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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网上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一个热门话题,互联网域名抢注问题是其中一个典型的问题。域名像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抢注者正是看中了它能带来的利润而疯狂抢注。这种行为侵犯了在先权利享有者的专有权,违背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商标等商业标志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用不正当手段危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法律应当给予这种行为以制裁。目前各个国家都没有为域名提供直接的专门法律,实践中对于域名的法律保护主要借助有关法律的原则和一些特定的行业规范。互联网时代是知识经济时代,只有善于利用知识才能成为经济,只有善于规范,知识经济才能有序。建立域名注册方面的规范,有利于维护经济关系的有效性、使消费者避免混淆和欺骗、维护域名系统的可靠性、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经济的健康快速持续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如何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仍然是我们这个时代——网络时代的主旋律。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域名发展迅猛,域名的迅速发展无疑对域名保护方面的法律提出了进一步要求。中国是亚洲地区内因特网发展最为迅速的市场,我国应当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给电子商务的运营和应用创造一个更良好的法律化环境。所以加快此方面的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作者期望通过自己对于国内外学者的观点讨论和司法实践的研究提出一些建议,为我国此领域的法制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微薄之力。
关键词 域名抢注 侵权 网络 知识产权
一、域名概念及域名抢注行为的界定
近年来,域名抢注问题成为媒体炒得很热的一个话题,引起人们的关注。其实,传媒和普通消费者所指的“域名抢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把别人知名或比较知名的商标或商号大量注册为域名的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这些抢注者通常还将抢注的域名进行出售、出租或让商标或商号权人高价“赎回”;另一种则属于域名注册人与知识产权人(主要是商标或商号所有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域名注册人并无故意的“抢注”,而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先申请注册原则”不可避免地与知识产权人发生权利冲突。这种情况虽有“抢注”的事实(抢先注册的域名与他人的商标或商号相同)但却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本文要探讨的是属于第一种情况的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
各国在认定域名抢注时大多依据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 2,行为人客观上具有将他人商标申请注册为域名的行为 3,抢注行为人对该域名即包括该域名的其他字符组合不享有商标权,也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和利益 4,行为人抢注的域名与他人商标或其它商业标识相同或混淆形相似 5,相关权利人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或其他商业标记权。实际上,域名与知识产权发生冲突是新兴的网络空间挑战现实世界法律秩序的又一证明。因此需要被重新考虑和改进的不仅仅是域名系统,还有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
二、域名抢注行为侵权的表现
(一)域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发展,域名的商业价值不断地上升,以至于在许多国家域名已经成为企业密切关注、志在必得的竞争手段,并逐将成为一种被广泛使用的新的商业标识符号,因此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 域名抢注者就基于这样的心态把一些知名企业的商标或商号抢先注册为域名,其目的不是使用,而是高价出售给企业,自己从中谋取利益。这种行为显然侵犯了商标的专用权。尤其是与驰名商标的冲突。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具有较强的识别功能和巨大的商业价值。 因此法律给予驰名商标更高的保护。而域名抢注者最爱抢注的就是那些有名气的商标,因为他们可以卖更高的价钱,没人会去买回一个没人知道域名。从这一点上域名抢注与商标权形成了巨大的冲突。
(二)域名抢注的非正当性。
域名抢注者不用投入什么,最多就是在网上申请域名所需的劳动量,往往可以获得不菲的回报。这样的一种“空手套白狼”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市场经济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违反了民法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抢注域名是一种采取不正当手段危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法律适用及立法思考
目前在各个国家都没有为域名提供直接保护的专门法律,实践中对域名的法律保护主要借助有关法律中的原则和一些特定的行业规范。前者主要包括《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中有关公平诚信的原则,后者主要指各国关于域名注册和管理的制度。由于现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时面临的窘境,理论界一方面力倡保护驰名商标必须依据《商标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要求对《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作出修改,或通过个案请示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相关司法解释,使商标法能使用名注册的纠纷。另一方面,又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 条关于“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规定;或主张适用《广告法》第2条第2款关于“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的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作为抢注者的商业性公司开设的主页并宣传本公司商业信息的行为应当属于广告行为”,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关于“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从而认定这种域名抢注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笔者个人认为域名作为互联网上的一种全新知识产权类型,与传统的知识产权迥然有异,应用全新的法律来进行调整,而不应该局限于既有法律的框架,通过修修补补企图使既有法律适用于新的领域。
(一)域名法律关系不应用专利法或商标法来调整。如仅仅局限在盗用著名商标作为域名并为谋取利益、待价而沽者,认定为商标侵权并适用《商标法》当无问题;但如果因此而认为可用《商标法》规范域名注册行为,则显见偏颇。域名不等于商标,商标更不涵盖域名,两者为并行不悖的知识产权。
(二)域名法律关系也不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不提倡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域名抢注法律关系,因为目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规定来处理抢注域名行为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也显得极为不严肃。法律应该有确定性,在司法领域,法律的基本原则只能作为法律漏洞的补充最后加以适用。而且,法律的基本原则补充法律的漏洞、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决不能成为适用法律的常态,否则,极有可能为法官滥用司法权力、随心所欲裁决案件提供合法性借口。所以,眼下真正要考虑的是如何制定专门的针对互联网上知识产权特点的法律规范,来保护域名等网上的知识产权。
(三)具体立法建议。在具体立法实践中我们有以下建议:域名与商标的冲突是网络经济发展必然导致的问题,要真正解决域名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仅仅依靠事后解决是远远不够的,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域名和商标保护机制才是根本之道。1.建立域名注册防御机制。在互联网上建立域名注册防御机制,确立有效的域名注册申查制度,即域名注册人向CNNIC提出域名注册申请后,CNNIC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果不存在于所申请注册的域名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册商标,则申请人负有证明其注册不引发域名与商标权冲突可能的举证责任,否则,驳回其注册申请。2.规范域名行政管理机制。根据现行的域名注册管理规则,域名一旦获得注册,除非注册人主动放弃或被有权机关撤销,该域名将一直有效。这种制度的缺陷显而易见,一些不法之徒或为了谋取赎金,或为了打击对手,囤积域名、注而不用。虽然商标权人可最终通过诉讼途径取回域名,但却会耗费大量的精力和不少的财力,对商标权人十分不利。 因此,应当规范域名管理机制,赋予域名管理机构直接审查、撤销囤积和长期不用的域名的权力。3.完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目前,我国虽然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等规范,但是对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解决还不全面、不完善,况且这些规范的立法层次低,只是一般的行业规范,其法律效力还有待于商榷。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相对错综复杂的域名纠纷来说,仍然显得捉襟见肘。因此,应当根据现实中存在的域名与商标冲突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范。4.加快域名的专业立法工作。域名法律性质的不确定加大了解决域名与商标之间冲突的难度。虽然目前域名作为一种新型的智力成果,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还为时尚早,但从鼓励合法经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角度,还是应当加快域名的相关立法工作,保护域名所有人的正当权益。5.合理限制商标权人的权利。域名抢注是指将他人的商标恶意抢先注册为自己域名的行为,对域名抢注的危害性大家已有认识,并认为应当给予这种行为以制裁。制裁域名抢注行为实质上是对在线商标权的一种保护。但是,研究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法律意义不仅仅在于保护商标权,对于域名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给予保护,这是法律公正性的要求。反向抢夺域名实质上就是商标权人滥用其商标专有权而夺取域名注册人域名的行为。在网上贸易迅速发展的时代,反向域名抢注的危害性绝不亚于域名注册,只是受损害的是域名注册人而非商标权人。因此对反向抢夺域名的行为也应禁止。
四、结论
近年来,我国域名发展迅猛,域名的迅速发展无疑对域名保护方面的法律提出了进一步要求。互联网时代,任何法律都应该是互联网法。中国是亚洲地区内因特网发展最为迅速的市场,我国应当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给电子商务的运营和应用创造一个更良好的法律化环境。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电子商务的成功经验,学会使用而且善于使用网络作为信息时代企业经营的途径,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迎接21世纪的新的挑战。
参考文献:
[1]李岱宕,李爱民.关于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山东法学,1999(5).
[2]薛虹.域名抢注的法律分析.科技与法律学刊,1999(1). [4]刘满达.域名抢注侵权的认定及争端解决.法商研究,2001(1).
[3]田文英.宝洁诉“Tide”域名抢注案的法律思考.法制日报,2002(10).
[4]郝蓬.互联网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法制日报,2000(11).
[5]乔晓静.对域名抢注行为的法律思考.当代法学,2003(12).
[6]李剑. 试论我国域名问题规则体系的构建. 法律适用,2001(2) .
[7]程永顺. 审理域名注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 知识产权,2001(1) .
[8]张平. 网络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问题透析. 广州:广州出版社,2000. 141~ 145.
关键词 域名抢注 侵权 网络 知识产权
一、域名概念及域名抢注行为的界定
近年来,域名抢注问题成为媒体炒得很热的一个话题,引起人们的关注。其实,传媒和普通消费者所指的“域名抢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把别人知名或比较知名的商标或商号大量注册为域名的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这些抢注者通常还将抢注的域名进行出售、出租或让商标或商号权人高价“赎回”;另一种则属于域名注册人与知识产权人(主要是商标或商号所有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域名注册人并无故意的“抢注”,而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先申请注册原则”不可避免地与知识产权人发生权利冲突。这种情况虽有“抢注”的事实(抢先注册的域名与他人的商标或商号相同)但却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本文要探讨的是属于第一种情况的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
各国在认定域名抢注时大多依据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 2,行为人客观上具有将他人商标申请注册为域名的行为 3,抢注行为人对该域名即包括该域名的其他字符组合不享有商标权,也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和利益 4,行为人抢注的域名与他人商标或其它商业标识相同或混淆形相似 5,相关权利人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或其他商业标记权。实际上,域名与知识产权发生冲突是新兴的网络空间挑战现实世界法律秩序的又一证明。因此需要被重新考虑和改进的不仅仅是域名系统,还有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
二、域名抢注行为侵权的表现
(一)域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发展,域名的商业价值不断地上升,以至于在许多国家域名已经成为企业密切关注、志在必得的竞争手段,并逐将成为一种被广泛使用的新的商业标识符号,因此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 域名抢注者就基于这样的心态把一些知名企业的商标或商号抢先注册为域名,其目的不是使用,而是高价出售给企业,自己从中谋取利益。这种行为显然侵犯了商标的专用权。尤其是与驰名商标的冲突。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具有较强的识别功能和巨大的商业价值。 因此法律给予驰名商标更高的保护。而域名抢注者最爱抢注的就是那些有名气的商标,因为他们可以卖更高的价钱,没人会去买回一个没人知道域名。从这一点上域名抢注与商标权形成了巨大的冲突。
(二)域名抢注的非正当性。
域名抢注者不用投入什么,最多就是在网上申请域名所需的劳动量,往往可以获得不菲的回报。这样的一种“空手套白狼”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市场经济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违反了民法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抢注域名是一种采取不正当手段危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法律适用及立法思考
目前在各个国家都没有为域名提供直接保护的专门法律,实践中对域名的法律保护主要借助有关法律中的原则和一些特定的行业规范。前者主要包括《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中有关公平诚信的原则,后者主要指各国关于域名注册和管理的制度。由于现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时面临的窘境,理论界一方面力倡保护驰名商标必须依据《商标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要求对《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作出修改,或通过个案请示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相关司法解释,使商标法能使用名注册的纠纷。另一方面,又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 条关于“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规定;或主张适用《广告法》第2条第2款关于“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的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作为抢注者的商业性公司开设的主页并宣传本公司商业信息的行为应当属于广告行为”,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关于“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从而认定这种域名抢注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笔者个人认为域名作为互联网上的一种全新知识产权类型,与传统的知识产权迥然有异,应用全新的法律来进行调整,而不应该局限于既有法律的框架,通过修修补补企图使既有法律适用于新的领域。
(一)域名法律关系不应用专利法或商标法来调整。如仅仅局限在盗用著名商标作为域名并为谋取利益、待价而沽者,认定为商标侵权并适用《商标法》当无问题;但如果因此而认为可用《商标法》规范域名注册行为,则显见偏颇。域名不等于商标,商标更不涵盖域名,两者为并行不悖的知识产权。
(二)域名法律关系也不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不提倡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域名抢注法律关系,因为目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规定来处理抢注域名行为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也显得极为不严肃。法律应该有确定性,在司法领域,法律的基本原则只能作为法律漏洞的补充最后加以适用。而且,法律的基本原则补充法律的漏洞、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决不能成为适用法律的常态,否则,极有可能为法官滥用司法权力、随心所欲裁决案件提供合法性借口。所以,眼下真正要考虑的是如何制定专门的针对互联网上知识产权特点的法律规范,来保护域名等网上的知识产权。
(三)具体立法建议。在具体立法实践中我们有以下建议:域名与商标的冲突是网络经济发展必然导致的问题,要真正解决域名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仅仅依靠事后解决是远远不够的,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域名和商标保护机制才是根本之道。1.建立域名注册防御机制。在互联网上建立域名注册防御机制,确立有效的域名注册申查制度,即域名注册人向CNNIC提出域名注册申请后,CNNIC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果不存在于所申请注册的域名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册商标,则申请人负有证明其注册不引发域名与商标权冲突可能的举证责任,否则,驳回其注册申请。2.规范域名行政管理机制。根据现行的域名注册管理规则,域名一旦获得注册,除非注册人主动放弃或被有权机关撤销,该域名将一直有效。这种制度的缺陷显而易见,一些不法之徒或为了谋取赎金,或为了打击对手,囤积域名、注而不用。虽然商标权人可最终通过诉讼途径取回域名,但却会耗费大量的精力和不少的财力,对商标权人十分不利。 因此,应当规范域名管理机制,赋予域名管理机构直接审查、撤销囤积和长期不用的域名的权力。3.完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目前,我国虽然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等规范,但是对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解决还不全面、不完善,况且这些规范的立法层次低,只是一般的行业规范,其法律效力还有待于商榷。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相对错综复杂的域名纠纷来说,仍然显得捉襟见肘。因此,应当根据现实中存在的域名与商标冲突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范。4.加快域名的专业立法工作。域名法律性质的不确定加大了解决域名与商标之间冲突的难度。虽然目前域名作为一种新型的智力成果,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还为时尚早,但从鼓励合法经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角度,还是应当加快域名的相关立法工作,保护域名所有人的正当权益。5.合理限制商标权人的权利。域名抢注是指将他人的商标恶意抢先注册为自己域名的行为,对域名抢注的危害性大家已有认识,并认为应当给予这种行为以制裁。制裁域名抢注行为实质上是对在线商标权的一种保护。但是,研究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法律意义不仅仅在于保护商标权,对于域名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给予保护,这是法律公正性的要求。反向抢夺域名实质上就是商标权人滥用其商标专有权而夺取域名注册人域名的行为。在网上贸易迅速发展的时代,反向域名抢注的危害性绝不亚于域名注册,只是受损害的是域名注册人而非商标权人。因此对反向抢夺域名的行为也应禁止。
四、结论
近年来,我国域名发展迅猛,域名的迅速发展无疑对域名保护方面的法律提出了进一步要求。互联网时代,任何法律都应该是互联网法。中国是亚洲地区内因特网发展最为迅速的市场,我国应当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给电子商务的运营和应用创造一个更良好的法律化环境。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电子商务的成功经验,学会使用而且善于使用网络作为信息时代企业经营的途径,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迎接21世纪的新的挑战。
参考文献:
[1]李岱宕,李爱民.关于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山东法学,1999(5).
[2]薛虹.域名抢注的法律分析.科技与法律学刊,1999(1). [4]刘满达.域名抢注侵权的认定及争端解决.法商研究,2001(1).
[3]田文英.宝洁诉“Tide”域名抢注案的法律思考.法制日报,2002(10).
[4]郝蓬.互联网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法制日报,2000(11).
[5]乔晓静.对域名抢注行为的法律思考.当代法学,2003(12).
[6]李剑. 试论我国域名问题规则体系的构建. 法律适用,2001(2) .
[7]程永顺. 审理域名注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 知识产权,2001(1) .
[8]张平. 网络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问题透析. 广州:广州出版社,2000. 141~ 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