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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于司长,您好!很高兴您能接受我们的采访。《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颁布引发了社会热议。您能否谈一谈,此次《意见》颁布是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于长学:好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早已明确提出,要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所作的《强国必强教 强国先强教》的讲话中也指出:“中小学还要建立家长委员会,不断完善学校科学民主决策和评价机制”。《意见》是继《纲要》颁发后出台的,可以说,它是落实《纲要》精神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的教育体制由注重规模向注重效益转变,由注重外延向注重内涵发展,教育管理逐步迈入民主管理、科学管理和依法管理的新阶段。过去,我们的教育倾向于遵照国家的统一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现在,我们的教育要更多地倾听社会各界的声音,更多地倾听家长的意见。这样的变化其实就是为了适应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完善教育管理制度的需要。从这层意义上看,建立家长委员会是十分必要的。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颁布了这一《意见》。
本刊记者:由此可见,在中小学幼儿园建立家长委员会具有重大意义。
于长学:是的。建立家长委员会,首先意味着保证了家长制度化、规范化地参与学校教育活动和监督学校工作,从而真正形成家校的育人合力。过去,家长也在不同方面、不同程度地参与学校教育,但因无制度可循,也就无法真正保障家校合力的针对性、有效性。现在,家长委员会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明晰了家长与学校双方的责任,为家校合力的构建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如《意见》特别提出,家长委员会要针对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突出问题开展工作,要特别注重与学校共同做好德育工作、协助学校开展安全和健康教育、减轻学生课程负担等方面。
另外,通过家校的协同教育,促进家校形成育人合力,形成学校、家庭、社区之间的相互参与、合作机制,最终逐步实现学校的民主管理、自主发展。一言以蔽之,建立家长委员会是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
本刊记者:《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家长委员会旨在推进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设。确定这样的目标是否说明家长委员会的职能是多方面的,我们究竟如何定位家长委员会的职能?
于长学:建立家长委员会,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家长委员会作为学校和家庭之间的纽带,其主要职能包括如下内容:动员、组织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为学校工作提供支持;协助学校开展家长教育,在家长中宣传正确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教育方法;代表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做好学校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传达工作,对学校工作进行监督。
本刊记者:2010年3月15日的《羊城晚报》报道一学校多次以家长委员会的名义向学生乱收费,家长委员会成为替代学校乱收费的组织。请问,您对此有什么看法?
于长学:其实,家长委员会并不是新生事物,早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一些学校就开始了建立家委会的探索,而且取得了积极成效。当然,少数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完全由校方主导,成了替代学校乱收费、随意补课、违规办学的组织。这样的家长委员会性质变味,应该加以纠正。
目前,媒体报道关于家长委员会的问题大多都是在职能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这说明目前家长委员会存在着弊端,并未能发挥其应有的职能。问题的存在意味着家长委员会的角色、职能、运作方式仍有待规范。《意见》的出台,对家长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工作任务,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教育的基本领域、活动方式、条件保障和家校双方互动合作机制等内容,提出了明确、规范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性意见。按照《意见》要求,地方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家长委员会组建及工作方式的领导,把建设和组织家长委员会作为教育行政干部和中小学校长培训的内容之一。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把家长委员会的建设和学校的改革、管理结合起来,积极探索与建立家长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机构;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学校开展家长委员会工作的经验交流,以避免出现因定位不清、权限不明而导致的各种问题,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出现偏差的家长委员会工作必须予以纠正。
本刊记者: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意见》强调要特别注意选好家长委员会的牵头人。于司长,那您认为家长委员会的牵头人应该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于长学:选择合适的家长委员会的牵头人和成员是开展工作的重要基础。中小学幼儿园要选择和配备好家长委员会成员,从而为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提供基本的人力保障。
家长委员会的牵头人和成员应该能代表全体家长意愿,具有正确的教育观念,善于听取意见,乐于和学校合作,富有奉献精神。家长委员会的牵头人应该能够全面理解家长委员会职能,具有必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拥有参与家长委员会工作所必需的时间、精力,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能赢得广大家长的信赖。此外,牵头人自己的家庭教育应该是成功的,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牵头人还应该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能带领家长委员会并动员广大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可以说,选好家长委员会的牵头人和成员事关家长委员会工作的成败。要注意,家长委员会的牵头人和成员应该是按照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选举出来。
本刊记者:家长委员会可以说是让家长走进学校“参政议政”,正如您曾提到的,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保障的是家长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您能否具体说一说,家长的这三大权利如何在学校得到保障?
于长学:儿童的教育是父母与国家共同的权限和责任。教育孩子不是学校单方面的工作,需要协同学校、家庭和社会的教育合力——这已是一种社会共识。要保障家长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要求学校必须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一是要完善学校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保障家长委员会有效参与学校管理。二是要完善科学的评价机制,引导家长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施有效监督。三是要适度开放教育教学活动,确保家长委员会和广大家长能不定期走进校园、走进课堂。四是要建立学校与家长委员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保障沟通渠道畅通,确保家长委员会依法、规范、有序、有效地开展工作。
本刊记者:《意见》要求“有条件的公办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都应建立家长委员会”。请问,这里的“条件”如何理解?没有“条件”的地方如何保障家长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
于长学:建立家长委员会,要充分考虑当地、学校的实际情况,灵活安排,稳步推进。建立家长委员会,要求家长群体相对稳定,对民主程序具有一定的理解能力。就目前而言,乡镇中心学校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均有条件建立家长委员会,应尽快建好。
一些农村和偏远地区学校规模较小,学生父母外出打工的比例较大,在这些学校和幼儿园建立家长委员会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但这些学校和幼儿园也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家长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学校办学情况和学生学习情况,努力提高教育水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并创造条件,逐步全面建立家长委员会。
本刊记者:这样看来,家长的权利和过去相比会发生很多变化。接下来,教育行政部门是否将进一步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来确立家长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权力范围,以及与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的关系?
于长学:接下来,地方各级教育部门要制订家长委员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教育部也将对各地建立家长委员会的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随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不断完善家长委员会工作,促进和保障家长委员会健康发展。今后将逐步建立家长委员会工作评估督导机制,把家长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的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列入学校办学水平的考核评价体系,激励学校建设好家长委员会并发挥其应有作用。
本刊记者:目前我国中小学探索设立家长委员会,在机制建设和具体实施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发达国家是否有一些值得我们参考、借鉴的成功经验?
于长学:家长通过加入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这在欧美发达国家已有百余年的历史。虽然我国有不同于欧美国家的国情条件,但发达国家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机制建设和具体实施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值得研究和借鉴的经验。
国外经验表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不仅需要得到财政支持,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指导,而且需要广泛听取家长、社区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家长、社区的支持和参与。欧美学校的大多家长委员会是“家长-教师联合会”(Parent Teacher Association,简称PTA),其作用是在学校与家庭之间搭建起一座沟通的桥梁,调动、发挥家长关注学校事务、支持学校教育的积极性,家校携手为孩子们营造良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此外,欧美国家广泛存在的家长代表加入学校理事会、家长不定期参观课堂或者以义工方式参与教育教学活动、家长委员会为筹集学校发展所需经费组织义卖及捐款活动等实施形式,我国学校的家长委员会也可以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加以借鉴。
我希望,我国中小学幼儿园在学习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开拓性地开展家长委员会工作,寻求良好、有效的家校协作模式,为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发挥应用的作用。
本刊记者:于司长,感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我们相信,各地在贯彻《意见》的过程中,一定会涌现出不少好的经验与成果,不断促进现代学校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谢谢!
于长学:好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早已明确提出,要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所作的《强国必强教 强国先强教》的讲话中也指出:“中小学还要建立家长委员会,不断完善学校科学民主决策和评价机制”。《意见》是继《纲要》颁发后出台的,可以说,它是落实《纲要》精神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的教育体制由注重规模向注重效益转变,由注重外延向注重内涵发展,教育管理逐步迈入民主管理、科学管理和依法管理的新阶段。过去,我们的教育倾向于遵照国家的统一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现在,我们的教育要更多地倾听社会各界的声音,更多地倾听家长的意见。这样的变化其实就是为了适应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完善教育管理制度的需要。从这层意义上看,建立家长委员会是十分必要的。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颁布了这一《意见》。
本刊记者:由此可见,在中小学幼儿园建立家长委员会具有重大意义。
于长学:是的。建立家长委员会,首先意味着保证了家长制度化、规范化地参与学校教育活动和监督学校工作,从而真正形成家校的育人合力。过去,家长也在不同方面、不同程度地参与学校教育,但因无制度可循,也就无法真正保障家校合力的针对性、有效性。现在,家长委员会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明晰了家长与学校双方的责任,为家校合力的构建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如《意见》特别提出,家长委员会要针对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突出问题开展工作,要特别注重与学校共同做好德育工作、协助学校开展安全和健康教育、减轻学生课程负担等方面。
另外,通过家校的协同教育,促进家校形成育人合力,形成学校、家庭、社区之间的相互参与、合作机制,最终逐步实现学校的民主管理、自主发展。一言以蔽之,建立家长委员会是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
本刊记者:《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家长委员会旨在推进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设。确定这样的目标是否说明家长委员会的职能是多方面的,我们究竟如何定位家长委员会的职能?
于长学:建立家长委员会,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家长委员会作为学校和家庭之间的纽带,其主要职能包括如下内容:动员、组织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为学校工作提供支持;协助学校开展家长教育,在家长中宣传正确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教育方法;代表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做好学校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传达工作,对学校工作进行监督。
本刊记者:2010年3月15日的《羊城晚报》报道一学校多次以家长委员会的名义向学生乱收费,家长委员会成为替代学校乱收费的组织。请问,您对此有什么看法?
于长学:其实,家长委员会并不是新生事物,早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一些学校就开始了建立家委会的探索,而且取得了积极成效。当然,少数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完全由校方主导,成了替代学校乱收费、随意补课、违规办学的组织。这样的家长委员会性质变味,应该加以纠正。
目前,媒体报道关于家长委员会的问题大多都是在职能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这说明目前家长委员会存在着弊端,并未能发挥其应有的职能。问题的存在意味着家长委员会的角色、职能、运作方式仍有待规范。《意见》的出台,对家长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工作任务,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教育的基本领域、活动方式、条件保障和家校双方互动合作机制等内容,提出了明确、规范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性意见。按照《意见》要求,地方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家长委员会组建及工作方式的领导,把建设和组织家长委员会作为教育行政干部和中小学校长培训的内容之一。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把家长委员会的建设和学校的改革、管理结合起来,积极探索与建立家长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机构;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学校开展家长委员会工作的经验交流,以避免出现因定位不清、权限不明而导致的各种问题,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出现偏差的家长委员会工作必须予以纠正。
本刊记者: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意见》强调要特别注意选好家长委员会的牵头人。于司长,那您认为家长委员会的牵头人应该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于长学:选择合适的家长委员会的牵头人和成员是开展工作的重要基础。中小学幼儿园要选择和配备好家长委员会成员,从而为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提供基本的人力保障。
家长委员会的牵头人和成员应该能代表全体家长意愿,具有正确的教育观念,善于听取意见,乐于和学校合作,富有奉献精神。家长委员会的牵头人应该能够全面理解家长委员会职能,具有必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拥有参与家长委员会工作所必需的时间、精力,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能赢得广大家长的信赖。此外,牵头人自己的家庭教育应该是成功的,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牵头人还应该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能带领家长委员会并动员广大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可以说,选好家长委员会的牵头人和成员事关家长委员会工作的成败。要注意,家长委员会的牵头人和成员应该是按照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选举出来。
本刊记者:家长委员会可以说是让家长走进学校“参政议政”,正如您曾提到的,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保障的是家长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您能否具体说一说,家长的这三大权利如何在学校得到保障?
于长学:儿童的教育是父母与国家共同的权限和责任。教育孩子不是学校单方面的工作,需要协同学校、家庭和社会的教育合力——这已是一种社会共识。要保障家长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要求学校必须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一是要完善学校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保障家长委员会有效参与学校管理。二是要完善科学的评价机制,引导家长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施有效监督。三是要适度开放教育教学活动,确保家长委员会和广大家长能不定期走进校园、走进课堂。四是要建立学校与家长委员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保障沟通渠道畅通,确保家长委员会依法、规范、有序、有效地开展工作。
本刊记者:《意见》要求“有条件的公办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都应建立家长委员会”。请问,这里的“条件”如何理解?没有“条件”的地方如何保障家长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
于长学:建立家长委员会,要充分考虑当地、学校的实际情况,灵活安排,稳步推进。建立家长委员会,要求家长群体相对稳定,对民主程序具有一定的理解能力。就目前而言,乡镇中心学校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均有条件建立家长委员会,应尽快建好。
一些农村和偏远地区学校规模较小,学生父母外出打工的比例较大,在这些学校和幼儿园建立家长委员会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但这些学校和幼儿园也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家长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学校办学情况和学生学习情况,努力提高教育水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并创造条件,逐步全面建立家长委员会。
本刊记者:这样看来,家长的权利和过去相比会发生很多变化。接下来,教育行政部门是否将进一步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来确立家长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权力范围,以及与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的关系?
于长学:接下来,地方各级教育部门要制订家长委员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教育部也将对各地建立家长委员会的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随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不断完善家长委员会工作,促进和保障家长委员会健康发展。今后将逐步建立家长委员会工作评估督导机制,把家长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的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列入学校办学水平的考核评价体系,激励学校建设好家长委员会并发挥其应有作用。
本刊记者:目前我国中小学探索设立家长委员会,在机制建设和具体实施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发达国家是否有一些值得我们参考、借鉴的成功经验?
于长学:家长通过加入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这在欧美发达国家已有百余年的历史。虽然我国有不同于欧美国家的国情条件,但发达国家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机制建设和具体实施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值得研究和借鉴的经验。
国外经验表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不仅需要得到财政支持,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指导,而且需要广泛听取家长、社区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家长、社区的支持和参与。欧美学校的大多家长委员会是“家长-教师联合会”(Parent Teacher Association,简称PTA),其作用是在学校与家庭之间搭建起一座沟通的桥梁,调动、发挥家长关注学校事务、支持学校教育的积极性,家校携手为孩子们营造良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此外,欧美国家广泛存在的家长代表加入学校理事会、家长不定期参观课堂或者以义工方式参与教育教学活动、家长委员会为筹集学校发展所需经费组织义卖及捐款活动等实施形式,我国学校的家长委员会也可以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加以借鉴。
我希望,我国中小学幼儿园在学习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开拓性地开展家长委员会工作,寻求良好、有效的家校协作模式,为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发挥应用的作用。
本刊记者:于司长,感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我们相信,各地在贯彻《意见》的过程中,一定会涌现出不少好的经验与成果,不断促进现代学校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