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索钱财私放犯罪嫌疑人如何定性

来源 :青年与社会·教育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cyscy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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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
  2007年10月27日,白云公安分局缉毒民警颜某、南明公安分局特情陈某某、何某三人在本市大营坡云岩区政府广场亮明警察身份后,当场抓获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并从其身上搜到毒品海洛因几小包、现金一千余元、手机一部。当黄某某提出能不能交点钱放她走时,颜某等三人遂提出要交一万元钱才能放人。经过双方讨价还价,最终,黄某某叫其弟送来六千元钱交给颜某等三人,三人收到钱后将黄某某放走,并将钱财私分。
  二、分歧
  此案如何定性?存在如下几种分歧意见。
  第一種观点认为:三人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勒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颜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关押黄某某相要挟,勒索黄某某现金,数额较大。颜某等三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犯罪构成特征。
  第二种观点认为:三人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颜某作为缉毒民警,其身份在此案中起着关键作用。三人正是凭借警察身份才顺利抓捕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但三人为了一己之私利,在索得黄某某钱财后将其放走,使其逃避法律追究,该行为涉嫌徇私枉法共同犯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三人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缉毒民警办案需两位或两位以上民警参与,且要履行向主管领导的请示汇报制度。颜某身为缉毒民警,明知有着严格的办案纪律和程序而故意违反规定,伙同没有办案资格的特情办案。并且在抓住犯罪嫌疑人后,索要钱财,将其放走,这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形象,导致国家声誉严重受损,是滥用职权的行为。
  三、解析
  笔者认为,在此案中,颜某等三人的行为虽然符合敲诈勒索犯罪的行为特征,但是,综合考虑,如果三人没有表明警察身份,勒索犯罪嫌疑人钱财的目的恐怕就会落空。所以,如果此案定性为敲诈勒索犯罪,就体现不了利用警察身份这个关键的因素,有所欠妥。另外,徇私枉法犯罪的一个明显行为特征是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颜某身为缉毒民警,其身份在此案中起着决定作用。在正常履行职务中,颜某是具有侦查权的司法工作人员,但是,三人却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办案,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司法工作人员身份,是否具有合法的侦查权,还值得商榷。所以,将该案定性为徇私枉法犯罪有瑕疵。
  相比较而言,笔者较赞成第三种观点,三人涉嫌滥用职权共同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表明:“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在本案中,围绕犯罪构成四个基本要件:主体上,颜某身为缉毒民警,其身份直接影响案件定性,他伙同陈某某、何某共同犯罪,符合滥用职权犯罪的主体条件;客体上,颜某等三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体制和国家、人民的利益;主观方面,三人明知是滥用职权行为而故意实施;客观方面,三人违反规定办案,收钱放人,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导致国家声誉严重受损。综上所述,此案定性为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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