田之意。名田是按爵秩等级的不同授给不同数量的田宅(宅基地,实际也是土地),这也就是刘邦在汉五年五月诏书中所说的“以军功行田宅”的真正含意。对此问题,学界论者已多。为什么要以名占田?一方面是防止有人冒名作弊,更重要的是这是国家赋税征收的依据。所以,当时对冒名顶替作弊者惩罚是很严厉的。 汉代实行的受田制,也称名田制,它的实施,造就了一批新贵地主和大批的自耕农,这些人是西汉王朝统治的政治基础。正是这些人的支持,促进了西汉王朝的巩固和强大。所以,其意义是不可低估的。到后期,随着名田制的破坏,西汉王朝也随之走向衰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