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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 明
经济学博士,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研究员
随着中国成为世界贸易大国,我们在国际市场上遇到的贸易摩擦,也由前些年主要是在“准入”环节逐步扩大到“准出”环节。3月27日世贸组织(WTO)确认,中国对稀土征收出口关税与中国加入WTO所签议定书中的相关规定不符,中国对涉案产品设置出口配额也不符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中方虽然在之后的60天内还有申诉机会,但在稀土案上反败为胜的机会也仅存在于“理论上”。
既然此案败诉已基本定局,总该吃一堑长一智吧。照许多人看来,在稀土案上的“吃一堑”,无疑就是中国丧失了在国际市场的定价权,导致稀土在国际市场上越卖越贱,最终卖出“黄土价”。这种看法似乎说得过去,但却有些表面化。实际上,这回在稀土案上败诉,恰恰是在现有国际贸易规则的约束下,我们争夺稀土定价权的努力遭遇欧美日等贸易伙伴的强力阻击。
也许有人会说,凭什么要让中国以约占全世界23%的储量向国际市场上供应90%的稀土?!谁说不是呢,可这又能说明什么?在当今国际分工格局下,哪一个国家的所有产业都只是为本国生产?中国的多少产业都离不开国际市场!所以,拿储量比例与供应比例差距说明不了问题。至少,在稀土案上败诉“吃一堑”的重点不在于此。但换一个角度来看,作为不可再生的资源性商品,对稀土资源的开发利用要讲求可持续性,还要关注到过度开发稀土资源给生态环境带来的损害。为此,中国政府近些年来也采取了一系列手段来强化对稀土出口的管理,其中包括从2003年开始针对稀土出口实行配额制,从2005年开始取消了稀土出口退税,在2005年压缩了出口配额企业名额,从2006年11月1日起对稀土加征出口关税。
按理说,为保护生态环境而适当限制稀土出口无可厚非。WTO虽禁止限制出口,但也有针对保护可用尽自然资源的例外条款。只是,WTO认为,保护可用尽自然资源的有关措施得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时,才不违反WTO规则,而中国在限制“准出”的同时,并没有对国内进行同等限制。实际上,这恰恰是中国的“软肋”。在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下,国内对于稀土资源的利用效率并不高。如果对等设限,不仅国内的稀土产业本身有一个寻求出路的问题,而且相关的下游产业承受的压力也过大。
老实说,尽管我们对稀土出口加以适度限制,但并未借此卡住对国际市场的供应。事实上,中国的稀土出口配额是按照全世界80%的用量设计的,而且近年来的稀土出口配额也没有用尽。那么,为什么欧美日还要向WTO告状?很明显,就是为了以“黄土价”买到稀土。事实上,中国2010年削减稀土出口配额,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实现我国稀土出口价格的触底回升。不过,我们明知道如此,却在现有的国际贸易规则下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如果说在稀土案败诉问题上“吃一堑”的话,这一“堑”就在于我们做的事情虽合理却不合WTO之“规”。
“吃一堑”后仅“长一智”是远不够的,需要在许多方面“长智”。
从我们的内在诉求讲,不应将限制稀土出口作为惟一手段。对某些地方来说,稀土开采在很大程度上可带来就业机会与税收,如果大幅度压缩稀土开采规模,带来的后续影响不可忽视,各地与各部门须拿出一个切实可行的一揽子解决办法。要考虑压缩稀土开采规模对相关下游产业所带来的影响;从综合治理的角度出发,要将生态环境保护、行业准入管理、政策法规制订、产业结构调整等各方面工作加以整合,从供应源头上构建突破“稀土困局”的压力分担体系。
从我们的外在诉求来看,WTO的有关规则我们还是要遵守的,但遵守WTO规则并不是我们中国一家的事情。在“准出”环节,欧美国家设限的例子还少吗?!至今,美国不仅自己维持着对华高技术产品出口限制,而且也不让欧盟对华输出高技术产品,理由是这些产品有可能被用于军工。我们出口的稀土资源也是一种战略资源,很多高技术军工产品都离不开稀土。对于某些国家限制出口高技术产品,我们完全可以认为是“非善意”行为。既然如此,我们对这些国家出口稀土是否该有个说法?其实,在“准出”案件上,WTO往往是“民不举官不究”。我们不去告别人,而一旦人家告我们,我们连讨价还价的筹码都没有。在这方面,还需要再“长一智”。
经济学博士,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研究员
随着中国成为世界贸易大国,我们在国际市场上遇到的贸易摩擦,也由前些年主要是在“准入”环节逐步扩大到“准出”环节。3月27日世贸组织(WTO)确认,中国对稀土征收出口关税与中国加入WTO所签议定书中的相关规定不符,中国对涉案产品设置出口配额也不符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中方虽然在之后的60天内还有申诉机会,但在稀土案上反败为胜的机会也仅存在于“理论上”。
既然此案败诉已基本定局,总该吃一堑长一智吧。照许多人看来,在稀土案上的“吃一堑”,无疑就是中国丧失了在国际市场的定价权,导致稀土在国际市场上越卖越贱,最终卖出“黄土价”。这种看法似乎说得过去,但却有些表面化。实际上,这回在稀土案上败诉,恰恰是在现有国际贸易规则的约束下,我们争夺稀土定价权的努力遭遇欧美日等贸易伙伴的强力阻击。
也许有人会说,凭什么要让中国以约占全世界23%的储量向国际市场上供应90%的稀土?!谁说不是呢,可这又能说明什么?在当今国际分工格局下,哪一个国家的所有产业都只是为本国生产?中国的多少产业都离不开国际市场!所以,拿储量比例与供应比例差距说明不了问题。至少,在稀土案上败诉“吃一堑”的重点不在于此。但换一个角度来看,作为不可再生的资源性商品,对稀土资源的开发利用要讲求可持续性,还要关注到过度开发稀土资源给生态环境带来的损害。为此,中国政府近些年来也采取了一系列手段来强化对稀土出口的管理,其中包括从2003年开始针对稀土出口实行配额制,从2005年开始取消了稀土出口退税,在2005年压缩了出口配额企业名额,从2006年11月1日起对稀土加征出口关税。
按理说,为保护生态环境而适当限制稀土出口无可厚非。WTO虽禁止限制出口,但也有针对保护可用尽自然资源的例外条款。只是,WTO认为,保护可用尽自然资源的有关措施得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时,才不违反WTO规则,而中国在限制“准出”的同时,并没有对国内进行同等限制。实际上,这恰恰是中国的“软肋”。在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下,国内对于稀土资源的利用效率并不高。如果对等设限,不仅国内的稀土产业本身有一个寻求出路的问题,而且相关的下游产业承受的压力也过大。
老实说,尽管我们对稀土出口加以适度限制,但并未借此卡住对国际市场的供应。事实上,中国的稀土出口配额是按照全世界80%的用量设计的,而且近年来的稀土出口配额也没有用尽。那么,为什么欧美日还要向WTO告状?很明显,就是为了以“黄土价”买到稀土。事实上,中国2010年削减稀土出口配额,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实现我国稀土出口价格的触底回升。不过,我们明知道如此,却在现有的国际贸易规则下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如果说在稀土案败诉问题上“吃一堑”的话,这一“堑”就在于我们做的事情虽合理却不合WTO之“规”。
“吃一堑”后仅“长一智”是远不够的,需要在许多方面“长智”。
从我们的内在诉求讲,不应将限制稀土出口作为惟一手段。对某些地方来说,稀土开采在很大程度上可带来就业机会与税收,如果大幅度压缩稀土开采规模,带来的后续影响不可忽视,各地与各部门须拿出一个切实可行的一揽子解决办法。要考虑压缩稀土开采规模对相关下游产业所带来的影响;从综合治理的角度出发,要将生态环境保护、行业准入管理、政策法规制订、产业结构调整等各方面工作加以整合,从供应源头上构建突破“稀土困局”的压力分担体系。
从我们的外在诉求来看,WTO的有关规则我们还是要遵守的,但遵守WTO规则并不是我们中国一家的事情。在“准出”环节,欧美国家设限的例子还少吗?!至今,美国不仅自己维持着对华高技术产品出口限制,而且也不让欧盟对华输出高技术产品,理由是这些产品有可能被用于军工。我们出口的稀土资源也是一种战略资源,很多高技术军工产品都离不开稀土。对于某些国家限制出口高技术产品,我们完全可以认为是“非善意”行为。既然如此,我们对这些国家出口稀土是否该有个说法?其实,在“准出”案件上,WTO往往是“民不举官不究”。我们不去告别人,而一旦人家告我们,我们连讨价还价的筹码都没有。在这方面,还需要再“长一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