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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古代韩国王朝法令和相应中国古代法,以此比较为基础阐述中国古代法对韩国法制史之影响。文中主要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对“八条法禁”及其相关条款、夫余的刑制以及“一责十二法”的影响;三国时代高句丽、百济、新罗受中国律令的影响程度及其状况;朝鲜高丽时代的律令受中国古代唐律和宋律的影响;中国古代的大明律对朝鲜时代创制的最初成文法典——经国大典的影响。
关键词律令 高丽律 唐律 经国大典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01-02
从历史上来看,韩国是受古代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影响最为深远的国家之一,这些影响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都已深深扎根于现代韩国人的生活中,并已形成韩国的基本特点。自从朝鲜半岛进入划分阶级与国家的历史阶段以来,法律制度便成为国家控制整个社会并实现统治职能的基本工具。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韩国的法制以固有法律为基础,同时受中国法律的影响,逐渐发展起来的。古代时期接受了中国唐律、中世纪接受了宋朝和元朝的法律、朝鲜时代则接受了明律、日本侵占朝鲜时期,通过日本吸收了欧洲的大陆法系、解放后重新补充并发展了以大陆法为主的英美法,进而形成了韩国的法系。
一、古朝鲜的八条法禁
事实上,汉郡县初期(至公元104年止),古朝鲜社会实行的是一种不文禁约——八条法。殷朝灭亡后,箕子来到朝鲜半岛,将王道的井田制与不文禁法——八条法一并传播。箕子是殷朝三贤之一,他曾向周武王传授儒家最悠久的统治方法,即洪范九畴。但是,八条禁法的内容并未被全部流传下来,只有其中某些内容被记载在了《汉书地理志》的《燕条篇》中。从整体上看,它带有明显的上古时代人类社会的共同点——万民法性质。这里规定的应报刑是所有古代社会法所具有的共同点,其出发点是报复的本能;唯有赎刑是受中国影响的法律。其内容如下:
第一條 相殺 當以時償殺
第二條 相傷 以穀償相盜 男沒入爲家奴子爲婢
第三條 自浴贖者 人五十萬
二、夫余的刑制与一责十二法
我们可以从《后汉书》中的《东夷专夫余条》与《三国志》中的《魏志》,了解有关夫余的法制内容。其内容与古朝鲜的八条法禁的内容大同小异。但,夫余在法制中所提出的“盗一责十二”是针对盗窃罪而言,即盗窃他人物品者需赔偿相当于所窃取物品价值十二倍的罚金。这表明,当时为了保护私有财产制度,以偷一罚十二的方法进行了强化,而且这种观点成为主流。但是,夫余的法制并未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分离,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它明显仿效了中国的法制。
三、三国时代的律令
在三国时代,韩国通过接受中国的律令制度,完成中央集权,从而巩固和加强皇权。现存韩国三国时代的史料和文献非常少,大部分研究资料需要从中国史料中查询,因此对这一时期法制的研究便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一)高句丽的律令
据有关学者考证,高句丽的律令是以公元267年中国晋武帝时代集大成的秦始律令为母法。高句丽小兽林王最大的功绩是颁布了律令。到公元373年,高句丽统治国家所适用的法律是习惯法。但,随着国家规模的扩大,各种势力开始明争暗斗,为了加强皇权与中央集权,迫切需要统一的规范,中国的律令体制遂成为高句丽最值得模仿的律令体制范本。但是,现存的纪录中只记载了颁布律令的事实,并未记载律令相关的内容,《魏志·高句丽》中记载着“有罪犯,但无监狱,诸加聚集,共同议论,处罚罪人,其妻变为奴婢”等内容。
高句丽律令的特点是,虽然以中国律令为母法,但在刑法适用方面却表现得更为森严,而儒家思想的程度与深度却不及同样受中国律令影响的百济。另外,高句丽作为夫余的继承国家,虽然传承了一责十二法,但通过律令的引入,增加了夫余法中不曾体现的有关战争的法律与处置叛逆者的法律。
(二)百济的律令
百济因离中国近,所以三国中,百济是最早完善律令制度的国家。受唐律影响的百济,其刑事制度与高句丽颇为相似。但,高句丽是崇尚武艺,征服欲望强烈的部族联合体统治国家,因此在刑罚方面也表现出这方面的特征。而百济则很早就引进中国的律令制度,根据公权力适用刑法,比较重视法治,这是高句丽与百济的区别之处。
(三)新罗的律令
以新罗为例,由于没有可推定的资料,所以包括母法在内的许多律令都无从考证其具体内容。但,后世崔致猿在凤岩寺智证大师塔碑中,记载了有关法兴王(公元520年)颁布律条的内容。凤坪新罗碑(公元524年)中也指出,“前时王大敎法”传递了律令颁布的信息,同时,还有杖刑事例,从中可以看出,當时的律令具备了比较完备的形式。公元654年(武烈王1年),新罗正镇压贵族势力,以加强国王的权利,当时,新罗秉承上述传统,参照唐朝的律令,重新制定了理方府各60余条。另外,文武王曾在自己遗书中表明,必须改正律令格式中不合理的部分,由此可见,当时律令制的施行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公元805年(哀庄王6年)曾颁布20余条公式,三国史记杂志的骨品制度可推测为公元834年(兴德王9年)再确认的法律。综上所述,从新罗时代起,律令制度开始在整个社会施行,对国家体制或整个社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公元687年(神文王7年)分封文武官僚田,或公元722(圣德王20年)分封丁田,这些都可以在这种脉络中寻找答案。
(四)高丽时代的律令
唐帝国灭亡11年后,高丽于公元918年成立。以契丹族为首的北方民族开始崭露头角,中国大陆陷入五代时期的混乱局面。朝鲜半岛内虽然伴随新罗王朝的没落,地方豪族开始纷争不断,但高丽却最终统治了朝鲜半岛。包括法律制度在内,高丽王朝沿袭了新罗王朝的部分政治事物。与此同时,高丽王朝直接吸收了唐朝与宋朝的制度。但是,现在却无法找到有关高丽颁布律令的史料。
不过,从下面高丽史刑法志序文中,可以发现如下信息:“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於刑法赤采唐律参酌时宣而用之,曰狱官令二条名利十二条卫禁四条职制十四条户婚四条廐库三条擅兴三条盗贼六条鬪讼七条诈伪二条杂律二条捕亡八条断狱四条摠七十一条删烦取简行之一时赤不谓无据”。由此可见,除去第71条中的狱官令第2条,其余部分是唐律502条与69条的压缩版。
通过分析高丽律令中对唐律与宋律的借鉴,可以发现高丽的五刑是唐律中的赎铜法与宋律中的折杖法混用的表现形式。
四、朝鲜的经国大典与大明律
与其说朝鲜的经国大典是新法律的创造,不如说它沿袭了从高丽时代传承下来的习惯法与大明律。特别是,开创朝鲜的太祖曾在即位教书中说道,要将大明律适用于朝鲜的法源。朝鲜建国初期,在没有法的情况下,需要适用统一的法律,与重新创造法律相比,直接借用法令则显得更加切合实际,因此直接借用大明律也就不足为奇了。另外,新进士大夫们作为开创朝鲜的主要阶层,是崇尚新儒学的主要群体,大明律拥有的体系性和合理性与士大夫们追求的思想一脉相通,为此,大明律被选定为了最适宜的建设儒教国家的法律。但是,大明律在朝鲜的适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与朝鲜的习惯相冲突的情况,其中矛盾最为突出的是,与家族规范之间的冲突。大明律作为既定的刑事法,要求直接适用大明律解决问题,但奴婢问题、身份等级问题等朝鲜固有的特殊性开始突显。特别是在身份制度方面,朝鲜采取的是“一妻多妾”制度,随之,会产生嫡子与庶子的差异。但大明律中却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它属于朝鲜独有的身份制度。朝鲜的嫡庶之间等级差异森严,在朝鲜,嫡弟杀害庶兄的情况被视为“以幼杀长”,庶兄杀害嫡弟的情况被视为“卑杀尊”,由此可见,单纯依靠大明律,必然无法解决朝鲜固有的某些问题。实际上,据朝鲜王朝实录记载,成宗9年(1478年)规定,庶兄与嫡弟的这种情况根据毆期親尊長,被视为相等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会被处于死刑,嫡姪与庶伯叔父母之间的殴打、杀伤行为根据“毆打功以下尊長”给予某种处分。这种例子很好地说明了面对大明律法没有相关规定时,朝鲜是如何解决相关问题的。
通过经国大典的法律思想可以得出,朝鲜试图通过继承大明律的法统,成为另外一个小中华。试图通过维持比中国更为森严的身份等级制度,谋求以国王为最高权力极限的中央集权制专制政治。纵观整个时代,朝鲜时代的法,即经国大典虽然以大明律为实体法,但它更强调身份等级制度与纲常伦理,这是它与大明律的不同点。
法律作为社会的有机体,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从古代开始,韩国法律就深受中国法律的影响。被日本帝国主义侵占以后,随着理念的对立,中国法走向社会主义法律,韩国法走向资本主义法律。两国的法律性质截然相反,但随着现代国际社会的大融合,两国的法律重新开始交流和沟通。韩中建交以后,两国的法学家通过互相沟通,开始研究对方国家的法律。韩国法学界曾经提出,中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女权保护比韩国更加健全,进而提出韩国应该引进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相反,中国也在积极研究韩国的商法与破产法。两国互相研究的趋势将继续下去。从历史上来看,韩中两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研究法制史时,我们不能忽视中国古代法对韩国法律的影响,而单纯去研究韩国法,必须抛弃这种狭隘的思考方式。
注释:
KimYongTae.韩国法制史槪要.圆光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2页.
GooByongHo.韩国古代法史.高丽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6-7页.
KimYongTae.韩国法制史槪要.圆光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2页;GooByongHo.韩国古代法史.高丽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8页.
GooByongHo.前揭书.第18页.
崔致远(857~?)韩国新罗时期诗人,869年来中国学习后进士及第,881年任淮南节度使的从事。后唐僖宗授都统巡官承务郎侍御史内供奉职,他被朝鲜历代公认为汉文文学奠基人,为中朝两国的文化交流作出了贡献。中国《新唐书·艺文志》有其传,《全唐诗》等均收有其作品。
骨品:古时朝鲜新罗族的一种社会等级制度,即骨品制。新罗贵族按血统确定等级身分及相应官阶,不同骨品不通婚姻。骨品世袭不變。
KimHoDong.有关高丽律令的研究现况.岭南大学民族文化硏究所.2007年版.
參考文献:
[1]JoJiMan.朝鲜时代的刑事法.景仁文化社.2007年版.
[2]范忠信,郑定.中国法律文化探究.一潮阁.1996年版.
[3]朴秉濠.经国大典的法思想的性格.韩国古典硏究.1979年版.
[4]LeeJungHee.高丽时代赋役令的编目与其特点.岭南大学民族文化硏究所.2007年版.
关键词律令 高丽律 唐律 经国大典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01-02
从历史上来看,韩国是受古代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影响最为深远的国家之一,这些影响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都已深深扎根于现代韩国人的生活中,并已形成韩国的基本特点。自从朝鲜半岛进入划分阶级与国家的历史阶段以来,法律制度便成为国家控制整个社会并实现统治职能的基本工具。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韩国的法制以固有法律为基础,同时受中国法律的影响,逐渐发展起来的。古代时期接受了中国唐律、中世纪接受了宋朝和元朝的法律、朝鲜时代则接受了明律、日本侵占朝鲜时期,通过日本吸收了欧洲的大陆法系、解放后重新补充并发展了以大陆法为主的英美法,进而形成了韩国的法系。
一、古朝鲜的八条法禁
事实上,汉郡县初期(至公元104年止),古朝鲜社会实行的是一种不文禁约——八条法。殷朝灭亡后,箕子来到朝鲜半岛,将王道的井田制与不文禁法——八条法一并传播。箕子是殷朝三贤之一,他曾向周武王传授儒家最悠久的统治方法,即洪范九畴。但是,八条禁法的内容并未被全部流传下来,只有其中某些内容被记载在了《汉书地理志》的《燕条篇》中。从整体上看,它带有明显的上古时代人类社会的共同点——万民法性质。这里规定的应报刑是所有古代社会法所具有的共同点,其出发点是报复的本能;唯有赎刑是受中国影响的法律。其内容如下:
第一條 相殺 當以時償殺
第二條 相傷 以穀償相盜 男沒入爲家奴子爲婢
第三條 自浴贖者 人五十萬
二、夫余的刑制与一责十二法
我们可以从《后汉书》中的《东夷专夫余条》与《三国志》中的《魏志》,了解有关夫余的法制内容。其内容与古朝鲜的八条法禁的内容大同小异。但,夫余在法制中所提出的“盗一责十二”是针对盗窃罪而言,即盗窃他人物品者需赔偿相当于所窃取物品价值十二倍的罚金。这表明,当时为了保护私有财产制度,以偷一罚十二的方法进行了强化,而且这种观点成为主流。但是,夫余的法制并未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分离,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它明显仿效了中国的法制。
三、三国时代的律令
在三国时代,韩国通过接受中国的律令制度,完成中央集权,从而巩固和加强皇权。现存韩国三国时代的史料和文献非常少,大部分研究资料需要从中国史料中查询,因此对这一时期法制的研究便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一)高句丽的律令
据有关学者考证,高句丽的律令是以公元267年中国晋武帝时代集大成的秦始律令为母法。高句丽小兽林王最大的功绩是颁布了律令。到公元373年,高句丽统治国家所适用的法律是习惯法。但,随着国家规模的扩大,各种势力开始明争暗斗,为了加强皇权与中央集权,迫切需要统一的规范,中国的律令体制遂成为高句丽最值得模仿的律令体制范本。但是,现存的纪录中只记载了颁布律令的事实,并未记载律令相关的内容,《魏志·高句丽》中记载着“有罪犯,但无监狱,诸加聚集,共同议论,处罚罪人,其妻变为奴婢”等内容。
高句丽律令的特点是,虽然以中国律令为母法,但在刑法适用方面却表现得更为森严,而儒家思想的程度与深度却不及同样受中国律令影响的百济。另外,高句丽作为夫余的继承国家,虽然传承了一责十二法,但通过律令的引入,增加了夫余法中不曾体现的有关战争的法律与处置叛逆者的法律。
(二)百济的律令
百济因离中国近,所以三国中,百济是最早完善律令制度的国家。受唐律影响的百济,其刑事制度与高句丽颇为相似。但,高句丽是崇尚武艺,征服欲望强烈的部族联合体统治国家,因此在刑罚方面也表现出这方面的特征。而百济则很早就引进中国的律令制度,根据公权力适用刑法,比较重视法治,这是高句丽与百济的区别之处。
(三)新罗的律令
以新罗为例,由于没有可推定的资料,所以包括母法在内的许多律令都无从考证其具体内容。但,后世崔致猿在凤岩寺智证大师塔碑中,记载了有关法兴王(公元520年)颁布律条的内容。凤坪新罗碑(公元524年)中也指出,“前时王大敎法”传递了律令颁布的信息,同时,还有杖刑事例,从中可以看出,當时的律令具备了比较完备的形式。公元654年(武烈王1年),新罗正镇压贵族势力,以加强国王的权利,当时,新罗秉承上述传统,参照唐朝的律令,重新制定了理方府各60余条。另外,文武王曾在自己遗书中表明,必须改正律令格式中不合理的部分,由此可见,当时律令制的施行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公元805年(哀庄王6年)曾颁布20余条公式,三国史记杂志的骨品制度可推测为公元834年(兴德王9年)再确认的法律。综上所述,从新罗时代起,律令制度开始在整个社会施行,对国家体制或整个社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公元687年(神文王7年)分封文武官僚田,或公元722(圣德王20年)分封丁田,这些都可以在这种脉络中寻找答案。
(四)高丽时代的律令
唐帝国灭亡11年后,高丽于公元918年成立。以契丹族为首的北方民族开始崭露头角,中国大陆陷入五代时期的混乱局面。朝鲜半岛内虽然伴随新罗王朝的没落,地方豪族开始纷争不断,但高丽却最终统治了朝鲜半岛。包括法律制度在内,高丽王朝沿袭了新罗王朝的部分政治事物。与此同时,高丽王朝直接吸收了唐朝与宋朝的制度。但是,现在却无法找到有关高丽颁布律令的史料。
不过,从下面高丽史刑法志序文中,可以发现如下信息:“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於刑法赤采唐律参酌时宣而用之,曰狱官令二条名利十二条卫禁四条职制十四条户婚四条廐库三条擅兴三条盗贼六条鬪讼七条诈伪二条杂律二条捕亡八条断狱四条摠七十一条删烦取简行之一时赤不谓无据”。由此可见,除去第71条中的狱官令第2条,其余部分是唐律502条与69条的压缩版。
通过分析高丽律令中对唐律与宋律的借鉴,可以发现高丽的五刑是唐律中的赎铜法与宋律中的折杖法混用的表现形式。
四、朝鲜的经国大典与大明律
与其说朝鲜的经国大典是新法律的创造,不如说它沿袭了从高丽时代传承下来的习惯法与大明律。特别是,开创朝鲜的太祖曾在即位教书中说道,要将大明律适用于朝鲜的法源。朝鲜建国初期,在没有法的情况下,需要适用统一的法律,与重新创造法律相比,直接借用法令则显得更加切合实际,因此直接借用大明律也就不足为奇了。另外,新进士大夫们作为开创朝鲜的主要阶层,是崇尚新儒学的主要群体,大明律拥有的体系性和合理性与士大夫们追求的思想一脉相通,为此,大明律被选定为了最适宜的建设儒教国家的法律。但是,大明律在朝鲜的适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与朝鲜的习惯相冲突的情况,其中矛盾最为突出的是,与家族规范之间的冲突。大明律作为既定的刑事法,要求直接适用大明律解决问题,但奴婢问题、身份等级问题等朝鲜固有的特殊性开始突显。特别是在身份制度方面,朝鲜采取的是“一妻多妾”制度,随之,会产生嫡子与庶子的差异。但大明律中却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它属于朝鲜独有的身份制度。朝鲜的嫡庶之间等级差异森严,在朝鲜,嫡弟杀害庶兄的情况被视为“以幼杀长”,庶兄杀害嫡弟的情况被视为“卑杀尊”,由此可见,单纯依靠大明律,必然无法解决朝鲜固有的某些问题。实际上,据朝鲜王朝实录记载,成宗9年(1478年)规定,庶兄与嫡弟的这种情况根据毆期親尊長,被视为相等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会被处于死刑,嫡姪与庶伯叔父母之间的殴打、杀伤行为根据“毆打功以下尊長”给予某种处分。这种例子很好地说明了面对大明律法没有相关规定时,朝鲜是如何解决相关问题的。
通过经国大典的法律思想可以得出,朝鲜试图通过继承大明律的法统,成为另外一个小中华。试图通过维持比中国更为森严的身份等级制度,谋求以国王为最高权力极限的中央集权制专制政治。纵观整个时代,朝鲜时代的法,即经国大典虽然以大明律为实体法,但它更强调身份等级制度与纲常伦理,这是它与大明律的不同点。
法律作为社会的有机体,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从古代开始,韩国法律就深受中国法律的影响。被日本帝国主义侵占以后,随着理念的对立,中国法走向社会主义法律,韩国法走向资本主义法律。两国的法律性质截然相反,但随着现代国际社会的大融合,两国的法律重新开始交流和沟通。韩中建交以后,两国的法学家通过互相沟通,开始研究对方国家的法律。韩国法学界曾经提出,中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女权保护比韩国更加健全,进而提出韩国应该引进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相反,中国也在积极研究韩国的商法与破产法。两国互相研究的趋势将继续下去。从历史上来看,韩中两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研究法制史时,我们不能忽视中国古代法对韩国法律的影响,而单纯去研究韩国法,必须抛弃这种狭隘的思考方式。
注释:
KimYongTae.韩国法制史槪要.圆光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2页.
GooByongHo.韩国古代法史.高丽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6-7页.
KimYongTae.韩国法制史槪要.圆光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2页;GooByongHo.韩国古代法史.高丽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8页.
GooByongHo.前揭书.第18页.
崔致远(857~?)韩国新罗时期诗人,869年来中国学习后进士及第,881年任淮南节度使的从事。后唐僖宗授都统巡官承务郎侍御史内供奉职,他被朝鲜历代公认为汉文文学奠基人,为中朝两国的文化交流作出了贡献。中国《新唐书·艺文志》有其传,《全唐诗》等均收有其作品。
骨品:古时朝鲜新罗族的一种社会等级制度,即骨品制。新罗贵族按血统确定等级身分及相应官阶,不同骨品不通婚姻。骨品世袭不變。
KimHoDong.有关高丽律令的研究现况.岭南大学民族文化硏究所.2007年版.
參考文献:
[1]JoJiMan.朝鲜时代的刑事法.景仁文化社.2007年版.
[2]范忠信,郑定.中国法律文化探究.一潮阁.1996年版.
[3]朴秉濠.经国大典的法思想的性格.韩国古典硏究.1979年版.
[4]LeeJungHee.高丽时代赋役令的编目与其特点.岭南大学民族文化硏究所.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