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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改革乃大势所趋,非一蹴而就,市场需要多些耐心。与起步阶段有5成税收金额相比,机制的建立更为重要。
目前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上海、重庆的相关统计显示,上海市税务机关认定应征税住房2306套,重庆市也对3400多套独栋商品房住宅应税情况进行了认定。受缴纳期限等因素影响,从3月份上海首笔个人住房房产税缴纳算起,目前两个城市入库的房产税税额总量还较小,只有不足200万元。房产税征收情况看起来并不理想。为此,社会上出现了许多质疑的声音。从总体趋势看,房产税改革乃大势所趋,但非一蹴而就,市场需要多些耐心的同时,与起步阶段有限的税收金额相比,机制的建立更为重要。
房产税是物业税的一种,物业税在海外市场是一种比较成熟的税种,推出物业税是完善中国税收体制的重要步骤。从成熟市场的经验来看,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各异,房地产发育程度很不均衡,地方财政的税收结构也很不相同,物业税的征管一般由地方政府具体实施。目前,世界许多国家或地区已经开征物业税或类似税目,但各国或地区在物业税开征背景和目的、税率设置、计税依据等方面存在差异,主要是由于各国或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很大差异。从这个意义上讲,物业税的开征需要结合所在地的实际情况,不断通过探索和完善,形成与当地实际情况相符合的方案,这是一个“试错”过程,也是不同制度安排“竞争”优选的过程。
物业税的征收需要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安排作支撑。从各国和地区的物业税征收方案来看,物业税一般以不动产的评估值为计税依据,需要有健全的不动产评估机构、科学的评估标准和高水平的评估手段。只有这样,物业税的征收才有科学的依据,才能有效发挥物业税的职能作用。为此,国际上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完整的财产评估机构和财产评估制度,并通过专业的财产评估机构,对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科学地确定物业税的计税依据。
此外,完善物业税的征管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也是物业税推广的必要条件。物业税主要对居民所拥有的房产征税,是对存量资产进行征税。从具体征收看,从过去的代扣代缴,到要居民自主拿钱交税,既涉及到税收征管方式的根本调整,又涉及人们纳税方式、习惯的重大改变。在目前相关法规不健全、信用约束力有限的条件下,如果没有完备的征管制度,必然会出现大量没有按期甚至不来纳税的户主,如何催交征管,又如何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纳税分歧和保证执行到位,都是我们在过去税源处代缴代扣时所从未遇到的新问题,也是关系到既保证税收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问题。
从中国目前房产税试点的现状来看,这些方面已经有不小的进展,但均不十分成熟,一些条件还需要积极去创造。尽管自2006年以来中国在十个城市进行了物业税“空转”,但这几年“空转”试验结果并不十分令人满意,空转出台时房价并不高,最初的目的只是测评合理的税基和税率,但近年来房价的激升使外界对空转给予了厚望,让它承担了一些它原本没有的职能。它只是在实验室里进行的测评,对实际制定政策的作用非常小。并且,从“空转”的经验来看,评估、征管的成本很高,相应的立法还较为滞后,这些都使得中国房产税的推出相关准备工作不十分充分。因此,中国目前的房产税试点,实际是摸着石头过河,可以说是边试点,边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当前中国实施的房产税试点,实际上只是一种过渡性的方案设计,即仅对现有税制中的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进行调整。而真正意义上的物业税,需要在相关配套制度逐步完善、试点地区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目前的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逐步推出。这需要将现有的各个环节房地产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并为物业税,从而理顺税收体系。与此同时,进一步完善税基、税率、免税额等具体管理办法,将物业税征收范围逐步扩大,将征收对象由独立别墅、豪华公寓等扩大到普通住宅等,这一切都需要时间。
物业税方案的推出是大势所趋,又涉及居民、政府、房地产开发商等各方利益的调整,不是急于求成的事情。
目前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上海、重庆的相关统计显示,上海市税务机关认定应征税住房2306套,重庆市也对3400多套独栋商品房住宅应税情况进行了认定。受缴纳期限等因素影响,从3月份上海首笔个人住房房产税缴纳算起,目前两个城市入库的房产税税额总量还较小,只有不足200万元。房产税征收情况看起来并不理想。为此,社会上出现了许多质疑的声音。从总体趋势看,房产税改革乃大势所趋,但非一蹴而就,市场需要多些耐心的同时,与起步阶段有限的税收金额相比,机制的建立更为重要。
房产税是物业税的一种,物业税在海外市场是一种比较成熟的税种,推出物业税是完善中国税收体制的重要步骤。从成熟市场的经验来看,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各异,房地产发育程度很不均衡,地方财政的税收结构也很不相同,物业税的征管一般由地方政府具体实施。目前,世界许多国家或地区已经开征物业税或类似税目,但各国或地区在物业税开征背景和目的、税率设置、计税依据等方面存在差异,主要是由于各国或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很大差异。从这个意义上讲,物业税的开征需要结合所在地的实际情况,不断通过探索和完善,形成与当地实际情况相符合的方案,这是一个“试错”过程,也是不同制度安排“竞争”优选的过程。
物业税的征收需要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安排作支撑。从各国和地区的物业税征收方案来看,物业税一般以不动产的评估值为计税依据,需要有健全的不动产评估机构、科学的评估标准和高水平的评估手段。只有这样,物业税的征收才有科学的依据,才能有效发挥物业税的职能作用。为此,国际上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完整的财产评估机构和财产评估制度,并通过专业的财产评估机构,对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科学地确定物业税的计税依据。
此外,完善物业税的征管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也是物业税推广的必要条件。物业税主要对居民所拥有的房产征税,是对存量资产进行征税。从具体征收看,从过去的代扣代缴,到要居民自主拿钱交税,既涉及到税收征管方式的根本调整,又涉及人们纳税方式、习惯的重大改变。在目前相关法规不健全、信用约束力有限的条件下,如果没有完备的征管制度,必然会出现大量没有按期甚至不来纳税的户主,如何催交征管,又如何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纳税分歧和保证执行到位,都是我们在过去税源处代缴代扣时所从未遇到的新问题,也是关系到既保证税收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问题。
从中国目前房产税试点的现状来看,这些方面已经有不小的进展,但均不十分成熟,一些条件还需要积极去创造。尽管自2006年以来中国在十个城市进行了物业税“空转”,但这几年“空转”试验结果并不十分令人满意,空转出台时房价并不高,最初的目的只是测评合理的税基和税率,但近年来房价的激升使外界对空转给予了厚望,让它承担了一些它原本没有的职能。它只是在实验室里进行的测评,对实际制定政策的作用非常小。并且,从“空转”的经验来看,评估、征管的成本很高,相应的立法还较为滞后,这些都使得中国房产税的推出相关准备工作不十分充分。因此,中国目前的房产税试点,实际是摸着石头过河,可以说是边试点,边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当前中国实施的房产税试点,实际上只是一种过渡性的方案设计,即仅对现有税制中的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进行调整。而真正意义上的物业税,需要在相关配套制度逐步完善、试点地区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目前的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逐步推出。这需要将现有的各个环节房地产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并为物业税,从而理顺税收体系。与此同时,进一步完善税基、税率、免税额等具体管理办法,将物业税征收范围逐步扩大,将征收对象由独立别墅、豪华公寓等扩大到普通住宅等,这一切都需要时间。
物业税方案的推出是大势所趋,又涉及居民、政府、房地产开发商等各方利益的调整,不是急于求成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