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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承担着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倡廉任务,是整个检察中心工作的重要保证。担负着教育、监督、查处、保护四项职能。它具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服从服务于检察工作全局。二是紧密围绕检察业务开展监督之责。本文旨在分析如何发挥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职能作用。
关键词 监察职能 检察职能 机构设置
作者简介:陈胜杰、王秀君,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055
纪检监察部门是检察机关行使内部监督职能的重要内设机构。长期以来,在基层检察院中,由于少数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和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加上机构不健全、人员配置少,致使纪检监察干警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比较被动、针对性不强、水平不高,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在当前形势下,针对反腐败斗争的复杂性,加强和改进基层院纪检监察工作十分迫切。
一、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的现状和问题
(一)少数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和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在基层检察院中,少数干警认为反贪、反渎、侦监、公诉等业务部门的工作才是检察院的第一工作,是一线,纪检监察部门是附属机构,是可有可无的“摆设”,为保一线,像纪检监察这样的二线部门不要过于较真、负责,否则会增加办案人员的思想负担,影响一线办案。这种思想充分反映出少数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和意义认识不清,割裂了纪检监察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关系。
(二)机构不健全、人员少、水平不高
机构不健全,人员少的状况不仅增加了现有干警的工作强度,也与日渐壮大的检察队伍和逐渐增加的检察业务不相适应。而且现有的纪检监察干警很多都来自院内的业务部门,属于“半路出家”,先前并未从事过这方面的工作,岗前和在岗阶段也基本没有经过专门培训,所谓“隔行如隔山”,工作效率和水平不够理想。
(三)工作方式陈旧、针对性不强、监督力度比较薄弱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改革创新是任何环境和条件下都必须坚持的行为理念,流水不腐,户枢不蠹。纪检监察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因时而变、因事而为,就不能满足党的需要和人民的嘱托,更无法完成党章所赋予的神圣职责。但实践工作中,基层院纪检监察部门大多照搬、类推上级活动方案,存在“一阵风”现象,结合自身实际少,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基本处于领导交代什么就干什么的被动应付式状态,极少主动出点子、出新招。在一些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上,由于被查出人通常会设置关系网,纪检监察干警可能顾于压力和阻力,失之一软,失之以宽;有的也在上级院的领导和支持下,查处了一些轻微的违法违纪案件,但对于一些较为棘手的问题,不敢正面应对,怕得罪领导,影响单位的声誉和形象,因此查处的力度不大。
二、纪检监察部门正确发挥监督效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八章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纪检机关的主要任务和具体工作。《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界定了监察部门工作的性质和五项职责。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帮助解决纪检监察机关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推动落实反腐倡廉各项任务。近年来,我院纪检监察部门在上级院、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本院党组的领导下,在规范办案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纠正不正之风、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增强干警公正执法意识和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方面均发挥了积极作用,其监督效能日益凸显。新形势下,伴随世情、国情、党情以及腐败行为的新发展,更需要纪检监察部门紧紧把握时代脉搏,进行前瞻性、预见性和战略性的思考与运筹,用更加积极和果敢的精神风貌接受反腐败斗争的一切挑战。
三、加强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对策
(一)完善纪检监察用人机制
纪检监察干警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检察队伍的自身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成效。在我国古代,监察官员的选任特别严格。在品格方面,历代共同强调的标准是“公正廉明”。“发人之奸,贬人之爵,夺人之官,甚则罪人于死地。”做到“不荡于富臾,不整于贫贱,不摇于威武,道之所在,死生以之。”在资历方面,大多注重实践经验和显著的政绩。宋代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清代规定出任知县经三年考满才可做监官。在选任程序方面,两汉时大多通过察举方式,由地方官推荐人选;隋代由吏部铨选监察官;唐宋则大多由“帝王亲擢”。此外,为保证监察官吏具有足以适应监察工作的能力和阅历,明朝还规定了“试职”制度。俗话说“打铁先要自身硬”,纪检监察干警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一支重要力量,身负监督办案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的重要使命。因此,为了更加有效地发挥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职能,可以借鉴古代监察官员的选任标准,选拔高素质干警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完善现有用人机制。在岗时期,鼓励干警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技能培训,通过调查研究,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赢得工作主动权。
(二)加强领导、更新观念、改进方法
在新的形势下,各级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必须加强领导,增强抓好纪检监察工作的紧迫感,像地方党委那样重视纪检监察工作,准确定位,落实纪检监察人员应有的待遇,真正做到有职有权,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纪检监察干警应当确立“有为才有位”的思想观念,遇到困难和挑战要积极作为,凭着一身正气,大胆开展工作,长期坚持下去,定会得到广大干警的理解和支持。许多腐败的案例告诉我们,人只是权力的实施者,本身不具备腐败性,只是当人和权力结合在一起,而权力本身又出项“缝隙”时,腐败分子才有机可乘。因此,监察工作的重点应是“盯权”而非“盯人”,力争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能到哪里。面对“前腐后继”的怪异趋势,纪检监察干警必须转变就事论事的工作观念,将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和杜绝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方面。
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基层检察院的各项工作,大到适用法律,小到一言一行,都需要用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但制度本身不仅在于制定和设计,关键在于执行。纪检监察工作是制度的“忠实卫士”,对不按制度办事者要严格追究其责任,但要把握好惩处的“度”,以达到正确履行惩处职能,增强威慑力的功效,需讲究策略。惩处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适时加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于打击歪风邪气、弘扬正气和树立维护纪检监察部门的权威有重要意义。但是,惩处毕竟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对待轻微违纪行为,还是要发挥政治思想工作的优势。一次诚恳的批评,往往比惩处的效果要好。若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必须移交相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唯有立足全局,讲究策略,才能有效发挥好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和充分显示出纪检监察工作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三)履行保护职能,激发纪检监察队伍活力
“一个集体,好比一条奔腾不息的河流,每一名干警的困难和困惑就是河里的石头,如果不能及时把石头搬开,河水的流动就会受阻,甚至会改变流向。”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注重人文关怀,建立纪检监察干部与干警定期交流谈话制度,充分了解每位干警的家庭状况和思想动态,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为创造性的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内动力”。
正确履行纪检监察保护职能,增强干警工作的主动性。保护并非袒护,纪检监察保护职能是其他各项职能的目的和归宿,教育、监督、惩处的目的都是为了从不同角度更好地保护干警、爱护干警,调动干警工作的积极性,避免干警接触腐败“高压线”。一方面对举报属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予以足够重视,坚决查处。另一方面对那些坚持正义,敢于动真碰硬,大胆开展工作的检察官所遭受到的不实诬告和陷害,要及时澄清,进行表彰,树立典型。
关键词 监察职能 检察职能 机构设置
作者简介:陈胜杰、王秀君,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055
纪检监察部门是检察机关行使内部监督职能的重要内设机构。长期以来,在基层检察院中,由于少数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和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加上机构不健全、人员配置少,致使纪检监察干警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比较被动、针对性不强、水平不高,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在当前形势下,针对反腐败斗争的复杂性,加强和改进基层院纪检监察工作十分迫切。
一、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的现状和问题
(一)少数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和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在基层检察院中,少数干警认为反贪、反渎、侦监、公诉等业务部门的工作才是检察院的第一工作,是一线,纪检监察部门是附属机构,是可有可无的“摆设”,为保一线,像纪检监察这样的二线部门不要过于较真、负责,否则会增加办案人员的思想负担,影响一线办案。这种思想充分反映出少数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和意义认识不清,割裂了纪检监察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关系。
(二)机构不健全、人员少、水平不高
机构不健全,人员少的状况不仅增加了现有干警的工作强度,也与日渐壮大的检察队伍和逐渐增加的检察业务不相适应。而且现有的纪检监察干警很多都来自院内的业务部门,属于“半路出家”,先前并未从事过这方面的工作,岗前和在岗阶段也基本没有经过专门培训,所谓“隔行如隔山”,工作效率和水平不够理想。
(三)工作方式陈旧、针对性不强、监督力度比较薄弱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改革创新是任何环境和条件下都必须坚持的行为理念,流水不腐,户枢不蠹。纪检监察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因时而变、因事而为,就不能满足党的需要和人民的嘱托,更无法完成党章所赋予的神圣职责。但实践工作中,基层院纪检监察部门大多照搬、类推上级活动方案,存在“一阵风”现象,结合自身实际少,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基本处于领导交代什么就干什么的被动应付式状态,极少主动出点子、出新招。在一些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上,由于被查出人通常会设置关系网,纪检监察干警可能顾于压力和阻力,失之一软,失之以宽;有的也在上级院的领导和支持下,查处了一些轻微的违法违纪案件,但对于一些较为棘手的问题,不敢正面应对,怕得罪领导,影响单位的声誉和形象,因此查处的力度不大。
二、纪检监察部门正确发挥监督效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八章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纪检机关的主要任务和具体工作。《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界定了监察部门工作的性质和五项职责。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帮助解决纪检监察机关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推动落实反腐倡廉各项任务。近年来,我院纪检监察部门在上级院、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本院党组的领导下,在规范办案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纠正不正之风、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增强干警公正执法意识和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方面均发挥了积极作用,其监督效能日益凸显。新形势下,伴随世情、国情、党情以及腐败行为的新发展,更需要纪检监察部门紧紧把握时代脉搏,进行前瞻性、预见性和战略性的思考与运筹,用更加积极和果敢的精神风貌接受反腐败斗争的一切挑战。
三、加强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对策
(一)完善纪检监察用人机制
纪检监察干警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检察队伍的自身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成效。在我国古代,监察官员的选任特别严格。在品格方面,历代共同强调的标准是“公正廉明”。“发人之奸,贬人之爵,夺人之官,甚则罪人于死地。”做到“不荡于富臾,不整于贫贱,不摇于威武,道之所在,死生以之。”在资历方面,大多注重实践经验和显著的政绩。宋代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清代规定出任知县经三年考满才可做监官。在选任程序方面,两汉时大多通过察举方式,由地方官推荐人选;隋代由吏部铨选监察官;唐宋则大多由“帝王亲擢”。此外,为保证监察官吏具有足以适应监察工作的能力和阅历,明朝还规定了“试职”制度。俗话说“打铁先要自身硬”,纪检监察干警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一支重要力量,身负监督办案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的重要使命。因此,为了更加有效地发挥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职能,可以借鉴古代监察官员的选任标准,选拔高素质干警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完善现有用人机制。在岗时期,鼓励干警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技能培训,通过调查研究,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赢得工作主动权。
(二)加强领导、更新观念、改进方法
在新的形势下,各级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必须加强领导,增强抓好纪检监察工作的紧迫感,像地方党委那样重视纪检监察工作,准确定位,落实纪检监察人员应有的待遇,真正做到有职有权,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纪检监察干警应当确立“有为才有位”的思想观念,遇到困难和挑战要积极作为,凭着一身正气,大胆开展工作,长期坚持下去,定会得到广大干警的理解和支持。许多腐败的案例告诉我们,人只是权力的实施者,本身不具备腐败性,只是当人和权力结合在一起,而权力本身又出项“缝隙”时,腐败分子才有机可乘。因此,监察工作的重点应是“盯权”而非“盯人”,力争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能到哪里。面对“前腐后继”的怪异趋势,纪检监察干警必须转变就事论事的工作观念,将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和杜绝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方面。
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基层检察院的各项工作,大到适用法律,小到一言一行,都需要用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但制度本身不仅在于制定和设计,关键在于执行。纪检监察工作是制度的“忠实卫士”,对不按制度办事者要严格追究其责任,但要把握好惩处的“度”,以达到正确履行惩处职能,增强威慑力的功效,需讲究策略。惩处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适时加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于打击歪风邪气、弘扬正气和树立维护纪检监察部门的权威有重要意义。但是,惩处毕竟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对待轻微违纪行为,还是要发挥政治思想工作的优势。一次诚恳的批评,往往比惩处的效果要好。若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必须移交相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唯有立足全局,讲究策略,才能有效发挥好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和充分显示出纪检监察工作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三)履行保护职能,激发纪检监察队伍活力
“一个集体,好比一条奔腾不息的河流,每一名干警的困难和困惑就是河里的石头,如果不能及时把石头搬开,河水的流动就会受阻,甚至会改变流向。”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注重人文关怀,建立纪检监察干部与干警定期交流谈话制度,充分了解每位干警的家庭状况和思想动态,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为创造性的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内动力”。
正确履行纪检监察保护职能,增强干警工作的主动性。保护并非袒护,纪检监察保护职能是其他各项职能的目的和归宿,教育、监督、惩处的目的都是为了从不同角度更好地保护干警、爱护干警,调动干警工作的积极性,避免干警接触腐败“高压线”。一方面对举报属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予以足够重视,坚决查处。另一方面对那些坚持正义,敢于动真碰硬,大胆开展工作的检察官所遭受到的不实诬告和陷害,要及时澄清,进行表彰,树立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