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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几年来,国进民退现象堪忧,民营企业面临发展困境,而经济法在民营企业发展方面有无所作为。为解决民营困境,我们需要对其加以重视,发挥经济法的作用,力图从根本上解决民企发展困境。
[关键词]民营企业;生存困境;经济法
一、民营企业生存困境
(一)民营企业生存的市场困境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特别是次贷危机以后。民营企业的市场空间萎缩,且民营企业基本是处在利润水平很低的产业链的下端。民营企业在进行“结构转换、产业升级”的过程中,结构转换遭遇市场进入门槛;产业升级也面临重重障碍。产业升级的唯一途径是科技创新,然而目前创新成果保护、风险分担机制等配套措施没有建立起来的情况下,科技创新只是一句空话。民营企业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市场困境。[1]
(二)民营企业生存的政策法律环境
1.市场准入方面。根据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勒的政府控制理论,市场准入包含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政府要取消补贴;二是减少行政许可;三是配套措施公平;四是定价自由。[2]从这四方面对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环境进行分析的话,结论不言自明。政府补贴方面,以中石油为例,其利润千亿仍连年向国家要补贴。民营企业怎能与这种垄断企业竞争。行政许可方面,在中国,电信业、银行业、石油行业等高利润行业,民营企业要进入上述行业。
2.融资渠道方面。民营企业融资难是一个普遍现象,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次贷危机后国家四万亿投资基本上是贷给国企。银行过高的贷款门槛基本上截断了民营企业从银行方面获得大量融资的可能性。从现状来看,民营企业主要是从民间获得资金,然而民间的融资渠道却受到法律的层层设限,成本和风险很高。
3.税费负担方面。民营企业税费负担比较重,比如双重征税问题、不合理的收费等。过重的税费负担,增加民营企业的经营成本,抑制民企的发展。
二、经济法能为民营企业做些什么
总的来说,经济法可以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公平的市场环境。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可以为民营企业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用法律抵消因政策原因带来的不公。当然,目前这类相关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善,发挥应有的作用。
笔者认为,经济法应该发挥的最大作用是限制公权力干预经济的范围和方式,限制政府介入微观经济领域。市场经济虽然需要政府的干预,但是公权力的过度使用会破坏公平,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可以规范政府行为,保持市场活力。实践证明,政府过度干预的领域往往导致垄断的产生。经济法如果能对公权力进行很好的规制,这将是对民营企业最大的支持。有些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控的范围应该尽量宽一点。也许,这种观念的出发点很好,但是,事实证明其结果往往是相反的。市场竞争有其弊端,通过经济法的调整可以弥补市场竞争的缺陷。笔者认为,目前经济法关注的重点不应该是怎么去规范民营企业的发展,而应该是考虑应该通过什么样的法律法规规范政府在市场上行为、规范国有企业的行为,让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企业。另外,需要解释的一点,笔者并不是认为经济法不应该规制民营企业,而是认为经济法的规制的重点对象是政府行为和具有公权力影子的国企行为。
从微观层面上,经济法目前迫切需要做的是拓宽民营企业的投资、融资渠道。最近爆发的“温州企业倒闭潮”,很大原因是民营企业的投融资渠道不畅。经济法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放开民间借贷,对其加以引导规范,发挥民间资本的力量,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另一方面,放宽市场准入的限制,对于一些垄断行业允许民企进入。如果经济法能在这两方面作出贡献,将是对民企的莫大帮助。
三、结语
民营企业困境之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现行体制的刚性约束。体制刚性造成国营部门和民营部门的利益严重失衡,财富分配向政府倾斜,经济结构调整无法实现,民营企业只能处于下游产业链。在政府利益和社会利益不能协调的情况下,民营企业的困境无法从根本上得以解决,所有出台的微观层面的措施也只能是扬汤止沸。要解决民营企业的困境,必须协调政府和社会的利益,而要协调政府利益和社会利益,必须深化改革。鉴于目前中国的法治状况,经济法即使规定了很好的措施,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营企业的困境。因此,笔者认为,从根本上解决民营企业的困境,需仰赖政治体制改革。
[参考文献]
[1]张军.破解“两个困境”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J].北京观察.2010,(2).
[2]赵锡武,温兴琦.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分析[J].经济体制改革,2005,(2).
[关键词]民营企业;生存困境;经济法
一、民营企业生存困境
(一)民营企业生存的市场困境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特别是次贷危机以后。民营企业的市场空间萎缩,且民营企业基本是处在利润水平很低的产业链的下端。民营企业在进行“结构转换、产业升级”的过程中,结构转换遭遇市场进入门槛;产业升级也面临重重障碍。产业升级的唯一途径是科技创新,然而目前创新成果保护、风险分担机制等配套措施没有建立起来的情况下,科技创新只是一句空话。民营企业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市场困境。[1]
(二)民营企业生存的政策法律环境
1.市场准入方面。根据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勒的政府控制理论,市场准入包含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政府要取消补贴;二是减少行政许可;三是配套措施公平;四是定价自由。[2]从这四方面对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环境进行分析的话,结论不言自明。政府补贴方面,以中石油为例,其利润千亿仍连年向国家要补贴。民营企业怎能与这种垄断企业竞争。行政许可方面,在中国,电信业、银行业、石油行业等高利润行业,民营企业要进入上述行业。
2.融资渠道方面。民营企业融资难是一个普遍现象,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次贷危机后国家四万亿投资基本上是贷给国企。银行过高的贷款门槛基本上截断了民营企业从银行方面获得大量融资的可能性。从现状来看,民营企业主要是从民间获得资金,然而民间的融资渠道却受到法律的层层设限,成本和风险很高。
3.税费负担方面。民营企业税费负担比较重,比如双重征税问题、不合理的收费等。过重的税费负担,增加民营企业的经营成本,抑制民企的发展。
二、经济法能为民营企业做些什么
总的来说,经济法可以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公平的市场环境。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可以为民营企业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用法律抵消因政策原因带来的不公。当然,目前这类相关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善,发挥应有的作用。
笔者认为,经济法应该发挥的最大作用是限制公权力干预经济的范围和方式,限制政府介入微观经济领域。市场经济虽然需要政府的干预,但是公权力的过度使用会破坏公平,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可以规范政府行为,保持市场活力。实践证明,政府过度干预的领域往往导致垄断的产生。经济法如果能对公权力进行很好的规制,这将是对民营企业最大的支持。有些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控的范围应该尽量宽一点。也许,这种观念的出发点很好,但是,事实证明其结果往往是相反的。市场竞争有其弊端,通过经济法的调整可以弥补市场竞争的缺陷。笔者认为,目前经济法关注的重点不应该是怎么去规范民营企业的发展,而应该是考虑应该通过什么样的法律法规规范政府在市场上行为、规范国有企业的行为,让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企业。另外,需要解释的一点,笔者并不是认为经济法不应该规制民营企业,而是认为经济法的规制的重点对象是政府行为和具有公权力影子的国企行为。
从微观层面上,经济法目前迫切需要做的是拓宽民营企业的投资、融资渠道。最近爆发的“温州企业倒闭潮”,很大原因是民营企业的投融资渠道不畅。经济法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放开民间借贷,对其加以引导规范,发挥民间资本的力量,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另一方面,放宽市场准入的限制,对于一些垄断行业允许民企进入。如果经济法能在这两方面作出贡献,将是对民企的莫大帮助。
三、结语
民营企业困境之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现行体制的刚性约束。体制刚性造成国营部门和民营部门的利益严重失衡,财富分配向政府倾斜,经济结构调整无法实现,民营企业只能处于下游产业链。在政府利益和社会利益不能协调的情况下,民营企业的困境无法从根本上得以解决,所有出台的微观层面的措施也只能是扬汤止沸。要解决民营企业的困境,必须协调政府和社会的利益,而要协调政府利益和社会利益,必须深化改革。鉴于目前中国的法治状况,经济法即使规定了很好的措施,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营企业的困境。因此,笔者认为,从根本上解决民营企业的困境,需仰赖政治体制改革。
[参考文献]
[1]张军.破解“两个困境”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J].北京观察.2010,(2).
[2]赵锡武,温兴琦.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分析[J].经济体制改革,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