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普法”的困境与突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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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随着大众传播业的飞速发展,传媒越来越多地影响着现实生活。那么,在六五普法中如何更好地发挥传媒的作用呢?本文认为研讨如何在六五普法中发挥传媒的作用,首先要对目前传媒普法中存在的一些困局有所了解,在了解的基础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从而在五五普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分发挥“传媒普法”在六五普法中的作用。
  关键词大众传媒 六五普法 传媒普法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178-02
  
  一、“传媒普法”中的现实困境
  五个五年普法可谓硕果累累。过去的30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迅猛,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与之同步,法制建设和普法宣传工作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据《云南日报》报道,仅2006年到2009年的三年间,我省各地先后成立普法讲师团1800余个,举办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班达10万余期(次)。有4000多万群众通过新闻媒体、墙报、板报等宣传载体,了解到许多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和典型案例。
  《云南法制报》是在“一五普法”期间诞生的、以法治宣传为己任的法制类专业报刊。28年来,一直在不断探寻开展法制宣传的方法和路径,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但是近年来,在法制宣传中越来越感到步履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媒普法”仅仅立足于“宣传”,已经不能满足公众的需求
  近年来,为不断提升普法宣传效果,《云南法制报》在栏目设计上不断进行调整,先后开办过“法律常识”、“法律法规”、“读者信箱”、“法律咨询”、“法官说法”、“法律服务”、“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律师说法”、“拍案”、“新规速递”、“法眼观察”、“法眼看新闻”、“法律服务热线”等一系列有针对性、可读性的法律宣传栏目。应该说,这些不同时期推出的栏目,开办之初都非常受欢迎。十多年前,有些栏目的内容往往是基层组织用以向群众宣讲法律知识的主要素材,有的案例和观点或成为一些基层法院讨论的内容、或成为基层政法部门办案的有力参考。同时,这些普法栏目也如春雨润物般地,将法律知识、法治的理念在广大群众中进行了普及。
  但是,随着现代传媒的迅速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们越来越感到这些栏目的“读者关注度”在不断下降。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许多一般性的法律法规已经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种“常识”,例如哪些行为是犯罪、面对侵权行为应当如何处置、发生纠纷如何处理等;二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当生活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总可以通过“上网”轻松获得;三是随着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的不断健全,各级基础法律服务组织的覆盖面不断提高,律师事务所、警务室、人民调解组织等,都能在第一时间为当事人提供针对性更强、更直接的法律服务;四是目前各种法律法规众多,有些法律法规只是针对特定群体的,如今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财险条款保费管理办法》,主要是规范保险行为的,行业性强,因此大多数公众的关注度也就不高。
  因此仅仅立足在“宣传”上的普法已经越走越难,很难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从而较不容易达到深度和广泛的宣传效果。
  (二)“传媒普法”的方法较少,针对性不强
  近年来,包括《云南法制报》在内的许多报刊都在积极探索新的普法宣传的最佳方法,但是随着现代传媒业的快速发展,报刊如果仅仅立足于“普法宣传”是很难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足的。即使是通过大量的“以案说法”来进行普法,公众在接受信息时,更多地关注的也是“案”而不是“法”。
  在与读者的交流中,我们不难发现,对传媒刊登的一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法律内容,许多读者直接持否定态度。而一旦栏目不受读者欢迎,其生存就很困难。
  我们也注意到,过去受读者喜爱的“法律咨询类”栏目,读者的主动咨询率也呈总体下降之势。
  因此,如何在六五普法中用更好的方法来进行普法宣传,也是“传媒普法”面临的一大困境。
  (三)宣传效果不理想
  通过二十多年的普法宣传,“法治”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办事,在法律的框架下生活,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这是普法宣传最有力的成绩佐证。但是,由于部分群众文化水平不高,普法宣传中也产生了一些不好的“负产品”,最典型的是“诉诸法律”成为许多群众面对纷争时最先想到和最先使用的解决办法,以致出现了很小的纷争都要诉至法院的现象。如近来不时见诸报端的“争口气”、“争个理”、“一元钱官司”等,这些诉讼既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传媒普法”的不足——注重对法律解决纠纷的宣传,而忽略了对法律的社会属性和法理的宣传。
  另外,随着现代传媒影响力的不断提高,有些当事人甚至“借”“传媒普法”以达到自己的目的。例如本报就发生过,当事人把自己的纷争以“法律咨询”的形式进行提问,然后手持报纸到法院要求法官“依报判决”的事。由于当事人提供给媒体的是“一面之词”,媒体的回答往往会和法院的最终裁判有出入甚至相反。这一情况的出现既不利于法院的工作,也使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对传媒的普法内容产生怀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传媒普法”的效果。
  二、在六五普法中,“传媒普法”如何突围
  针对“传媒普法”中出现的这些困难,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些探索和尝试,通過充分地发挥现代传媒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力和渗透力,力求在新形势、新传媒、新普法的工作格局中不断提升“传媒普法”的水平和效果。
  (一)充分利用各种传媒手段,开展普法宣传
  现代传媒包括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手机报等,普法宣传中除了充分用好传统媒体外,应当高度重视互联网,特别是手机报这一宣传平台。纵观现代传媒方式,不难发现,手机的普及率和手机报的直接、简短,使其传播的速度和效率更高。手机报一对一的接受方式,加上手机的私密性,特别是手机信息及时、快捷、广覆盖的特点,使得人们对于手机信息的关注度和接收度要明显高于其他传播方式。
  在普法宣传中,法律条文和信息的简洁式语言与手机报的语言需求不谋而和,近期《云南法制报·手机报》推出后,我们发现,读者对手机报显示屏上首先显示的图片、文字信息比较关注,如果该信息是读者关注的,他就会仔细阅读,否则就会向后翻看。因此,如果能对法律条文进行新闻标题的编辑后,通过手机报进行普法,其普法效果都会得到显著提高。
  此外,六五普法还应当注重利用互联网的互动功能,形成公众与媒体的互动式的法制信息传播和交流。从而形成立体的“传媒普法”格局。
  (二)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开展“动态普法”
  笔者认为,所谓“动态普法”分为两个层面:一是要针对不同的媒体读者用不同的方法普及法律;二是要结合传媒新闻的“动态”特征宣讲法律。
  1.结合媒体特点,各有侧重地进行普法
  根据近几年开展普法宣传的情况,读者更关心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或是自己感兴趣的、或是对社会面影响大的涉法信息,因此在普及上应当重视普法的针对性。
  在六五普法宣传中,可以根据各媒体的不同目标定位群体,有针对性地制定普法宣传的内容和方式。例如:《云南日报》主要的读者群是党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在《云南日报》上开展的普法宣传就应当是与这一群体关系密切的、或是这一群体更关注的法律法规等的宣传。《云南法制报》的读者群主要是基层群众、政法干警或普通市民,普法宣传中就要有针对性地加强与这一群体有关联度的法律信息的传递。对于手机报的读者群就用简洁的“条文告之”的形式进行宣传。而在互联网上,则可以通过“条文”、“案例”、“拓展”、“讨论”、“提问”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组合拳”,提升宣传的效果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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