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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认真落实全国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座谈会精神,各地人民检察院相继制定实施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随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更加明确,司法警察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已成为了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司法警察 工作规范 内部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83-02
一、司法警察的历史渊源
司法警察指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执行特定司法任务的警察。其设置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1995年2月28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明确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纳入人民警察序列。
清政府时期:司法警察是警察的一种,专指执行司法职能的警察。在我国,司法警察最早出现在清朝末年,北洋政府成立后设立一直未有改变。清政府在改革司法制度方面还是做了贡献的。特别是康熙年间,有很多的清规被人们所接受,人们都很有秩序地生活着。实际上我国出现法律最早的是在唐朝,唐朝有一部法律叫《唐律》,但法律制订出来以后,人们不太好懂,最后又搞了解释叫《疏仪》,这时才被人们所接受,把唐朝治理的很好,周围国家都来唐朝学习,形成了中华法系。清朝末年法律较健全,用10年的时间,制订了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初步形成了那个时期的法律体系。
清朝末年的司法警察是设置在检察厅内的,当时的清政府改革司法制度怎么改的呢?一是改刑部为法部,掌握全国的司法行政大权;二是改大理寺为大理院,大理院设两个厅〈审判厅、检察厅〉,检察厅的职责就是对刑事案件实行侦查、提起公诉,充当民事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和公诉代理人,监督判决的执行。司法警察就是为了适应检察职能的需要而设置的。宣统二年也就是1910年,经法部奏定发布了《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这是最早的一部司法警察章程,这个章程规定各级检察官享有调度司法警察之权。司法警察的职责是:在检察官的调度下,实施对犯罪的侦查。主要承担逮捕人犯、搜查证据、押送人犯、取保传人、检验尸伤、接受呈词等任务。当时调度司法警察是凭指挥证,没有指挥证你不能调度司法警察,要是滥用指挥证,要按照滥用职权论处。
在国民党统治时期:这个时期司法警察是为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而设置的特殊警种,其人员有专职与兼职之分。专职司法警察由检察官统一调度,专为办案而设。兼职司法警察即没有固定的编制,也没有服装,只是临时受检察官的调度来完成司法业务,但不能办案。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这个时期无论是工农民主政权还是抗日民主政权、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都建有革命的司法机关,并设有执行司法职能的公安警务人员。新中国成立后,随着人民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司法警察作为特殊警种分设于各级人民检察院之中。
新的历史时期:1978年以后的司法警察,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同时在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1984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试行条例(共10条),規定了司法警察的主要任务是:提解、押送、遣送、提讯人犯、传唤当事人、搜查、采取强制措施、送达法律文书、保卫机关安全等。1996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通过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共30条)这个暂行条例规定从高检院、省院、市院、县区院都要设立司法警察机构,编配人员,履行职责等,有了这个暂行条例才使我们的司法警察从没有机构到全部设立机构,从没有人员到目前全国有2万余名司法警察,从不被重视到现在的被重视,这是司法警察建设史上的一个飞跃,这是我们每一位司法警察都应感到很荣幸的事。但唯一的缺憾就是,这个暂行条例从目前看很不适应司法警察工作发展的需要,必须要进行修改,但愿修改后的条例能使司法警察的职责更加明确,机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司法警察指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执行特定司法任务的警察。其设置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1995年2月28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明确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纳入人民警察序列。
二、司法警察对完善检察系统内部监督机制的作用
(一)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确保办案安全,防止办案渎职行为
警务办公区的建成,对防止侦查办案人员发生渎职犯罪起到关键的作用。询问室和讯问室均设在警务办公区,可以对侦查员是否有超期羁押或刑讯逼供等渎职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警醒、立马纠正。在办理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检察官与司法警察要密切协作,相互支持,互为监督,形成合力。着眼检察官和司法警察职能,明确职责分工。主办案件的检察官在全面负责对安全预案的制定与组织落实的同时,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对案件的侦查上;司法警察应在检察官的指挥下,承担各项警务职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规定:执行传唤以及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当由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察必须抓住易出问题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仔细检查办案区域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在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检察机关接受讯问时,应当在讯问室进行,不得在讯问室以外的地点进行讯问,也不得把讯问室作为羁押室。异地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当地检察机关讯问室进行。办案过程中坚决禁止采取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违法取证,严禁以协助调查取证等名义变相限制和剥夺证人的人身自由。要严格遵守办案时限,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12小时,参与办案的司法警察应适时提醒办案人员遵守办案时限。在执行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等工作中,必须保持有两名以上司法警察,不得出现脱节、脱岗或由一人提押、看管等情形。讯问结束后,对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必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应当依法立即办理;对于不需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其单位或家属领回,或派司法警察将其送回。
办案后期或案件突破后,办案人员和司法警察要保持高度警惕,认真做好后续安全防范和稳定犯罪嫌疑人情绪的工作,严防松懈造成责任事故。
要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和内部监督作用,切实纠正有警不用和以检代警的问题。凡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等规定明确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如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维护来访场所秩序等工作,应当交由司法警察负责。建立规范的用警派警制度,办案部门需要用警时,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用警手续;警务部门接到派警命令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派出人员。实行跨区域警务协作,在办理重大案件警力不足时,可以由上一级警务部门统一协调警力,保证办案用警需要。任务结束后,用警部门应向警务部门反馈情况。目前,对警力不足尤其是案件量大、需要用警较多的检察院,要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规定,尽快调整充实人员,保证办案安全。构建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模式,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办案程序公正。
(二)与案件管理中心的同曲异工之效
可以看到,全国在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同时也稳步推进案件管理中心的筹建工作。其核心作用都是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内部监督。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一直没有进行编队管理,一般都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进行领导和管理。直到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其中要求各级检察院应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司法警察工作机构,按规定的编制比例配齐、配强司法警察,切实落实编队管理。明确了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严格区分司法警察与检察官、书记员的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应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不得由其他人员代行;凡因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不到位或因其他人员代行司法警察职责发生办案事故的,应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以此加强对办案执行的监督。
现行的案件管理制度不能充分发挥上级检察机关监督指导作用。根据高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有关规定,这种监督还只是存在于文书、数字、简要案情、综合情况分析上报的层面上,容易发生隐瞒不报、上报不准确、不全面甚至弄虚作假的问题。有的地方虽然探索了内部案件管理制度,尽管在一定层面上解决了自身监督问题,但由于没有法律上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这种创新避免不了“单打独斗”情势格局,不能实现上下级互联网络,依然不能解决上级机关无从具体监督的问题。于是,提出了成立案件管理中心的设想,案件管理中心主要负责统一管理侦监、公诉案件的“进口”和“出口”,负责协调、处理案件流转过程中与上级检察院、其他检察院业务部门、公安机关、法院的关系及律师会见等事项,并对本院公诉、侦监办案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对案件质量进行督察评估。
案件管理中心不参与具体办案业务,他对案件进行统一的受理登记,实施案件监控。同样的,司法警察基本不参与办案,主要承担各项警务职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特别是对办案时限的控制。当然,案管中心收案、送案、查询三者统一,从收案到案件办结阶段全程监控,中心的设立为公安、法院等部门移送案件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提高了案件审查的效率,加强了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为实现“阳光检务”、落实司法为民提供了制度保障;相对案管中心强大的监督网,法警更多的是对办案的监督,而其对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起着重要的作用。
司法警察職务的设立由来已久,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民心以及检察工作的蓬勃发展,其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服务检察工作、维护国家法律实施等方面作用愈来愈重要和明显,成为人民检察院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法警机构的设立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越来越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标志着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开始迈上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轨道。
关键词司法警察 工作规范 内部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83-02
一、司法警察的历史渊源
司法警察指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执行特定司法任务的警察。其设置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1995年2月28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明确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纳入人民警察序列。
清政府时期:司法警察是警察的一种,专指执行司法职能的警察。在我国,司法警察最早出现在清朝末年,北洋政府成立后设立一直未有改变。清政府在改革司法制度方面还是做了贡献的。特别是康熙年间,有很多的清规被人们所接受,人们都很有秩序地生活着。实际上我国出现法律最早的是在唐朝,唐朝有一部法律叫《唐律》,但法律制订出来以后,人们不太好懂,最后又搞了解释叫《疏仪》,这时才被人们所接受,把唐朝治理的很好,周围国家都来唐朝学习,形成了中华法系。清朝末年法律较健全,用10年的时间,制订了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初步形成了那个时期的法律体系。
清朝末年的司法警察是设置在检察厅内的,当时的清政府改革司法制度怎么改的呢?一是改刑部为法部,掌握全国的司法行政大权;二是改大理寺为大理院,大理院设两个厅〈审判厅、检察厅〉,检察厅的职责就是对刑事案件实行侦查、提起公诉,充当民事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和公诉代理人,监督判决的执行。司法警察就是为了适应检察职能的需要而设置的。宣统二年也就是1910年,经法部奏定发布了《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这是最早的一部司法警察章程,这个章程规定各级检察官享有调度司法警察之权。司法警察的职责是:在检察官的调度下,实施对犯罪的侦查。主要承担逮捕人犯、搜查证据、押送人犯、取保传人、检验尸伤、接受呈词等任务。当时调度司法警察是凭指挥证,没有指挥证你不能调度司法警察,要是滥用指挥证,要按照滥用职权论处。
在国民党统治时期:这个时期司法警察是为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而设置的特殊警种,其人员有专职与兼职之分。专职司法警察由检察官统一调度,专为办案而设。兼职司法警察即没有固定的编制,也没有服装,只是临时受检察官的调度来完成司法业务,但不能办案。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这个时期无论是工农民主政权还是抗日民主政权、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都建有革命的司法机关,并设有执行司法职能的公安警务人员。新中国成立后,随着人民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司法警察作为特殊警种分设于各级人民检察院之中。
新的历史时期:1978年以后的司法警察,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同时在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1984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试行条例(共10条),規定了司法警察的主要任务是:提解、押送、遣送、提讯人犯、传唤当事人、搜查、采取强制措施、送达法律文书、保卫机关安全等。1996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通过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共30条)这个暂行条例规定从高检院、省院、市院、县区院都要设立司法警察机构,编配人员,履行职责等,有了这个暂行条例才使我们的司法警察从没有机构到全部设立机构,从没有人员到目前全国有2万余名司法警察,从不被重视到现在的被重视,这是司法警察建设史上的一个飞跃,这是我们每一位司法警察都应感到很荣幸的事。但唯一的缺憾就是,这个暂行条例从目前看很不适应司法警察工作发展的需要,必须要进行修改,但愿修改后的条例能使司法警察的职责更加明确,机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司法警察指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执行特定司法任务的警察。其设置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1995年2月28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明确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纳入人民警察序列。
二、司法警察对完善检察系统内部监督机制的作用
(一)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确保办案安全,防止办案渎职行为
警务办公区的建成,对防止侦查办案人员发生渎职犯罪起到关键的作用。询问室和讯问室均设在警务办公区,可以对侦查员是否有超期羁押或刑讯逼供等渎职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警醒、立马纠正。在办理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检察官与司法警察要密切协作,相互支持,互为监督,形成合力。着眼检察官和司法警察职能,明确职责分工。主办案件的检察官在全面负责对安全预案的制定与组织落实的同时,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对案件的侦查上;司法警察应在检察官的指挥下,承担各项警务职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规定:执行传唤以及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当由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察必须抓住易出问题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仔细检查办案区域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在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检察机关接受讯问时,应当在讯问室进行,不得在讯问室以外的地点进行讯问,也不得把讯问室作为羁押室。异地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当地检察机关讯问室进行。办案过程中坚决禁止采取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违法取证,严禁以协助调查取证等名义变相限制和剥夺证人的人身自由。要严格遵守办案时限,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12小时,参与办案的司法警察应适时提醒办案人员遵守办案时限。在执行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等工作中,必须保持有两名以上司法警察,不得出现脱节、脱岗或由一人提押、看管等情形。讯问结束后,对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必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应当依法立即办理;对于不需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其单位或家属领回,或派司法警察将其送回。
办案后期或案件突破后,办案人员和司法警察要保持高度警惕,认真做好后续安全防范和稳定犯罪嫌疑人情绪的工作,严防松懈造成责任事故。
要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和内部监督作用,切实纠正有警不用和以检代警的问题。凡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等规定明确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如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维护来访场所秩序等工作,应当交由司法警察负责。建立规范的用警派警制度,办案部门需要用警时,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用警手续;警务部门接到派警命令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派出人员。实行跨区域警务协作,在办理重大案件警力不足时,可以由上一级警务部门统一协调警力,保证办案用警需要。任务结束后,用警部门应向警务部门反馈情况。目前,对警力不足尤其是案件量大、需要用警较多的检察院,要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规定,尽快调整充实人员,保证办案安全。构建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模式,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办案程序公正。
(二)与案件管理中心的同曲异工之效
可以看到,全国在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同时也稳步推进案件管理中心的筹建工作。其核心作用都是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内部监督。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一直没有进行编队管理,一般都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进行领导和管理。直到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其中要求各级检察院应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司法警察工作机构,按规定的编制比例配齐、配强司法警察,切实落实编队管理。明确了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严格区分司法警察与检察官、书记员的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应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不得由其他人员代行;凡因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不到位或因其他人员代行司法警察职责发生办案事故的,应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以此加强对办案执行的监督。
现行的案件管理制度不能充分发挥上级检察机关监督指导作用。根据高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有关规定,这种监督还只是存在于文书、数字、简要案情、综合情况分析上报的层面上,容易发生隐瞒不报、上报不准确、不全面甚至弄虚作假的问题。有的地方虽然探索了内部案件管理制度,尽管在一定层面上解决了自身监督问题,但由于没有法律上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这种创新避免不了“单打独斗”情势格局,不能实现上下级互联网络,依然不能解决上级机关无从具体监督的问题。于是,提出了成立案件管理中心的设想,案件管理中心主要负责统一管理侦监、公诉案件的“进口”和“出口”,负责协调、处理案件流转过程中与上级检察院、其他检察院业务部门、公安机关、法院的关系及律师会见等事项,并对本院公诉、侦监办案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对案件质量进行督察评估。
案件管理中心不参与具体办案业务,他对案件进行统一的受理登记,实施案件监控。同样的,司法警察基本不参与办案,主要承担各项警务职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特别是对办案时限的控制。当然,案管中心收案、送案、查询三者统一,从收案到案件办结阶段全程监控,中心的设立为公安、法院等部门移送案件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提高了案件审查的效率,加强了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为实现“阳光检务”、落实司法为民提供了制度保障;相对案管中心强大的监督网,法警更多的是对办案的监督,而其对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起着重要的作用。
司法警察職务的设立由来已久,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民心以及检察工作的蓬勃发展,其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服务检察工作、维护国家法律实施等方面作用愈来愈重要和明显,成为人民检察院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法警机构的设立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越来越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标志着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开始迈上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