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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科技创新是现代知识经济的核心,而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竞争性和法制化,因此,为科技创新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对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经济发展呼唤科技创新,而科技创新呼唤与时俱进的科技法制环境。
【关键词】:甘肃 科技立法 发展前景
一、甘肃科技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990年初,由甘肃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实施科教兴省的战略决策。1992年,又以地方立法形式使这一决策固定下来。近年,甘肃省以科技、经济相结合和促进科技转化为先进生产力为中心,以实施"八大科技工程"为主线,促进科教兴省工作深入发展。甘肃省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经过全省法律界、科技界以及经济界的多年共同努力,已在省、地(市、州)、县各个层面全面的展开相应科技立法工作。目前,甘肃已制定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2012年,《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近年来,甘肃省委、省政府逐步将其制定的一系列旨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科技进步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从而以法规形式对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加以规范和保障。
通过分析甘肃省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我们发现甘肃省有关科技立法存在如下问题:
(一)缺乏强制性调整措施
甘肃科技立法强调了其调整方法的特殊性,却忽视了科技法作为法律的普遍性要求以及特点,从而导致其缺乏强制性调整措施。不同特性的法律具有其特殊调整方法,但是所有法律有其普遍性的调整方法,而法律要被信仰,除了有良法可依,更要强制性的保障措施。因此,科技法在强调肯定、鼓励和倡导的调整方法的同时,不能忽视法的普遍性调整方法,即强制、惩罚等手段。
(二)欠缺科技执法力度
甘肃的科技执法状况比较混乱,执法力度不够。这种现状,与甘肃快速发展的科技立法现状并不匹配。事实上,要想全面完善甘肃科技立法,仅仅做到有法可依是不够的,还要做到执法必严,为达到这个目标,必须制定并完善相应的规范科技执法法律规范。
(三)科技立法原则性强,配套法规少,缺乏可操作性
在科技法的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督,往往把科技法变成了"软法"。此外,由于科技法本身的特殊性,不仅要求立法者须具有科技与法律的复合知识,而且要求司法者、执法者具有科技与法律的专门知识,人大监督更需有既懂科技又知法律的专门人士来完成。②导致甘肃科技法律的实施难度较大。
(四) 科技创新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近年来,甘肃科技立法在深化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发展公益性科研机构、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都有较大发展,制定了如《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稳定支持的若干意见》《甘肃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多部法律文件。但是在鼓励技术创新方面的法律规范却很少而且年代较久远,如下表:
一方面,科技发展日新月异,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快速更新的科技,不能很好的用于解决各种新问题,另一方面,这些法律在鼓励科技创新方面缺乏针对性。
(五)不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甘肃省有统一的《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等,但是对于甘肃省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区来说,却缺乏一套适合他们的科学系统化的行为规则。
二、外国以及我国其他省市的科技立法现状
我们拿科技立法体系相当完备的美国为例。美国的科技立法体系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具有明确的决策部门和完善的规定科技政策基本原则的法律;第二,重视制定有关技术研发、扩散以及合作的法律;第三,政府制定大量的促进技术产品有效进入市场的法律规范。美国政府通过调整和废除不适应科技发展的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安全满足公共需要并尽量减少企业的负担。
三、甘肃科技立法发展方向
(一)甘肃科技立法须加强农业科技立法
加强农业生物技术相关研究,2012年公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在"突出农业科技创新重点"一节里专门提出"着力抓好种业科技创新"等专题。未来农业发展方向是生物技术型现代农业,甘肃应抓住机遇,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化的同时,率先进行农业生物技术立法保障,将生物技术型现代农业作为甘肃农业发展目标,促进实现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高效利用型的两型社会。
(二)完善科技立法的配套法规,加强法规的系统性、执行力以及可操作性
一方面,甘肃的很多科技立法是由相关科技政策转化而来,以至于有些科技立法可以解决暂时性的问题,但却缺乏配套支持。因此,加强对科技立法的整理与统一部署,健全配套法律规范,使科技立法系统化是甘肃科技立法发展的必由之路。另一方面,正如上文所说,甘肃科技执法较为混乱且执行力弱,因此,加强科技立法的配套法规的另一方面在于完善有关科技执法的立法。其中,在完善相关科技执法类法的同时,尤其应加强其相关强制性调整措施。
(三)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加大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力度需要从源头抓起。首先,源头在于科技项目的立项,我们需要改变批准立项的理念,相关部门对于为立项而立项的科技项目不予批准,而给予真正有经济效益的项目予以大力支持。其次,应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平台建设,使有用的技术走出去,而不是深埋于实验基地。要完善相关建设,不仅要靠政策扶持,更要依靠成文的法律予以保障。
参考文献
①源于http://www.gsstc.gov.cn/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科技法规
②吴猛,刘慧.关于完善我国科技立法的思考.企业家天地
③源于http://www.gsstc.gov.cn/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科技法规
④李真.我国科技立法体系构建问题
⑤吴应清.走农村基层为国家农业建言献策科学中国人
【关键词】:甘肃 科技立法 发展前景
一、甘肃科技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990年初,由甘肃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实施科教兴省的战略决策。1992年,又以地方立法形式使这一决策固定下来。近年,甘肃省以科技、经济相结合和促进科技转化为先进生产力为中心,以实施"八大科技工程"为主线,促进科教兴省工作深入发展。甘肃省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经过全省法律界、科技界以及经济界的多年共同努力,已在省、地(市、州)、县各个层面全面的展开相应科技立法工作。目前,甘肃已制定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2012年,《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近年来,甘肃省委、省政府逐步将其制定的一系列旨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科技进步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从而以法规形式对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加以规范和保障。
通过分析甘肃省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我们发现甘肃省有关科技立法存在如下问题:
(一)缺乏强制性调整措施
甘肃科技立法强调了其调整方法的特殊性,却忽视了科技法作为法律的普遍性要求以及特点,从而导致其缺乏强制性调整措施。不同特性的法律具有其特殊调整方法,但是所有法律有其普遍性的调整方法,而法律要被信仰,除了有良法可依,更要强制性的保障措施。因此,科技法在强调肯定、鼓励和倡导的调整方法的同时,不能忽视法的普遍性调整方法,即强制、惩罚等手段。
(二)欠缺科技执法力度
甘肃的科技执法状况比较混乱,执法力度不够。这种现状,与甘肃快速发展的科技立法现状并不匹配。事实上,要想全面完善甘肃科技立法,仅仅做到有法可依是不够的,还要做到执法必严,为达到这个目标,必须制定并完善相应的规范科技执法法律规范。
(三)科技立法原则性强,配套法规少,缺乏可操作性
在科技法的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督,往往把科技法变成了"软法"。此外,由于科技法本身的特殊性,不仅要求立法者须具有科技与法律的复合知识,而且要求司法者、执法者具有科技与法律的专门知识,人大监督更需有既懂科技又知法律的专门人士来完成。②导致甘肃科技法律的实施难度较大。
(四) 科技创新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近年来,甘肃科技立法在深化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发展公益性科研机构、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都有较大发展,制定了如《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稳定支持的若干意见》《甘肃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多部法律文件。但是在鼓励技术创新方面的法律规范却很少而且年代较久远,如下表:
一方面,科技发展日新月异,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快速更新的科技,不能很好的用于解决各种新问题,另一方面,这些法律在鼓励科技创新方面缺乏针对性。
(五)不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甘肃省有统一的《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等,但是对于甘肃省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区来说,却缺乏一套适合他们的科学系统化的行为规则。
二、外国以及我国其他省市的科技立法现状
我们拿科技立法体系相当完备的美国为例。美国的科技立法体系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具有明确的决策部门和完善的规定科技政策基本原则的法律;第二,重视制定有关技术研发、扩散以及合作的法律;第三,政府制定大量的促进技术产品有效进入市场的法律规范。美国政府通过调整和废除不适应科技发展的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安全满足公共需要并尽量减少企业的负担。
三、甘肃科技立法发展方向
(一)甘肃科技立法须加强农业科技立法
加强农业生物技术相关研究,2012年公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在"突出农业科技创新重点"一节里专门提出"着力抓好种业科技创新"等专题。未来农业发展方向是生物技术型现代农业,甘肃应抓住机遇,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化的同时,率先进行农业生物技术立法保障,将生物技术型现代农业作为甘肃农业发展目标,促进实现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高效利用型的两型社会。
(二)完善科技立法的配套法规,加强法规的系统性、执行力以及可操作性
一方面,甘肃的很多科技立法是由相关科技政策转化而来,以至于有些科技立法可以解决暂时性的问题,但却缺乏配套支持。因此,加强对科技立法的整理与统一部署,健全配套法律规范,使科技立法系统化是甘肃科技立法发展的必由之路。另一方面,正如上文所说,甘肃科技执法较为混乱且执行力弱,因此,加强科技立法的配套法规的另一方面在于完善有关科技执法的立法。其中,在完善相关科技执法类法的同时,尤其应加强其相关强制性调整措施。
(三)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加大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力度需要从源头抓起。首先,源头在于科技项目的立项,我们需要改变批准立项的理念,相关部门对于为立项而立项的科技项目不予批准,而给予真正有经济效益的项目予以大力支持。其次,应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平台建设,使有用的技术走出去,而不是深埋于实验基地。要完善相关建设,不仅要靠政策扶持,更要依靠成文的法律予以保障。
参考文献
①源于http://www.gsstc.gov.cn/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科技法规
②吴猛,刘慧.关于完善我国科技立法的思考.企业家天地
③源于http://www.gsstc.gov.cn/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科技法规
④李真.我国科技立法体系构建问题
⑤吴应清.走农村基层为国家农业建言献策科学中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