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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修改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既有规则,将患者近亲属行使诊疗活动决定权的前提从“不宜向患者说明”改为“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针对这一立法变化,近亲属同意规则需要进行解释论重构。“不能向患者说明”应解释为患者缺乏对相关诊疗行为的同意能力;“不宜向患者说明”应解释为对患者有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必要。在这两种情形下,近亲属代为决定的制度设计,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维护患者合法权益,而非实现近亲属自身利益或家庭共同体利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近亲属的规范界定应同样适用于患者近亲属领域。在存在多个近亲属的场合,不宜采纳刚性的顺位规则,但依然需要参照监护顺位或继承人顺位确定一定的程序性规则。对近亲属做出的明显损害患者利益的医疗决定,可通过对既有规则的解释加以限制和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