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5年9月,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施行〈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接到报批文本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即送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11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报批文本进行了审议,提出了批准文本草案。现将有关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决定规定:暂停施行期限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并与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沟通后,建议在后面增加一句,规定:“暂停施行期限为两年,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算”。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施行〈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和《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施行〈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的批准文本草案,请予审议。
2015年9月,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施行〈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接到报批文本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即送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11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报批文本进行了审议,提出了批准文本草案。现将有关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决定规定:暂停施行期限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并与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沟通后,建议在后面增加一句,规定:“暂停施行期限为两年,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算”。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施行〈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和《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施行〈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的批准文本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