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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首先对网络犯罪做了简要分类,并由此引出青少年因网络虚拟行为引发的犯罪问题,概述了其与教育相关三个法律特征,并针对这些特征提出要加强学校对青少年人格等方面的教育,并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预防该类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青少年;网络犯罪;网络虚拟行为;法律特征;学校预防
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型刑事违法行为,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和犯罪特征等已经成为刑事法学研究的热点之一。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中,人们发现青少年已经成为该类犯罪的重要犯罪主体。这引起了社会关注和担忧,而沉迷于“分数教育”和“升学教育”的学校似乎置身事外。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之中,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培养青少年健全人格应是学校的法定义务,学校在预防青少年虚拟网络行为引发的犯罪方面应有更多建树。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概述
所谓网络犯罪,顾名思义,指的是针对和利用计算机网络的刑事违法行为。根据其与传统犯罪之间的联系,本文将网络犯罪分为“纯粹网络犯罪”和“非纯粹网络犯罪”。前者指的是犯罪主体通过计算机网络这一载体,侵犯具有财产和人身权利属性的电子信息数据(系统),触犯的是《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后者指的是犯罪主体利用计算机网络,使用与传统方式相异的犯罪手段实施传统犯罪,《刑法》以相应的传统犯罪罪名定罪处罚,如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绑架、走私、贩卖毒品,传播淫秽物品等。但我们在研究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例时发现,除了“熊猫烧香病毒案”、“九九情色论坛”等以较高的犯罪技术和可观的非法盈利等为特征的犯罪案例外,还有大量因为青少年不能正确认识虚拟网络社区和现实世界的区别而引发的犯罪。本文对网络犯罪做广义解释,即青少年因网络虚拟行为而引发的传统犯罪,也视为青少年网络犯罪。
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总数4.85亿,其中10岁—19岁年龄段的青少年占26%,学生占29.9%①。如此庞大的青少年②网民群体生活在网络虚拟社区中,如果他们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虚拟行为,试图将其虚拟生活生搬硬套到现实世界中,必然会引发诸多社会问题,甚至破坏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几个与教育有关的法律特征
青少年虚拟网络行为引发的犯罪,其社会危险性不仅表现为侵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权益,也表现为对家庭的破坏和对青少年的畸形成长。相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青少年似乎患有网络依赖症(有人形象喻之为“网络海洛因”)。其实,这具有深刻的社会原因,本文不作深究,仅仅粗略讨论因青少年网络虚拟行为而引发的犯罪所表现的几个法律特征:
1.激情犯罪居多。青少年心智尚未完全成熟,蓄意的犯罪行为较少,往往表现为激情犯罪。他们将虚拟网络社会混同于现实世界,在网络行为中遇到挫折时往往因愤怒等情绪而在瞬间产生犯罪故意,并在现实世界中实行犯罪行为。如在网络作战游戏中,游戏对家“杀死”了小强的“女友”,小强一怒之下跑到游戏对家所在的网吧将其活活打死。
2.犯罪起因瑣碎。成人犯罪,往往基于某种长期形成的原因,如对财富的渴望,对社会的仇视等,但青少年如果沉迷于网络虚拟世界,一些在成人看来微不足道的原因也可能导致犯罪。如小王沉湎于网络世界,向他婆婆索要上网费用不得而将其杀害;又如小张、小李、小兵在网上认识,相互诉苦生活的无聊,进而结成犯罪团伙从事盗窃、抢劫等行为,即可获取钱财,也可增进友谊。
3.价值观念紊乱。我们知道,在法理学中,价值是有阶的,表现为一定的价值序列。同样,社会也有价值序列,具有国家公共意志性质的法律认可并规定这种价值序列(具体表现为法律权利)。但我们研究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例时,却发现犯案的青少年都表现出了不同程度的价值观念紊乱现象。如公私合法权利的价值应该大于一个人的好奇心,但青少年出于好奇心可以无所顾忌地攻击网站、盗取他人隐私信息等;又如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但如上文所述,青少年仅仅为了获得钱物上网就可以去剥夺亲人的生命。
不难看出,上述现象,都与青少年的教育存在一定关系。不管是社会、家庭还是学校,都有义务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培养青少年健全的人格,使其遵守并适应社会规则(包括法律),从而实现人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促进青少年的全面健康发展。
三、学校预防
研究发现,因青少年网络虚拟社会行为而引发的犯罪问题,是个多因一果问题,不单单是学校或家庭的责任。减少或根除青少年虚拟网络社会行为而引发的犯罪,根本出路在于使青少年具有健全的人格,使他们具有符合社会规范的价值观念,能明辨是非,善于交际,积极参与现实社会生活。坦率地讲,学校在这方面的教育功能在弱化,注重“分数教育”和“升学教育”的现实客观上正在把这项教育责任推给家庭。而处于社会转型期的青少年的父母往往无力承担如此重大的教育责任,一是忙于应付生活,并不一定具有相应的时间和精力,而是缺乏相关的教育理念和技能。
国家和社会都应该认识到“人”的教育应是学校教育的应有之义,学校在预防青少年因网络虚拟行为而引发的犯罪方面大有可为,本文提出几点粗浅的建议:1、注重青少年的人格教育,从小培养其公民意识。健全的人格,可以认清自我,自尊自爱;培养公民意识,即可正确认识作为个体的人与社会之间的正常关系,自然可避免青少年在网络虚拟社会中的扭曲行为进而引发犯罪。2、通过技术手段和校内制度,创造良好的上网环境。如,全国可建立统一的学生社区;校园网严格执行网络分级制度等。3、切实有效地加强对青少年网上行为的引导。如积极宣传先进的网络文化;通过学生社团积极讨论各种网上行为;司法案例进校园等。
当然,如前所述,在预防青少年网络虚拟行为引发的犯罪方面,学校并不是万能的,还需要和谐的家庭、国家的支持和整个社会大环境的改善。
注释:
①根据CNNIC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1年7月。
②联合国大会第50届会议通过的《到2000年及其后世界青年行动纲领》中规定青年人为15~24岁,本文中的青少年泛指未取得独立生活能力的在校学生。
参考文献
[1]CNNIC(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2011,7.
[2]樊春芳.迷恋网络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及对策[J].现代教育科学,2007(2).
[3]孙春雨,贾学胜.计算机与网络犯罪专题整理(整理文库)[M].北京: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关键词】青少年;网络犯罪;网络虚拟行为;法律特征;学校预防
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型刑事违法行为,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和犯罪特征等已经成为刑事法学研究的热点之一。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中,人们发现青少年已经成为该类犯罪的重要犯罪主体。这引起了社会关注和担忧,而沉迷于“分数教育”和“升学教育”的学校似乎置身事外。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之中,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培养青少年健全人格应是学校的法定义务,学校在预防青少年虚拟网络行为引发的犯罪方面应有更多建树。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概述
所谓网络犯罪,顾名思义,指的是针对和利用计算机网络的刑事违法行为。根据其与传统犯罪之间的联系,本文将网络犯罪分为“纯粹网络犯罪”和“非纯粹网络犯罪”。前者指的是犯罪主体通过计算机网络这一载体,侵犯具有财产和人身权利属性的电子信息数据(系统),触犯的是《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后者指的是犯罪主体利用计算机网络,使用与传统方式相异的犯罪手段实施传统犯罪,《刑法》以相应的传统犯罪罪名定罪处罚,如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绑架、走私、贩卖毒品,传播淫秽物品等。但我们在研究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例时发现,除了“熊猫烧香病毒案”、“九九情色论坛”等以较高的犯罪技术和可观的非法盈利等为特征的犯罪案例外,还有大量因为青少年不能正确认识虚拟网络社区和现实世界的区别而引发的犯罪。本文对网络犯罪做广义解释,即青少年因网络虚拟行为而引发的传统犯罪,也视为青少年网络犯罪。
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总数4.85亿,其中10岁—19岁年龄段的青少年占26%,学生占29.9%①。如此庞大的青少年②网民群体生活在网络虚拟社区中,如果他们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虚拟行为,试图将其虚拟生活生搬硬套到现实世界中,必然会引发诸多社会问题,甚至破坏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几个与教育有关的法律特征
青少年虚拟网络行为引发的犯罪,其社会危险性不仅表现为侵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权益,也表现为对家庭的破坏和对青少年的畸形成长。相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青少年似乎患有网络依赖症(有人形象喻之为“网络海洛因”)。其实,这具有深刻的社会原因,本文不作深究,仅仅粗略讨论因青少年网络虚拟行为而引发的犯罪所表现的几个法律特征:
1.激情犯罪居多。青少年心智尚未完全成熟,蓄意的犯罪行为较少,往往表现为激情犯罪。他们将虚拟网络社会混同于现实世界,在网络行为中遇到挫折时往往因愤怒等情绪而在瞬间产生犯罪故意,并在现实世界中实行犯罪行为。如在网络作战游戏中,游戏对家“杀死”了小强的“女友”,小强一怒之下跑到游戏对家所在的网吧将其活活打死。
2.犯罪起因瑣碎。成人犯罪,往往基于某种长期形成的原因,如对财富的渴望,对社会的仇视等,但青少年如果沉迷于网络虚拟世界,一些在成人看来微不足道的原因也可能导致犯罪。如小王沉湎于网络世界,向他婆婆索要上网费用不得而将其杀害;又如小张、小李、小兵在网上认识,相互诉苦生活的无聊,进而结成犯罪团伙从事盗窃、抢劫等行为,即可获取钱财,也可增进友谊。
3.价值观念紊乱。我们知道,在法理学中,价值是有阶的,表现为一定的价值序列。同样,社会也有价值序列,具有国家公共意志性质的法律认可并规定这种价值序列(具体表现为法律权利)。但我们研究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例时,却发现犯案的青少年都表现出了不同程度的价值观念紊乱现象。如公私合法权利的价值应该大于一个人的好奇心,但青少年出于好奇心可以无所顾忌地攻击网站、盗取他人隐私信息等;又如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但如上文所述,青少年仅仅为了获得钱物上网就可以去剥夺亲人的生命。
不难看出,上述现象,都与青少年的教育存在一定关系。不管是社会、家庭还是学校,都有义务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培养青少年健全的人格,使其遵守并适应社会规则(包括法律),从而实现人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促进青少年的全面健康发展。
三、学校预防
研究发现,因青少年网络虚拟社会行为而引发的犯罪问题,是个多因一果问题,不单单是学校或家庭的责任。减少或根除青少年虚拟网络社会行为而引发的犯罪,根本出路在于使青少年具有健全的人格,使他们具有符合社会规范的价值观念,能明辨是非,善于交际,积极参与现实社会生活。坦率地讲,学校在这方面的教育功能在弱化,注重“分数教育”和“升学教育”的现实客观上正在把这项教育责任推给家庭。而处于社会转型期的青少年的父母往往无力承担如此重大的教育责任,一是忙于应付生活,并不一定具有相应的时间和精力,而是缺乏相关的教育理念和技能。
国家和社会都应该认识到“人”的教育应是学校教育的应有之义,学校在预防青少年因网络虚拟行为而引发的犯罪方面大有可为,本文提出几点粗浅的建议:1、注重青少年的人格教育,从小培养其公民意识。健全的人格,可以认清自我,自尊自爱;培养公民意识,即可正确认识作为个体的人与社会之间的正常关系,自然可避免青少年在网络虚拟社会中的扭曲行为进而引发犯罪。2、通过技术手段和校内制度,创造良好的上网环境。如,全国可建立统一的学生社区;校园网严格执行网络分级制度等。3、切实有效地加强对青少年网上行为的引导。如积极宣传先进的网络文化;通过学生社团积极讨论各种网上行为;司法案例进校园等。
当然,如前所述,在预防青少年网络虚拟行为引发的犯罪方面,学校并不是万能的,还需要和谐的家庭、国家的支持和整个社会大环境的改善。
注释:
①根据CNNIC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1年7月。
②联合国大会第50届会议通过的《到2000年及其后世界青年行动纲领》中规定青年人为15~24岁,本文中的青少年泛指未取得独立生活能力的在校学生。
参考文献
[1]CNNIC(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2011,7.
[2]樊春芳.迷恋网络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及对策[J].现代教育科学,2007(2).
[3]孙春雨,贾学胜.计算机与网络犯罪专题整理(整理文库)[M].北京: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