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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后,农民们表现了很高的参与积极性,同时也实实在在地享受到这一制度所带来的实惠与便利。通过对东津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的相关调查与分析,我们发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结果与农民们的期待仍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参合”农民的疾病经济负担压力仍然很大。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济负担;保障水平;卫生资源
作者简介:石超明(1970-),男,湖南邵阳人,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卫生政策与法规研究。
中图分类号:F323.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8)12-0040-03
自2002年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等文件以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在襄樊市迅速开展并取得显著成效。近年来,湖北省襄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通过制定和调整方案,加强监管,完善机制等工作,新农合制度框架及运行机制基本形成,并且运行比较平稳,发展态势比较良好,农民“参合率”不断提高。为了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后农民的经济负担,武汉大学卫生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于2007年暑期组织了调查小分队,对襄樊市襄阳区东津镇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分析。
一、东津镇新型合作医疗运行的基本情况
调查组对东津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农民“参合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农民医疗经济负担、农民满意度等方面进行了较深入的调查和分析。
1.农民积极参与,“参合率”较高。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农民对生活质量方面的问题也越来越重视。襄阳区以及东津镇相关部门在2006年曾广泛而深入地进行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政策的宣传,直至村组级别。据襄阳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提供的数据,襄阳区共包括13个镇,2007年全区参合率为87.4%。另据东津镇卫生院提供的数据,该镇参合率高达91.9%,这其中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比例达到了92.7%,占绝大多数。依据国家规定,“参合”标准为农民持有有效的合作医疗证件。这些数据表明,东津镇的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态度是非常积极的,农村合作医疗宣传方面的工作是较为成功的。
2.农民人均收入水平。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6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3587元,湖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419.35元,同期我国农民最低收入线为958元(中国统计年鉴2006)。
为了了解农民的经济情况,调查组对2006年东津镇农民的平均收入进行了调查:年平均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占13.7%,1000~2000元之间的占17.7%, 2000~3000元之间的占16.6%,3000~4000元之间的占11.4%,4000~5000元之间的占18.3%,5000元以上的占22.3%。这说明,东津镇中低收入(4000元以下)人口占全部人口比例接近60%,说明农民整体收入水平仍然很低。
3.农民对新型合作医疗的经济负担及满意度。在被调查的对象中,7.7%的农民认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以后,经济负担加重了,10.2%的农民认为负担减轻了,剩下82.1%的村民认为和以前没多大区别。结果表明,多数农民认为在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前后,医疗负担与以往没有太大变化。
关于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满意状况,在被调查的对象中,总体满意的占35.5%,感觉一般的占27.5%,不满意的占22%。
对于下一年度是否还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据调查,表示继续参加的占61.1%,说不清的占22.6%,另外有16.3%的人表示不想参加。
二、新农村合作医疗对农民经济负担的影响
(一)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前后经济负担的变化
下面从门诊和住院两方面进行分析:
1.“参合”农民在门诊方面的疾病经济负担状况
根据襄樊市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规定,在医疗费用的报销方面,目前只报销住院期间包括药费、床位费、手术费、处置费、输液费、输血费、输氧费、常规影像检查(B超、心电图、放射)以及常规化验(血、尿、大便常规)等费用,也就是说,不管农民是否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对小病门诊费用支出并没有实际影响。
而根据我们的调查,在东津镇,2006年农民各收入段的人群分布比较平均,2000元以上的人群占68.6%,而2006年农民人均门诊费用为84.7元,也就是说,对于68.6%的农民来讲,人均门诊费用不足收入的4.2%,尚不构成经济负担;当然,对其他的农民,特别是年收入不足1000元的农民,即便是小病门诊费用,也是一笔不算太小的支出。
2.“参合”农民在住院方面的疾病经济负担状况
根据调查的资料显示:2006年东津镇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人均住院费用为1844元(已将规定可报销部分作了剔除),而同期未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人均住院费用为2241.3元。
从以上统计结果可以看出,无论是对于高收入者(年人均收入4000元以上)还是低收入者(年人均收入在2000元以下),住院费用都会构成巨大的经济负担,住院费用或者超过年均收入,或者占年人均收入的比重很大(甚至超过50%)。据国家统计局资料,2006年,我国农村贫困线为638元/人,对于这样低收入的家庭,没有积蓄者确实没有办法承受住院费用。
从上述统计中也可以看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住院费用比没参加的要低不少,幅度超过20%,可以肯定的是,“参合”农民在住院方面的负担减轻了不少。但是,对于占人口比重31.4%的收入偏低的人群,合作医疗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医疗负担问题。
总之,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是“大病统筹,小病补偿”,未患过大病的农民朋友觉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后,经济负担跟未参加时相比没有什么变化,以至于有一些农民(16%)表示明年不愿继续参加新农合。
(二)深层次的原因分析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后,农民的参与积极性普遍较高,也确实得到了较大的实惠,但离广大农民以及社会的期望值尚有不小差距。其中的原因是很复杂的,除了农民自身收入不高外,主要还有:
1.合作医疗保障水平不高,报销比例偏低。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尚处于试点阶段,由于国家投入有限,筹资额度不大,平均一个农民的筹资水平只相当于一个城镇职工的1/10—1/20,报销比例均在40%以下(全省平均30%)。在没有其他医疗保障的情况下,仅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难免不受低保障水平的制约,患病群众的经济负担只能有所缓解,患大病的群众负担依然很重。
2.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我国医疗卫生资源的80%以上集中在城市和大医院,农村医疗资源严重不足,特别是农村卫生服务“网底”(村卫生室)薄弱,条件差、设备少、水平低,农村缺医少药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扭转。农民患病在当地难以得到有效治疗,要到外地、到大医院就诊,不仅造成了看病困难,也增加了农民的经济负担。
3.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监管存在薄弱环节。在医疗服务中,少数医疗机构的超范围报销、超范围开药、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等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还存在服务不到位和过度医疗问题。例如,滥用“三素”(抗生素、激素、维生素)现象普遍存在,剖腹产比例过高等问题突出。
4.农村缺乏合格的卫生人才。据统计,目前农村乡镇卫生院人员中,本科毕业生仅占1.6%,大专生占16.9%,中专生59.9%,有21.6%的卫生人员没有任何学历,难以承担繁重的医疗卫生服务任务。卫生人才的不足,难以满足农民就地看病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大了农民的看病负担。
此外,少数医疗机构仍然存在住院费用上涨的问题。特别是腹腔镜、CT机及医用直线加速器等一大批先进设备投入临床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诱导患者消费现象,导致一些普通疾病,如剖腹产、单纯性阑尾炎、子宫肌瘤等疾病费用上涨幅度较大,从而消减了农民从合作医疗中得到的实惠。
三、进一步减轻农村合作医疗中农民经济负担的几点建议
建立和谐社会要求我们不断完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部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不例外,它应该得到进一步建设和完善。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应该完善针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针对农民的大病救助和小病补偿两方面的工作,充分发挥它在保障我国农村居民高质量生活中的作用。
(一) 加强在宣传推广方面的工作
相关部门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使农民群众深入了解新农合的政策信息。一是有针对性地开展具体、形象、生动的典型事例宣传,现身说法,弘扬讲奉献、献爱心、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使群众切实感受到制度的意义和好处,增强制度的吸引力,进一步提高农民自觉参合意识;二是通过报纸、电视等各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开展政策宣传,把参合办法、参合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审核结算流程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熟悉这一制度;三是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 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临床用药的药费
建议单独制定用药目录。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临床用药的管理,大都是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来执行的,我们在镇卫生院也了解到这种情况。一些疗效确切、价格低廉的临床用药和家庭常备药却未列入该《药品目录》。这样不仅使医生在临床用药时无所适从,而且也加重了参合农民的个人经济负担。希望有关部门能结合农民的用药实际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规定,单独制定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进一步增加药品种类,扩大报销范围,让农民群众从中得到更多的实惠。
(三) 改善乡镇卫生院及村级卫生室的医疗设施条件
乡镇卫生院、村级卫生室是基层直接面对农民群众的定点医疗机构,而目前有的乡镇卫生院及村级卫生室房屋简陋、设备落后、人才匮乏,医疗条件不能满足参合农民的就诊需求,难以承担为新农合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重任。由此,建议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时,切实加大对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室的投入,不断改善医疗条件和硬件设施,加强医疗人员的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以上单位的医疗水平、医务人员的工资待遇、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让参合农民能够就近享受到安全、便捷、优质、廉价的医疗服务。
(四) 扩大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
在农村,一些患有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糖尿病和地方病的参合农民,往往不需要住院,但又要经常在门诊治疗,持续不断地支付医疗费用;还有一些特殊的治疗,如肿瘤患者进行放疗、化疗,尿毒症进行肾透析等,由于每次治疗实际发生费用远远低于合作医疗补助起付线标准,所以得不到合作医疗的补助和支持。这些都增加了农民群众的经济负担。建议建立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管理制度》,有计划地逐步解决参合农民因长期门诊就医,而造成的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问题,不断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受益面。
通过科学测算补偿比例和封顶线统一起报线,缩小各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差距,并积极探索费用分段补偿、门诊补偿、大病特补、病种补偿等多种有效补偿方法。结合实际,提高补偿比例,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极大地做到为民惠民。
(五) 严格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
加强医疗服务,合理分流病源,合理诊治,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和非有效医疗费用比,减少不合理的医疗支出。把监控重点放在定点医疗机构,不断探索新机制、新制度,采取“用药目录和基本耗材目录总额控制”、“单病种限价”、部分疾病“定额补助和定额付费”等综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注重普及适宜技术,降低成本,提高受益水平。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淘汰不合格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促使医疗服务行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基金监管机制,充分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形成定期审计监督制度,确保基金运作规范、透明、高效,保证制度的公平公正。
(六) 加强医疗救助体系建设,加大对弱势群体医疗救助力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医疗救助,与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并轨,并统一实施。建立医疗救助专项基金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结合机制,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享受医疗救助的前置义务;建立弱势群体门诊费用补偿机制,对患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尿毒症等慢恶性特殊疾病的弱势群体,实施门诊补偿,着力提高医疗救助力度。
(责任编辑:方涵)
参考文献:
[1] 殷少华、邹凌燕.新型合作医疗对农村老年人门诊服务利用及影响因素研究[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6,(02).
[2] 曹普.改革开放前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J].当代中国史研究,2007,(01).
[3] 朱庆红.减轻农民的潜在经济负担[N].河南日报(农村版),2007-1-29.
[4] 石超明.卫生事业公益性的当代诠释[N].长江日报,2007 -11-15.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济负担;保障水平;卫生资源
作者简介:石超明(1970-),男,湖南邵阳人,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卫生政策与法规研究。
中图分类号:F323.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8)12-0040-03
自2002年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等文件以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在襄樊市迅速开展并取得显著成效。近年来,湖北省襄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通过制定和调整方案,加强监管,完善机制等工作,新农合制度框架及运行机制基本形成,并且运行比较平稳,发展态势比较良好,农民“参合率”不断提高。为了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后农民的经济负担,武汉大学卫生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于2007年暑期组织了调查小分队,对襄樊市襄阳区东津镇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分析。
一、东津镇新型合作医疗运行的基本情况
调查组对东津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农民“参合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农民医疗经济负担、农民满意度等方面进行了较深入的调查和分析。
1.农民积极参与,“参合率”较高。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农民对生活质量方面的问题也越来越重视。襄阳区以及东津镇相关部门在2006年曾广泛而深入地进行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政策的宣传,直至村组级别。据襄阳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提供的数据,襄阳区共包括13个镇,2007年全区参合率为87.4%。另据东津镇卫生院提供的数据,该镇参合率高达91.9%,这其中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比例达到了92.7%,占绝大多数。依据国家规定,“参合”标准为农民持有有效的合作医疗证件。这些数据表明,东津镇的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态度是非常积极的,农村合作医疗宣传方面的工作是较为成功的。
2.农民人均收入水平。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6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3587元,湖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419.35元,同期我国农民最低收入线为958元(中国统计年鉴2006)。
为了了解农民的经济情况,调查组对2006年东津镇农民的平均收入进行了调查:年平均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占13.7%,1000~2000元之间的占17.7%, 2000~3000元之间的占16.6%,3000~4000元之间的占11.4%,4000~5000元之间的占18.3%,5000元以上的占22.3%。这说明,东津镇中低收入(4000元以下)人口占全部人口比例接近60%,说明农民整体收入水平仍然很低。
3.农民对新型合作医疗的经济负担及满意度。在被调查的对象中,7.7%的农民认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以后,经济负担加重了,10.2%的农民认为负担减轻了,剩下82.1%的村民认为和以前没多大区别。结果表明,多数农民认为在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前后,医疗负担与以往没有太大变化。
关于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满意状况,在被调查的对象中,总体满意的占35.5%,感觉一般的占27.5%,不满意的占22%。
对于下一年度是否还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据调查,表示继续参加的占61.1%,说不清的占22.6%,另外有16.3%的人表示不想参加。
二、新农村合作医疗对农民经济负担的影响
(一)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前后经济负担的变化
下面从门诊和住院两方面进行分析:
1.“参合”农民在门诊方面的疾病经济负担状况
根据襄樊市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规定,在医疗费用的报销方面,目前只报销住院期间包括药费、床位费、手术费、处置费、输液费、输血费、输氧费、常规影像检查(B超、心电图、放射)以及常规化验(血、尿、大便常规)等费用,也就是说,不管农民是否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对小病门诊费用支出并没有实际影响。
而根据我们的调查,在东津镇,2006年农民各收入段的人群分布比较平均,2000元以上的人群占68.6%,而2006年农民人均门诊费用为84.7元,也就是说,对于68.6%的农民来讲,人均门诊费用不足收入的4.2%,尚不构成经济负担;当然,对其他的农民,特别是年收入不足1000元的农民,即便是小病门诊费用,也是一笔不算太小的支出。
2.“参合”农民在住院方面的疾病经济负担状况
根据调查的资料显示:2006年东津镇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人均住院费用为1844元(已将规定可报销部分作了剔除),而同期未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人均住院费用为2241.3元。
从以上统计结果可以看出,无论是对于高收入者(年人均收入4000元以上)还是低收入者(年人均收入在2000元以下),住院费用都会构成巨大的经济负担,住院费用或者超过年均收入,或者占年人均收入的比重很大(甚至超过50%)。据国家统计局资料,2006年,我国农村贫困线为638元/人,对于这样低收入的家庭,没有积蓄者确实没有办法承受住院费用。
从上述统计中也可以看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住院费用比没参加的要低不少,幅度超过20%,可以肯定的是,“参合”农民在住院方面的负担减轻了不少。但是,对于占人口比重31.4%的收入偏低的人群,合作医疗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医疗负担问题。
总之,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是“大病统筹,小病补偿”,未患过大病的农民朋友觉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后,经济负担跟未参加时相比没有什么变化,以至于有一些农民(16%)表示明年不愿继续参加新农合。
(二)深层次的原因分析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后,农民的参与积极性普遍较高,也确实得到了较大的实惠,但离广大农民以及社会的期望值尚有不小差距。其中的原因是很复杂的,除了农民自身收入不高外,主要还有:
1.合作医疗保障水平不高,报销比例偏低。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尚处于试点阶段,由于国家投入有限,筹资额度不大,平均一个农民的筹资水平只相当于一个城镇职工的1/10—1/20,报销比例均在40%以下(全省平均30%)。在没有其他医疗保障的情况下,仅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难免不受低保障水平的制约,患病群众的经济负担只能有所缓解,患大病的群众负担依然很重。
2.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我国医疗卫生资源的80%以上集中在城市和大医院,农村医疗资源严重不足,特别是农村卫生服务“网底”(村卫生室)薄弱,条件差、设备少、水平低,农村缺医少药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扭转。农民患病在当地难以得到有效治疗,要到外地、到大医院就诊,不仅造成了看病困难,也增加了农民的经济负担。
3.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监管存在薄弱环节。在医疗服务中,少数医疗机构的超范围报销、超范围开药、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等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还存在服务不到位和过度医疗问题。例如,滥用“三素”(抗生素、激素、维生素)现象普遍存在,剖腹产比例过高等问题突出。
4.农村缺乏合格的卫生人才。据统计,目前农村乡镇卫生院人员中,本科毕业生仅占1.6%,大专生占16.9%,中专生59.9%,有21.6%的卫生人员没有任何学历,难以承担繁重的医疗卫生服务任务。卫生人才的不足,难以满足农民就地看病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大了农民的看病负担。
此外,少数医疗机构仍然存在住院费用上涨的问题。特别是腹腔镜、CT机及医用直线加速器等一大批先进设备投入临床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诱导患者消费现象,导致一些普通疾病,如剖腹产、单纯性阑尾炎、子宫肌瘤等疾病费用上涨幅度较大,从而消减了农民从合作医疗中得到的实惠。
三、进一步减轻农村合作医疗中农民经济负担的几点建议
建立和谐社会要求我们不断完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部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不例外,它应该得到进一步建设和完善。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应该完善针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针对农民的大病救助和小病补偿两方面的工作,充分发挥它在保障我国农村居民高质量生活中的作用。
(一) 加强在宣传推广方面的工作
相关部门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使农民群众深入了解新农合的政策信息。一是有针对性地开展具体、形象、生动的典型事例宣传,现身说法,弘扬讲奉献、献爱心、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使群众切实感受到制度的意义和好处,增强制度的吸引力,进一步提高农民自觉参合意识;二是通过报纸、电视等各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开展政策宣传,把参合办法、参合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审核结算流程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熟悉这一制度;三是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 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临床用药的药费
建议单独制定用药目录。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临床用药的管理,大都是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来执行的,我们在镇卫生院也了解到这种情况。一些疗效确切、价格低廉的临床用药和家庭常备药却未列入该《药品目录》。这样不仅使医生在临床用药时无所适从,而且也加重了参合农民的个人经济负担。希望有关部门能结合农民的用药实际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规定,单独制定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进一步增加药品种类,扩大报销范围,让农民群众从中得到更多的实惠。
(三) 改善乡镇卫生院及村级卫生室的医疗设施条件
乡镇卫生院、村级卫生室是基层直接面对农民群众的定点医疗机构,而目前有的乡镇卫生院及村级卫生室房屋简陋、设备落后、人才匮乏,医疗条件不能满足参合农民的就诊需求,难以承担为新农合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重任。由此,建议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时,切实加大对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室的投入,不断改善医疗条件和硬件设施,加强医疗人员的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以上单位的医疗水平、医务人员的工资待遇、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让参合农民能够就近享受到安全、便捷、优质、廉价的医疗服务。
(四) 扩大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
在农村,一些患有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糖尿病和地方病的参合农民,往往不需要住院,但又要经常在门诊治疗,持续不断地支付医疗费用;还有一些特殊的治疗,如肿瘤患者进行放疗、化疗,尿毒症进行肾透析等,由于每次治疗实际发生费用远远低于合作医疗补助起付线标准,所以得不到合作医疗的补助和支持。这些都增加了农民群众的经济负担。建议建立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管理制度》,有计划地逐步解决参合农民因长期门诊就医,而造成的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问题,不断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受益面。
通过科学测算补偿比例和封顶线统一起报线,缩小各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差距,并积极探索费用分段补偿、门诊补偿、大病特补、病种补偿等多种有效补偿方法。结合实际,提高补偿比例,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极大地做到为民惠民。
(五) 严格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
加强医疗服务,合理分流病源,合理诊治,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和非有效医疗费用比,减少不合理的医疗支出。把监控重点放在定点医疗机构,不断探索新机制、新制度,采取“用药目录和基本耗材目录总额控制”、“单病种限价”、部分疾病“定额补助和定额付费”等综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注重普及适宜技术,降低成本,提高受益水平。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淘汰不合格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促使医疗服务行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基金监管机制,充分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形成定期审计监督制度,确保基金运作规范、透明、高效,保证制度的公平公正。
(六) 加强医疗救助体系建设,加大对弱势群体医疗救助力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医疗救助,与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并轨,并统一实施。建立医疗救助专项基金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结合机制,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享受医疗救助的前置义务;建立弱势群体门诊费用补偿机制,对患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尿毒症等慢恶性特殊疾病的弱势群体,实施门诊补偿,着力提高医疗救助力度。
(责任编辑:方涵)
参考文献:
[1] 殷少华、邹凌燕.新型合作医疗对农村老年人门诊服务利用及影响因素研究[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6,(02).
[2] 曹普.改革开放前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J].当代中国史研究,2007,(01).
[3] 朱庆红.减轻农民的潜在经济负担[N].河南日报(农村版),2007-1-29.
[4] 石超明.卫生事业公益性的当代诠释[N].长江日报,2007 -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