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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律师和企业法务工作有它的相同之处也有它的不同之处,很多执业律师也常会有是否需要去企业历练的疑惑,本文从律师和企业法务工作的不同之处分析,从不同角度对律师企业历练的必要性提出建议。
关键词:律师;企业法务;历练
谈论此问题之前,我们必须要确定历练的目的是什么?希望通过企业历练得到什么?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状态?是熟悉行业,了解企业内部制度与运作流程,构建关系网,更好地为自己未来的律师工作服务?还是仅仅是因为律师工作未见成效,无法维持自己的生活,所以至企业做暂时性的缓冲?以结果目的作为出发点,我们才能辩证地分析此问题,讨论此问题才有意义。
在上述假设中,若仅是出于第二个目的即生活的需要,那么企业历练确为第一选择,若无法承担自己生活的责任,则就失去了工作的本质意义;因为相对于律师行业收入的未知与不稳定,企业工作的收入是稳定且可以预知的,且相比于一直在企业法务工作中打转的从业者,在从事了一段时间律师再去到企业的法务更能得到企业的青睐,待遇也会很可观,因此对于为生活所迫的律师而言,选择暂时至企业缓冲确实是很好地选择。
对于出于积极的职业发展规划,更深层次了解企业内部运作规则、构建自己的业务关系网,更好地精进业务为目的而暂时中断律师业务,不将律师业务作为主要工作重心的,是我们本文谈论的重点。在谈讨必要性之前,需要先了解律师工作与在企业相关部门从事法律相关工作即法务工作的区别,笔者认为,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方式的不同:律师被定义为自由职业者,自由,是环境的自由与时间的自由,律师有一个相对开放、自由的工作环境与工作时间,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与生活,具有相对的灵活性;而企业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法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循企业的考勤制度,在固定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完成特定的工作,除非特殊情况下的商务谈判,一般情况下,企业法务人员均是固定时间固定地点办公,工作时间可支配度较低。
2.工作内容不同:受律师职业属性决定,律师的工作内容具有不特定性与未知性,所面对的行业对象也具有多样性,每一次所面对的可能都是新鲜的事物,哪怕是同一行业,每一次所面对的案例也充满独特性与挑战性;而企业法务工作却是特定的,每天所面对的均是一个行业,且工作内容主要是以合同的起草、审核等固化的非诉讼业务为主,接触初始,会有新鲜感与挑战性,但三个月熟悉本企业运营流程之后,自己可能就要每天重复1+1的工作了。
3.面对群体不同:律师工作所面对的对象是当事人、司法机关等外部的个体或群体,自己作为三者中的“中间人”,只需对两方负责,平衡自己与两方的关系即可;而企业工作所面对的是内部的特定的长期共事的个体(同事),不仅要考虑业务对接时的公正性,还要考虑同事处理业务时的处境,如此在处理人际关系上,二者就有很大不同,如果在和同事对接业务时只考虑自己业务的严谨公正,而不考虑同事在和其他第三方接洽业务的难易程度,则很可能会与同事产生隔阂。
4.工作侧重点不同:律师与法务虽然同为法律工作,但二者在工作上侧重点却不相同。律师多为诉讼业务,以解决纠纷,达到当事人诉求为目的,所需考虑的为工作效率与诉讼目的;而企业的法律工作则是预防性工作,以防范法律风险同时兼顾业务需求为主要目的,法律风险防范与业务需求之间如何达到平衡,则是最为考验企业法律工作者的一项工作,以合同为例,企业业务部门所考虑的是尽快达成交易,而法律部门则是考虑合同的严谨性及风险性,如若合同审核严格,对合同条款分利必争,则会增加业务部门合同的谈判难度,甚至会使项目夭折,但如若将合同审核放宽松,则可能会达不到法律审查的目的,因此如何兼顾风险按与效率,平衡二者之间的界限,则是需要法务人员在每一次的业务中灵活运用。
在大致了解律师与法务工作的区别之后,我们再来讨论是否有必要去企业历练,而讨论此问题也不能抛开实际情况一言概之,需要根据个体不同情况分析,笔者看来,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1.律师主攻业务方向;在企业中所接触的是业务多为合同、知识产权、公司內部治理机构等与企业本身及经济往来有关的业务,长时间接触,可以更了解这个行业的业务运作,对律师在处理此类业务时,更加得心应手,但如若是一个主攻行政、刑事方面且没有转方向打算的律师,个人认为去企业历练学习的必要性则较小,历练是为了更好地辅助主职业务,但因为在企业里很少能接触到行、刑方面的事务,所以对自己的主职业务起不到很大地帮助作用,这些业务方向的律师如若想要历练,基层行政机关可能是一个更好地选择。
2.律师本身实际情况:因为工作环境、交流群体的不同,两种工作的状态也是不同的,对于大多数律师而言,习惯了自由不受管束的生活,如若去到企业工作,则就要做好日复一日的重复与制度约束,目的固然重要,但亦要考虑自身的适应性,是否能够适应阶层明显的领导制度,是否能够适应复杂的人际交往关系。对于性格外向、喜欢交流与沟通,不能忍受寡言与局限,希望每天都充满挑战灵活工作的律师来说,去到企业历练并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因为自愿才会平稳,如若违背自己意愿,不能说服自己,仅是出于业务逼迫,不情愿地转换工作地点,这样整个人就会很浮躁,无法平心安稳工作,这样就失去了历练本来的目的,就并无必要去到企业“遭罪”。
3.企业类型选择:在认真分析自己与企业的适配性之后,如若出于自身考虑决定去到企业历练,对于企业类型及历练方式也应做好选择。企业有国企与民企、外资与内资的区分,除非是有目的地想要了解某个企业(比如是为将其发展为顾问单位为目的或出于抢占领新兴行业律师服务市场空白的目的),一般情况下,笔者认为,外资民企更适合律师去学习历练,因为我国的特殊国情,国企中的人际关系较一般企业更为复杂,民间一句话,国企学做人、私企学做事,若想要真正了解企业的运作模式,民营企业更为合适,而外资又比内资企业多了一层学习外语及学习国外法律制度的机会。随着国家间贸易交流的深入性,市场上对于熟知国际贸易规则与流程的律师需求也在日益增加,因此在多种企业类型中,外资、民企是最好地历练选择。
除了企业本身的划分之外,根据企业与所在律所的关系,又可以将企业分为顾问型企业与普通企业,出于与律所的良好合作关系,一些情况下,顾问单位会有驻场要求,个人看来驻场型的历练亦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此种情况下,因为顾问单位对已了解你的背景状态,相对于彼此无任何了解的普通企业,顾问型企业相对来说可能会有更多地自由度;在此类型企业历练,可能并不要求你完全中断律师业务脱离律师行业本身,因为有良好地合作基础,因此在协商一致地情况下,可以兼顾两方工作,以企业内部法律业务为主律师业务为辅。
在进行了上述假设、对比探讨之后,可以看出笔者倾向于去企业历练,特别是对于民商方面的律师,因为除了了解行业规则、构建自己隐形的交际网之外,亦有机会转换身份,学到不同角度的思考方式。在律师职业,我们是作为乙方,而企业法务工作可以给到我们以甲方客户身份去和乙方企业外部法律顾问沟通交流的机会,这个过程,会帮助我们在未来的律师工作中更能理解甲方企业的需求,能知道怎样更好地和客户沟通交流,达到双方目的的平衡。
参考文献
[1]綦茹.企业内部法务和社会律师的合作模式[J].区域治理,2019(46).
[2]张学兵.律师服务民营经济——民营企业与律师行业的双赢合作[J].中国律师,2019(01).
作者简介:田慧峰(1977.08.17-),男,汉族,河南省郑州市,律所主任,研究生,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民商法、劳动法。
关键词:律师;企业法务;历练
谈论此问题之前,我们必须要确定历练的目的是什么?希望通过企业历练得到什么?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状态?是熟悉行业,了解企业内部制度与运作流程,构建关系网,更好地为自己未来的律师工作服务?还是仅仅是因为律师工作未见成效,无法维持自己的生活,所以至企业做暂时性的缓冲?以结果目的作为出发点,我们才能辩证地分析此问题,讨论此问题才有意义。
在上述假设中,若仅是出于第二个目的即生活的需要,那么企业历练确为第一选择,若无法承担自己生活的责任,则就失去了工作的本质意义;因为相对于律师行业收入的未知与不稳定,企业工作的收入是稳定且可以预知的,且相比于一直在企业法务工作中打转的从业者,在从事了一段时间律师再去到企业的法务更能得到企业的青睐,待遇也会很可观,因此对于为生活所迫的律师而言,选择暂时至企业缓冲确实是很好地选择。
对于出于积极的职业发展规划,更深层次了解企业内部运作规则、构建自己的业务关系网,更好地精进业务为目的而暂时中断律师业务,不将律师业务作为主要工作重心的,是我们本文谈论的重点。在谈讨必要性之前,需要先了解律师工作与在企业相关部门从事法律相关工作即法务工作的区别,笔者认为,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方式的不同:律师被定义为自由职业者,自由,是环境的自由与时间的自由,律师有一个相对开放、自由的工作环境与工作时间,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与生活,具有相对的灵活性;而企业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法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循企业的考勤制度,在固定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完成特定的工作,除非特殊情况下的商务谈判,一般情况下,企业法务人员均是固定时间固定地点办公,工作时间可支配度较低。
2.工作内容不同:受律师职业属性决定,律师的工作内容具有不特定性与未知性,所面对的行业对象也具有多样性,每一次所面对的可能都是新鲜的事物,哪怕是同一行业,每一次所面对的案例也充满独特性与挑战性;而企业法务工作却是特定的,每天所面对的均是一个行业,且工作内容主要是以合同的起草、审核等固化的非诉讼业务为主,接触初始,会有新鲜感与挑战性,但三个月熟悉本企业运营流程之后,自己可能就要每天重复1+1的工作了。
3.面对群体不同:律师工作所面对的对象是当事人、司法机关等外部的个体或群体,自己作为三者中的“中间人”,只需对两方负责,平衡自己与两方的关系即可;而企业工作所面对的是内部的特定的长期共事的个体(同事),不仅要考虑业务对接时的公正性,还要考虑同事处理业务时的处境,如此在处理人际关系上,二者就有很大不同,如果在和同事对接业务时只考虑自己业务的严谨公正,而不考虑同事在和其他第三方接洽业务的难易程度,则很可能会与同事产生隔阂。
4.工作侧重点不同:律师与法务虽然同为法律工作,但二者在工作上侧重点却不相同。律师多为诉讼业务,以解决纠纷,达到当事人诉求为目的,所需考虑的为工作效率与诉讼目的;而企业的法律工作则是预防性工作,以防范法律风险同时兼顾业务需求为主要目的,法律风险防范与业务需求之间如何达到平衡,则是最为考验企业法律工作者的一项工作,以合同为例,企业业务部门所考虑的是尽快达成交易,而法律部门则是考虑合同的严谨性及风险性,如若合同审核严格,对合同条款分利必争,则会增加业务部门合同的谈判难度,甚至会使项目夭折,但如若将合同审核放宽松,则可能会达不到法律审查的目的,因此如何兼顾风险按与效率,平衡二者之间的界限,则是需要法务人员在每一次的业务中灵活运用。
在大致了解律师与法务工作的区别之后,我们再来讨论是否有必要去企业历练,而讨论此问题也不能抛开实际情况一言概之,需要根据个体不同情况分析,笔者看来,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1.律师主攻业务方向;在企业中所接触的是业务多为合同、知识产权、公司內部治理机构等与企业本身及经济往来有关的业务,长时间接触,可以更了解这个行业的业务运作,对律师在处理此类业务时,更加得心应手,但如若是一个主攻行政、刑事方面且没有转方向打算的律师,个人认为去企业历练学习的必要性则较小,历练是为了更好地辅助主职业务,但因为在企业里很少能接触到行、刑方面的事务,所以对自己的主职业务起不到很大地帮助作用,这些业务方向的律师如若想要历练,基层行政机关可能是一个更好地选择。
2.律师本身实际情况:因为工作环境、交流群体的不同,两种工作的状态也是不同的,对于大多数律师而言,习惯了自由不受管束的生活,如若去到企业工作,则就要做好日复一日的重复与制度约束,目的固然重要,但亦要考虑自身的适应性,是否能够适应阶层明显的领导制度,是否能够适应复杂的人际交往关系。对于性格外向、喜欢交流与沟通,不能忍受寡言与局限,希望每天都充满挑战灵活工作的律师来说,去到企业历练并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因为自愿才会平稳,如若违背自己意愿,不能说服自己,仅是出于业务逼迫,不情愿地转换工作地点,这样整个人就会很浮躁,无法平心安稳工作,这样就失去了历练本来的目的,就并无必要去到企业“遭罪”。
3.企业类型选择:在认真分析自己与企业的适配性之后,如若出于自身考虑决定去到企业历练,对于企业类型及历练方式也应做好选择。企业有国企与民企、外资与内资的区分,除非是有目的地想要了解某个企业(比如是为将其发展为顾问单位为目的或出于抢占领新兴行业律师服务市场空白的目的),一般情况下,笔者认为,外资民企更适合律师去学习历练,因为我国的特殊国情,国企中的人际关系较一般企业更为复杂,民间一句话,国企学做人、私企学做事,若想要真正了解企业的运作模式,民营企业更为合适,而外资又比内资企业多了一层学习外语及学习国外法律制度的机会。随着国家间贸易交流的深入性,市场上对于熟知国际贸易规则与流程的律师需求也在日益增加,因此在多种企业类型中,外资、民企是最好地历练选择。
除了企业本身的划分之外,根据企业与所在律所的关系,又可以将企业分为顾问型企业与普通企业,出于与律所的良好合作关系,一些情况下,顾问单位会有驻场要求,个人看来驻场型的历练亦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此种情况下,因为顾问单位对已了解你的背景状态,相对于彼此无任何了解的普通企业,顾问型企业相对来说可能会有更多地自由度;在此类型企业历练,可能并不要求你完全中断律师业务脱离律师行业本身,因为有良好地合作基础,因此在协商一致地情况下,可以兼顾两方工作,以企业内部法律业务为主律师业务为辅。
在进行了上述假设、对比探讨之后,可以看出笔者倾向于去企业历练,特别是对于民商方面的律师,因为除了了解行业规则、构建自己隐形的交际网之外,亦有机会转换身份,学到不同角度的思考方式。在律师职业,我们是作为乙方,而企业法务工作可以给到我们以甲方客户身份去和乙方企业外部法律顾问沟通交流的机会,这个过程,会帮助我们在未来的律师工作中更能理解甲方企业的需求,能知道怎样更好地和客户沟通交流,达到双方目的的平衡。
参考文献
[1]綦茹.企业内部法务和社会律师的合作模式[J].区域治理,2019(46).
[2]张学兵.律师服务民营经济——民营企业与律师行业的双赢合作[J].中国律师,2019(01).
作者简介:田慧峰(1977.08.17-),男,汉族,河南省郑州市,律所主任,研究生,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民商法、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