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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探索办理刑事和解案件新机制。2008年以来,该院共办理刑事和解案件30余件,涉案对象近70人,取得了很好效果。
一、规范刑事和解案件的办理制度
(一)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根据高检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及省市检察院相关规定确立的原则,制定了《关于适用刑事和解辦理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确保既不失之过宽,也不限定过窄。
1.规定了刑事和解适用的犯罪类型。《细则》中指出,刑事和解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轻微刑事案件:(一)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二)犯罪嫌疑人系过失犯、初犯、偶犯的;(三)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老年人或在校学生的;(四)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五)案件由亲友、邻里、同事或同学问等纠纷引发的。这几类犯罪主观恶性较小,适用刑事和解,既有利于补救社会关系,也能很好的达到矫正犯罪、预防再犯的目的。
2.将犯罪客体是公共权益的案件排除在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之外,如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贪污贿赂、渎职、妨害公务、寻衅滋事以及涉黑涉恶性质的轻伤害、国家司法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等案件。
3.判断案件是否能够和解,关键不是看加害人有没有赔偿能力,而是要对加害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进行判断,确定其是否真诚悔罪。如刘某故意伤害一案,在刘某家属提出愿意赔偿受害人损失后,案件的承办人再次到看守所提讯了刘某,听取其想法及意见,在了解刘某是真诚悔罪,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基础上,对刘某做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二)理顺适用刑事和解的办案流程
1.适用刑事和解的步骤。鉴于刑事和解过程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协商交涉的过程,其中牵涉到双方对个人权利的让渡和处分,为此在启动和解程序时,统筹兼顾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权益,坚持三步走,第一,将犯罪嫌疑人是否主动认罪作为启动和解程序的前提。只有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才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第二,询问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是否同意和解,将双方自愿作为启动和解程序的基础。在犯罪嫌疑人做出认罪的意思表示后,承办人及时向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近亲属做好解释工作,征求双方意见,如双方均同意和解,则将其意见记入笔录。第三步,严格审批,将审查作为启动和解程序的保障。对犯罪嫌疑人认罪、双方又都同意和解的案件,承办人制作“适用和解程序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经由科长审核同意后启动程序。
2.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审批。凡刑事和解案件,均要经科室内部集体讨论,经由案监室审查,将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和解情况和被害人的意见以及社会影响均写入审查报告。审批程序根据和解后处理方式不同基本分成两种:一种是采取退处结案的,适用主管检察长负责制,由主管检察长进行最后审批;另一种是采取相对不起诉结案的,履行上检委会程序。
3.提出“二见面”制度:一是必须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见面,注意审查有无达成和解的可能性、及时提醒、告知公安机关,促成和解的达成;二是经审查对当事人和解意愿存疑的,需与案件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亲属见面,复核和解意愿、和解过程与和解材料是否真实,并制作笔录。科长、主管检察长在看到相关笔录或证据材料后方作出同意的决定。
4.具体和解过程中体现检察机关作用,做法主要有二:一是对于和解的整个过程,检察机关不介入,由双方自行协商,只需将最后的和解协议提供给检察机关就可以;二是对于和解的具体内容,如赔偿条件、数额等,检察机关基本不参与,但可以提供签约、履约场所和见证作用。
二、注重刑事和解案件的社会效果
(一)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利益,认真听取多方意见
1.监督物质赔偿到位。在和解过程中,尽力让加害人设身处地为受害人着想,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拟作不起诉的案件必须要有被害人收到赔偿款的收条。一般情况下,和解协议在协议订立之日履行完毕。另外为了不使刑事和解这项好的制度为“有钱人”所独享,可规定具有真诚悔过之心、经济困难的加害人可以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必须提供相应的人保或财保。
2.对于受害人要求犯罪嫌疑人当面认错的。组织犯罪嫌疑人以当面赔礼道歉、具结悔过等方式,缓和受害人的激愤情绪,淡化受害人的仇恨心理,恢复受害人的尊严和自信。对于拟作不诉的刑事和解案件还要求必须有受害人出具的请求从轻处理报告。如在校大学生张某某故意伤害同学杨某某一案,在取得赔偿后杨某某提出必须张某某当面赔礼道歉,承办人组织双方见面,在张某某的真诚道歉后,杨某某及家属表示谅解并请求从轻处理张某某。
3.加强调查走访。通过走访加害人的街坊邻里、工作单位,了解其真实思想动态,回归社会后的人身危险程度,从而确定是否适用和解政策及采取何种方式来予以和解。制定的《规则》要求,承办人应将走访情况形成笔录,并根据笔录拟好相关处理意见提交科室讨论,以防止走过场。
(二)定期回访考察,巩固和解效果。云岩区院对因达成刑事和解而从宽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坚持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定期进行回访,找双方当事人、单位领导、所在居民(村民)委员会了解情况,以确保行为人彻底悔罪、真心改过,被害人完全谅解、消除仇恨,社会矛盾和冲突得以化解,防止当事人一方特别是受害人上访、告状等问题的发生,巩固先期办案中化解社会矛盾所取得的成果,促进社会和谐。通过跟踪管理,注重效果,掌握和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存在问题和困难,防止矛盾重新激化。
三、创新刑事和解办案的工作机制
(一)注重学习,强化理念培养。云岩区院为正确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稳妥地推行刑事和解机制,克服办案人员少、案件数量多的困难,挤出时间,组织干警到一些兄弟检察院学习,通过交流,找差距,补不足,让干警深刻领会公诉工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质精神和要求,从而在思想上祛除“检察机关干预案件正常办理”、“怕有放纵犯罪之嫌”、“怕承担打击不力的罪名”等模糊和错误认识,增强了干警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涵的理解,提高了干警在办案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使之在思想上真正树立起“该严则严、宜宽则宽”的执法理念,并且将这种理念融入干警执法办案的实际行动中。
(二)将答疑说理与刑事和解适用相结合。云岩区院积极推行答疑说理机制,对于刑事和解案件尤其是刑事和解拟作不诉处理的案件,主动做好说理释法工作,让当事人充分理解作出此种决定的法理和依据,澄清将刑事和解等同于以钱买刑的错误观念。如:高某涉嫌盗窃案,经审查后认为,高某盗窃金额不大,且实施犯罪行为时尚未年满十八岁,系在校高中生,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决定对高某作不起诉处理。在不起诉宣布会上,该院邀请了校方负责人领导及双方家长参加。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以通俗的语言耐心地进行释法说理,阐明了检察机关对高某不起诉的理由;针对他们提出的疑问和异议,当面作了解释、答复,与会人员高度赞赏这种办案方式,纷纷表示认可与理解。
(三)加强与公安机关等侦查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互相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协作机制,避免在适用刑事和解措施后,公、检两家因不相互理解而产生消极的矛盾。在法定时间内将相关文书送达,必要的还书面或者口头说明原因,确保沟通渠道畅通,近五年来无一例错误不起诉决定。
云岩区院通过刑事和解,一方面减轻了看守所等羁押场所的羁押压力、节约司法成本,减少犯罪人可能被交叉感染的几率,而且也可避免审查起诉积压太多案件,影响刑事和解的有效公正实施。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司法效率,及时处置应对和修复因犯罪行为发生对被害人和原有社会关系造成的影响和损害,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规范刑事和解案件的办理制度
(一)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根据高检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及省市检察院相关规定确立的原则,制定了《关于适用刑事和解辦理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确保既不失之过宽,也不限定过窄。
1.规定了刑事和解适用的犯罪类型。《细则》中指出,刑事和解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轻微刑事案件:(一)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二)犯罪嫌疑人系过失犯、初犯、偶犯的;(三)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老年人或在校学生的;(四)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五)案件由亲友、邻里、同事或同学问等纠纷引发的。这几类犯罪主观恶性较小,适用刑事和解,既有利于补救社会关系,也能很好的达到矫正犯罪、预防再犯的目的。
2.将犯罪客体是公共权益的案件排除在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之外,如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贪污贿赂、渎职、妨害公务、寻衅滋事以及涉黑涉恶性质的轻伤害、国家司法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等案件。
3.判断案件是否能够和解,关键不是看加害人有没有赔偿能力,而是要对加害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进行判断,确定其是否真诚悔罪。如刘某故意伤害一案,在刘某家属提出愿意赔偿受害人损失后,案件的承办人再次到看守所提讯了刘某,听取其想法及意见,在了解刘某是真诚悔罪,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基础上,对刘某做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二)理顺适用刑事和解的办案流程
1.适用刑事和解的步骤。鉴于刑事和解过程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协商交涉的过程,其中牵涉到双方对个人权利的让渡和处分,为此在启动和解程序时,统筹兼顾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权益,坚持三步走,第一,将犯罪嫌疑人是否主动认罪作为启动和解程序的前提。只有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才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第二,询问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是否同意和解,将双方自愿作为启动和解程序的基础。在犯罪嫌疑人做出认罪的意思表示后,承办人及时向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近亲属做好解释工作,征求双方意见,如双方均同意和解,则将其意见记入笔录。第三步,严格审批,将审查作为启动和解程序的保障。对犯罪嫌疑人认罪、双方又都同意和解的案件,承办人制作“适用和解程序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经由科长审核同意后启动程序。
2.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审批。凡刑事和解案件,均要经科室内部集体讨论,经由案监室审查,将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和解情况和被害人的意见以及社会影响均写入审查报告。审批程序根据和解后处理方式不同基本分成两种:一种是采取退处结案的,适用主管检察长负责制,由主管检察长进行最后审批;另一种是采取相对不起诉结案的,履行上检委会程序。
3.提出“二见面”制度:一是必须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见面,注意审查有无达成和解的可能性、及时提醒、告知公安机关,促成和解的达成;二是经审查对当事人和解意愿存疑的,需与案件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亲属见面,复核和解意愿、和解过程与和解材料是否真实,并制作笔录。科长、主管检察长在看到相关笔录或证据材料后方作出同意的决定。
4.具体和解过程中体现检察机关作用,做法主要有二:一是对于和解的整个过程,检察机关不介入,由双方自行协商,只需将最后的和解协议提供给检察机关就可以;二是对于和解的具体内容,如赔偿条件、数额等,检察机关基本不参与,但可以提供签约、履约场所和见证作用。
二、注重刑事和解案件的社会效果
(一)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利益,认真听取多方意见
1.监督物质赔偿到位。在和解过程中,尽力让加害人设身处地为受害人着想,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拟作不起诉的案件必须要有被害人收到赔偿款的收条。一般情况下,和解协议在协议订立之日履行完毕。另外为了不使刑事和解这项好的制度为“有钱人”所独享,可规定具有真诚悔过之心、经济困难的加害人可以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必须提供相应的人保或财保。
2.对于受害人要求犯罪嫌疑人当面认错的。组织犯罪嫌疑人以当面赔礼道歉、具结悔过等方式,缓和受害人的激愤情绪,淡化受害人的仇恨心理,恢复受害人的尊严和自信。对于拟作不诉的刑事和解案件还要求必须有受害人出具的请求从轻处理报告。如在校大学生张某某故意伤害同学杨某某一案,在取得赔偿后杨某某提出必须张某某当面赔礼道歉,承办人组织双方见面,在张某某的真诚道歉后,杨某某及家属表示谅解并请求从轻处理张某某。
3.加强调查走访。通过走访加害人的街坊邻里、工作单位,了解其真实思想动态,回归社会后的人身危险程度,从而确定是否适用和解政策及采取何种方式来予以和解。制定的《规则》要求,承办人应将走访情况形成笔录,并根据笔录拟好相关处理意见提交科室讨论,以防止走过场。
(二)定期回访考察,巩固和解效果。云岩区院对因达成刑事和解而从宽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坚持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定期进行回访,找双方当事人、单位领导、所在居民(村民)委员会了解情况,以确保行为人彻底悔罪、真心改过,被害人完全谅解、消除仇恨,社会矛盾和冲突得以化解,防止当事人一方特别是受害人上访、告状等问题的发生,巩固先期办案中化解社会矛盾所取得的成果,促进社会和谐。通过跟踪管理,注重效果,掌握和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存在问题和困难,防止矛盾重新激化。
三、创新刑事和解办案的工作机制
(一)注重学习,强化理念培养。云岩区院为正确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稳妥地推行刑事和解机制,克服办案人员少、案件数量多的困难,挤出时间,组织干警到一些兄弟检察院学习,通过交流,找差距,补不足,让干警深刻领会公诉工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质精神和要求,从而在思想上祛除“检察机关干预案件正常办理”、“怕有放纵犯罪之嫌”、“怕承担打击不力的罪名”等模糊和错误认识,增强了干警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涵的理解,提高了干警在办案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使之在思想上真正树立起“该严则严、宜宽则宽”的执法理念,并且将这种理念融入干警执法办案的实际行动中。
(二)将答疑说理与刑事和解适用相结合。云岩区院积极推行答疑说理机制,对于刑事和解案件尤其是刑事和解拟作不诉处理的案件,主动做好说理释法工作,让当事人充分理解作出此种决定的法理和依据,澄清将刑事和解等同于以钱买刑的错误观念。如:高某涉嫌盗窃案,经审查后认为,高某盗窃金额不大,且实施犯罪行为时尚未年满十八岁,系在校高中生,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决定对高某作不起诉处理。在不起诉宣布会上,该院邀请了校方负责人领导及双方家长参加。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以通俗的语言耐心地进行释法说理,阐明了检察机关对高某不起诉的理由;针对他们提出的疑问和异议,当面作了解释、答复,与会人员高度赞赏这种办案方式,纷纷表示认可与理解。
(三)加强与公安机关等侦查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互相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协作机制,避免在适用刑事和解措施后,公、检两家因不相互理解而产生消极的矛盾。在法定时间内将相关文书送达,必要的还书面或者口头说明原因,确保沟通渠道畅通,近五年来无一例错误不起诉决定。
云岩区院通过刑事和解,一方面减轻了看守所等羁押场所的羁押压力、节约司法成本,减少犯罪人可能被交叉感染的几率,而且也可避免审查起诉积压太多案件,影响刑事和解的有效公正实施。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司法效率,及时处置应对和修复因犯罪行为发生对被害人和原有社会关系造成的影响和损害,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