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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日益严重,其犯罪手段极具隐蔽性,给公安机关侦查此类犯罪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侦查此类智能型犯罪必须自始至终把握好谋略的运用。本文以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为基础,总结出攻心类、调动类、利用类、迷惑类、间探类等谋略。
【关键词】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特点;谋略
“用兵之道,以计为首,以谋取胜。”在侦查教育系统职务犯罪这类智能型犯罪中,侦查谋略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教育系统系知识密集型单位,这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往往自恃知识渊博、地位显赫,对待侦查人员态度蛮横,并且在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方面,畏罪心理比较严重,而且反侦查能力较强。在接触嫌疑人前,审讯人员需要做好充分的讯问前准备工作。抓住主要矛盾的特殊性,主攻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社会地位、以及价值取向这类基础信息,从而找出嫌疑人个性方面的“死穴”,综合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针对性强的侦查谋略。
一、攻心类谋略
在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学历较高,具有较高的情商和智商。面对侦查人员严厉攻势,会产生极强的畏罪心理,并且自持犯罪手段高超,盲目自信,心理防线非常牢固。面对内心如此坚而不催的“敌人”,侦查人员需要因势利导。尤其是讯问环节,巧用侦查谋略攻心,环环相扣,进而突破其心理防线。
(一)出其不意、攻其不备
侦查讯问是一门集证据战、逻辑战、心理战三位一体的斗争艺术。在讯问过程中要抓住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心理障碍,既畏罪、侥幸、抵触或悲观。并迅速出击,适时配合出示证据,增加讯问的威严气氛,使犯罪嫌疑人的恐惧紧张情绪更加剧烈,进而突破其事先筑起的心理防线。
(二)诱敌深入,后发制人
如前所述,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的特点,案件线索的获取难度较大,并且侦查机关获取的线索多为匿名举报,极具虚假性。对于那些侦查线索视线欠佳,证据匮乏的案件。侦查人员需要转变思路,转而采取曲线救国的方法,从犯罪嫌疑人基础信息,如家庭成员,工作性质,兴趣爱好以及宗教信仰等多个方面同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和交流。用跳跃式发问的方式来搅乱犯罪嫌疑人的反讯问思维,诱使其充分暴露,进而找到讯问的突破口,全线攻破。
(三)利用矛盾,离间共犯
在共同犯罪,窝案、串案等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多发类型中,尤其是行贿受贿这类对合犯,共同利益所趋,犯罪嫌疑人们往往会订下牢而不破的攻守同盟。在这种形势下,侦查人员就需要静下心来仔细观察,及时并敏锐地捕捉到同案犯之间潜在的矛盾。或有意制造矛盾,并故意在讯问中加以充分利用,逐步打破犯罪嫌疑人攻守同盟。
(四)对症下药,说服感化
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犯罪嫌疑人大多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虽然在权势、金钱的诱惑面前没有把持住,但其是非观念尚存,相对而言说服教育比较容易。说服感化强调以理服人,根据现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拒供表现,深入剖析其犯罪的危害性,阐明党和国家对犯罪人的挽救、教育以及改造的方针和政策。辅以耐心说服,从而解除犯罪嫌疑人的思想顾虑,促使其如实供述罪行。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朋友、所在单位负责人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劝告和开导。
二、调动类谋略
该类谋略主要针对的是隐而不动,或犯罪嫌疑人身居要职,地位显赫,侦查人员公开及时开展侦查活动多有不便的状况下实施的。该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往往采用调离的方式,暂时将犯罪嫌疑人支开;或通过诱骗的秘密手段,促使犯罪嫌疑人暴露。以便顺利、深入地开展接下来的侦查工作。
(一)调虎离山、排除干扰
在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侦查,尤其是初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往往尚未离职,给侦查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针对这种情况,必要时应及时使用调虎离山之计,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校方领导协助,以到外地开会或进修等名义将犯罪嫌疑人暂时调离岗位,为侦查工作排除干扰提供条件。
(二)引蛇出洞、诱其暴露
对于隐藏犯罪极深的犯罪嫌疑人,为了促使“狡猾狐狸尽早露出尾巴”,侦查人员可以故意设置一些诱饵并暗中观察,使犯罪嫌疑人产生风平浪静的错觉假象,待犯罪嫌疑人露出尾巴之时及时抓其现行,使其百口莫辩。
(三)打草惊蛇、张网以待
根据案件推进的具体情况,采取旁敲侧击或虚张声势等方式方法,或故意走漏风声,从而扰乱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思维,促使犯罪嫌疑人慌不择路。进而匆忙联络同案犯进行串供或转移赃款赃物。再或者是通过内部关系打探公安机关侦查的内部情况。此时,处于暗处的侦查人员密切关注犯罪嫌疑人的一举一动。将计就计,待时机成熟之时,缴获赃款赃物,查获犯罪嫌疑人。
三、利用类谋略
利用类谋略,指侦查人员在仔细分析案情、研究犯罪嫌疑人后,抓住其性格方面的弱点,并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性格弱点,或共同犯罪中相对容易突破的犯罪嫌疑人,有针对性的进行讯问,借力发力的一种侦查谋略。
(一)舍强求弱、避实击虚
有意避开案件中难以攻克的环节,或犯罪嫌疑人性格上的制高点,而是从案件的薄弱环节或犯罪嫌疑人的性格弱点下手,找准突破口,并集中火力攻之,使犯罪嫌疑人猝不及防,进而为攻克全案打开豁口。
(二)借力发力、将计就计
任由犯罪嫌疑人自导自演,肆意施展手段伎俩,并将计就计,假意中了犯罪嫌疑人事先设计的圈套。实则借力发力,为我所用,反使犯罪嫌疑人中计的一种侦查谋略。这一谋略实施的关键之处是能够及时识破对方的诡计,佯装中计,使对方疏忽大意,继而落入我方圈套。
(三)以迂为直、曲径通幽
在没有直接犯罪证据,并且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展开讯问有一定难度的情况下,转而采取的一种从外围入手,以曲为直,曲线救国的侦查谋略。如在案件初查阶段,绕开犯罪嫌疑人关注的敏感部位,从案件外围入手。首先对案件的知情人员进行广泛询问,例如学校其他教职工、学生、学生家长等。一旦从外围获取了有利证据,就可视情形进一步设计接下来与犯罪嫌疑人正面交锋的时机。 四、迷惑类谋略
迷惑类侦查谋略指侦查办案人员为了隐藏真实的侦查意图,故意制造使犯罪嫌疑人产生错觉的假象,进而促使其作出错误判断并实施错误行动的一系列谋略。
(一)佯装破案、成竹在胸
根据先期侦查工作已经掌握的部分证据,借助适当的语言、行为暗示,迷惑讯问对象的反侦查视线,使其产生关键犯罪证据已被获取、主要罪行已被揭穿、继续反抗已属徒劳的错误认识,从而被迫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
(二)隐藏意图、秘密侦查
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内各级领导构成了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而他们多是师生们拥戴的师长。倘若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就贸然行动,先行介入调查,不但容易打草惊蛇,使犯罪嫌疑人产生警觉,进而为了逃避法律的严惩而隐匿、毁灭证据,而且会打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一旦没能查出有效的犯罪证据,最终侦查失利,还极易激起学校师生的不满情绪。因此,针对该类敏感职业的犯罪主体,必要情形下,侦查机关可以借助秘密侦查的方式方法,在其他社会职能部门的协助下,如工商、税务、审计、银行或纪委等的力量,以核查税费、年度审计、党风建设等合乎情理的名义介入调查,进而获取与犯罪有关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供接下来的侦查工作使用。
(三)内紧外松、明撤暗查
在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内外勾结,利用调查部门中的“内线”获取侦查信息,通过串供、隐匿证据等方式扰乱侦查视线,使得侦查工作难以顺利进行,案件久侦不破。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不妨有意散布虚假撤案消息,扰乱犯罪嫌疑人的视线,使其产生已经安全的错觉,进而放松警惕。而侦查人员则明撤暗攻,进一步深入秘密调查。
五、间探类谋略
间探类谋略,是指采用秘密的方式、方法探知与犯罪有关的信息,获取相关犯罪证据的侦查谋略。“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获取犯罪情报信息是侦查机关下一步制定侦查计划、设计侦查方案的重要依据,是整个侦查工作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由于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具有极大的专业性、隐蔽性。很多情况下,侦查人员通过公开的方式方法没有办法获取对侦查工作有实际推进意义的犯罪情报、信息。或是虽然可以获取,但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却容易打草惊蛇,使犯罪嫌疑人有所察觉。此种状况下,侦查人员只能转明为暗,借助秘密力量获取。目前,侦查机关使用的秘密方法主要有内线获取、冒名顶替等。
教育系统是国家的朝阳产业,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保持青青校园的和谐、纯净尤为重要。在查办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时,侦查人员采用的侦查方法,设计的侦查谋略,都需要首先考虑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将规范、文明的执法理念注入到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之中,并以之作为检验办案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
参考文献:
[1]刘剑文.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陈鹏,祁占勇.教育法学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3]任惠华.职务犯罪侦查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
[4]何增科.国外反腐败的理论与实践及其借鉴意义[J].国外理论动态,2005(2).
[5]吴回生.对教育腐败现象的分析与思考[J].现代教育论丛,2002(4).
【关键词】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特点;谋略
“用兵之道,以计为首,以谋取胜。”在侦查教育系统职务犯罪这类智能型犯罪中,侦查谋略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教育系统系知识密集型单位,这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往往自恃知识渊博、地位显赫,对待侦查人员态度蛮横,并且在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方面,畏罪心理比较严重,而且反侦查能力较强。在接触嫌疑人前,审讯人员需要做好充分的讯问前准备工作。抓住主要矛盾的特殊性,主攻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社会地位、以及价值取向这类基础信息,从而找出嫌疑人个性方面的“死穴”,综合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针对性强的侦查谋略。
一、攻心类谋略
在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学历较高,具有较高的情商和智商。面对侦查人员严厉攻势,会产生极强的畏罪心理,并且自持犯罪手段高超,盲目自信,心理防线非常牢固。面对内心如此坚而不催的“敌人”,侦查人员需要因势利导。尤其是讯问环节,巧用侦查谋略攻心,环环相扣,进而突破其心理防线。
(一)出其不意、攻其不备
侦查讯问是一门集证据战、逻辑战、心理战三位一体的斗争艺术。在讯问过程中要抓住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心理障碍,既畏罪、侥幸、抵触或悲观。并迅速出击,适时配合出示证据,增加讯问的威严气氛,使犯罪嫌疑人的恐惧紧张情绪更加剧烈,进而突破其事先筑起的心理防线。
(二)诱敌深入,后发制人
如前所述,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的特点,案件线索的获取难度较大,并且侦查机关获取的线索多为匿名举报,极具虚假性。对于那些侦查线索视线欠佳,证据匮乏的案件。侦查人员需要转变思路,转而采取曲线救国的方法,从犯罪嫌疑人基础信息,如家庭成员,工作性质,兴趣爱好以及宗教信仰等多个方面同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和交流。用跳跃式发问的方式来搅乱犯罪嫌疑人的反讯问思维,诱使其充分暴露,进而找到讯问的突破口,全线攻破。
(三)利用矛盾,离间共犯
在共同犯罪,窝案、串案等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多发类型中,尤其是行贿受贿这类对合犯,共同利益所趋,犯罪嫌疑人们往往会订下牢而不破的攻守同盟。在这种形势下,侦查人员就需要静下心来仔细观察,及时并敏锐地捕捉到同案犯之间潜在的矛盾。或有意制造矛盾,并故意在讯问中加以充分利用,逐步打破犯罪嫌疑人攻守同盟。
(四)对症下药,说服感化
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犯罪嫌疑人大多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虽然在权势、金钱的诱惑面前没有把持住,但其是非观念尚存,相对而言说服教育比较容易。说服感化强调以理服人,根据现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拒供表现,深入剖析其犯罪的危害性,阐明党和国家对犯罪人的挽救、教育以及改造的方针和政策。辅以耐心说服,从而解除犯罪嫌疑人的思想顾虑,促使其如实供述罪行。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朋友、所在单位负责人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劝告和开导。
二、调动类谋略
该类谋略主要针对的是隐而不动,或犯罪嫌疑人身居要职,地位显赫,侦查人员公开及时开展侦查活动多有不便的状况下实施的。该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往往采用调离的方式,暂时将犯罪嫌疑人支开;或通过诱骗的秘密手段,促使犯罪嫌疑人暴露。以便顺利、深入地开展接下来的侦查工作。
(一)调虎离山、排除干扰
在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侦查,尤其是初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往往尚未离职,给侦查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针对这种情况,必要时应及时使用调虎离山之计,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校方领导协助,以到外地开会或进修等名义将犯罪嫌疑人暂时调离岗位,为侦查工作排除干扰提供条件。
(二)引蛇出洞、诱其暴露
对于隐藏犯罪极深的犯罪嫌疑人,为了促使“狡猾狐狸尽早露出尾巴”,侦查人员可以故意设置一些诱饵并暗中观察,使犯罪嫌疑人产生风平浪静的错觉假象,待犯罪嫌疑人露出尾巴之时及时抓其现行,使其百口莫辩。
(三)打草惊蛇、张网以待
根据案件推进的具体情况,采取旁敲侧击或虚张声势等方式方法,或故意走漏风声,从而扰乱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思维,促使犯罪嫌疑人慌不择路。进而匆忙联络同案犯进行串供或转移赃款赃物。再或者是通过内部关系打探公安机关侦查的内部情况。此时,处于暗处的侦查人员密切关注犯罪嫌疑人的一举一动。将计就计,待时机成熟之时,缴获赃款赃物,查获犯罪嫌疑人。
三、利用类谋略
利用类谋略,指侦查人员在仔细分析案情、研究犯罪嫌疑人后,抓住其性格方面的弱点,并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性格弱点,或共同犯罪中相对容易突破的犯罪嫌疑人,有针对性的进行讯问,借力发力的一种侦查谋略。
(一)舍强求弱、避实击虚
有意避开案件中难以攻克的环节,或犯罪嫌疑人性格上的制高点,而是从案件的薄弱环节或犯罪嫌疑人的性格弱点下手,找准突破口,并集中火力攻之,使犯罪嫌疑人猝不及防,进而为攻克全案打开豁口。
(二)借力发力、将计就计
任由犯罪嫌疑人自导自演,肆意施展手段伎俩,并将计就计,假意中了犯罪嫌疑人事先设计的圈套。实则借力发力,为我所用,反使犯罪嫌疑人中计的一种侦查谋略。这一谋略实施的关键之处是能够及时识破对方的诡计,佯装中计,使对方疏忽大意,继而落入我方圈套。
(三)以迂为直、曲径通幽
在没有直接犯罪证据,并且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展开讯问有一定难度的情况下,转而采取的一种从外围入手,以曲为直,曲线救国的侦查谋略。如在案件初查阶段,绕开犯罪嫌疑人关注的敏感部位,从案件外围入手。首先对案件的知情人员进行广泛询问,例如学校其他教职工、学生、学生家长等。一旦从外围获取了有利证据,就可视情形进一步设计接下来与犯罪嫌疑人正面交锋的时机。 四、迷惑类谋略
迷惑类侦查谋略指侦查办案人员为了隐藏真实的侦查意图,故意制造使犯罪嫌疑人产生错觉的假象,进而促使其作出错误判断并实施错误行动的一系列谋略。
(一)佯装破案、成竹在胸
根据先期侦查工作已经掌握的部分证据,借助适当的语言、行为暗示,迷惑讯问对象的反侦查视线,使其产生关键犯罪证据已被获取、主要罪行已被揭穿、继续反抗已属徒劳的错误认识,从而被迫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
(二)隐藏意图、秘密侦查
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内各级领导构成了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而他们多是师生们拥戴的师长。倘若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就贸然行动,先行介入调查,不但容易打草惊蛇,使犯罪嫌疑人产生警觉,进而为了逃避法律的严惩而隐匿、毁灭证据,而且会打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一旦没能查出有效的犯罪证据,最终侦查失利,还极易激起学校师生的不满情绪。因此,针对该类敏感职业的犯罪主体,必要情形下,侦查机关可以借助秘密侦查的方式方法,在其他社会职能部门的协助下,如工商、税务、审计、银行或纪委等的力量,以核查税费、年度审计、党风建设等合乎情理的名义介入调查,进而获取与犯罪有关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供接下来的侦查工作使用。
(三)内紧外松、明撤暗查
在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内外勾结,利用调查部门中的“内线”获取侦查信息,通过串供、隐匿证据等方式扰乱侦查视线,使得侦查工作难以顺利进行,案件久侦不破。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不妨有意散布虚假撤案消息,扰乱犯罪嫌疑人的视线,使其产生已经安全的错觉,进而放松警惕。而侦查人员则明撤暗攻,进一步深入秘密调查。
五、间探类谋略
间探类谋略,是指采用秘密的方式、方法探知与犯罪有关的信息,获取相关犯罪证据的侦查谋略。“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获取犯罪情报信息是侦查机关下一步制定侦查计划、设计侦查方案的重要依据,是整个侦查工作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由于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具有极大的专业性、隐蔽性。很多情况下,侦查人员通过公开的方式方法没有办法获取对侦查工作有实际推进意义的犯罪情报、信息。或是虽然可以获取,但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却容易打草惊蛇,使犯罪嫌疑人有所察觉。此种状况下,侦查人员只能转明为暗,借助秘密力量获取。目前,侦查机关使用的秘密方法主要有内线获取、冒名顶替等。
教育系统是国家的朝阳产业,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保持青青校园的和谐、纯净尤为重要。在查办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时,侦查人员采用的侦查方法,设计的侦查谋略,都需要首先考虑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将规范、文明的执法理念注入到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之中,并以之作为检验办案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
参考文献:
[1]刘剑文.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陈鹏,祁占勇.教育法学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3]任惠华.职务犯罪侦查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
[4]何增科.国外反腐败的理论与实践及其借鉴意义[J].国外理论动态,2005(2).
[5]吴回生.对教育腐败现象的分析与思考[J].现代教育论丛,2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