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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豁免”最早出现在少儿险中,当作为投保人的家长遭遇不幸丧失工作能力时,没有经济收入的孩子仍可继续获得保险的庇护,这一举措受到了普遍欢迎。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各种养老险、终身险、两全险也都纷纷披上豁免的外衣,成为一种宣传的“卖点”。
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如果你因为种种意外而失去缴费的能力,比如养老保险,剩余所要缴纳的保费怎么办?比如孩子的教育金保险,如果父母发生意外,孩子未来的保费怎么办?保险合同中有一种“保费豁免”条款,就是针对这种情况。在签订合同时,增添这一条款,会让你的保险系数成倍增加。
所谓保费豁免,是指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况下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时,由保险公司获准,同意投保人可以不再缴纳后续保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失去工作能力意味着收入锐减,如果保单附加了保费豁免功能,就会避免因为失能而带来的经济困难,保费不用你再缴纳,而保单的保障依然有效,包括现金利益的领取也依然有效。所以,保费豁免相当于为你的保单再加了一份保险,是保险中一种人性化的功能。
豁免内容千差万别
目前市面上的保费豁免条款,一种是保单本身就具有此功能,如重大疾病险。另外一种是以附约方式在主保险契约中载入豁免条款,当指定豁免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豁免事宜时,即可获得此豁免保障。
最常用的是在家长帮子女买保险时,附加保费豁免机制,可以避免家长(投保人)发生事故,无法缴交保费,导致保单效力无法延续。
“豁免保费”的初衷,是为缓解投保人遭受意外后的经济负担,捍卫投保人的保险权益。但不同险种中,豁免保费的具体内容千差万别。并非所有伤残的投保人都符合豁免条款条件,不同豁免条件导致的豁免利益有所不同。
有些保险公司的豁免保费条款,仅适用于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通常这类豁免保费条款出现在重大疾病险合同中;另一类豁免保费条款,仅适用于重疾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养老险通常都包括这种豁免条款。还有些保险公司的条款相对人性化,因意外伤害残疾、疾病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都被列入保费豁免的条件。
豁免保费条款也可以区分为投保人豁免保费、被保险人豁免保费两种。前者是指投保人因意外、疾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豁免投保人应缴保费,被保险人保障权益仍然有效,此条款很适合子女为父母购买保险,或家长为子女投保等情况。后者是指被保险人由于意外、疾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豁免其应缴保费,通常此条款更适合投保人为自己购买保险。
另外,通常按照合约规定,豁免保费的中止条件有三个:缴费期满;投保人年满60周岁;投保人恢复部分工作能力并能够工作生活。只要投保人满足其中任何一个条件,豁免保费条款即自行中止,但已被保险公司豁免的保费不必补缴。
豁免条件各不相同
很多人都会一相情愿地以为能够保费豁免就是占了便宜,其实可能未必。本文讨论的重点是:如果用错保费豁免条款,就会使这项人性化服务丧失其应有功能。
比如妻子为丈夫买保险,妻子是投保人,丈夫是被保险人,妻子能拥有保单现金价值的权益和红利分配,可万一丈夫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妻子却不能享受豁免待遇,结果便得不偿失。因此,如果夫妻双方收入相当,保险方案的最佳组合就是夫妻互保:妻子为丈夫买保险,丈夫为妻子买保险,双方互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这样,万一其中一个人发生状况,双方都能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补偿。
保险公司豁免条件不同,结果就会差异很大:
第一种,“意外伤害”、“高残”、“重疾”、“疾病”等因素单独或互相组合,导致的“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比如因为“重大疾病”导致失能,该保险公司即给予豁免;
第二种,还有因为“N种重大疾病”导致失能,则仅限于该保险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N种重大疾病范围内,其它重疾不能豁免。可见,第一种比第二种豁免要人性一些,但是该豁免又排除了“意外伤害”导致失能的豁免机会。
第三种,于是,市场上又相继推出了“意外伤害+重疾”条件的豁免产品,是指因“意外伤害”和“重疾”导致失能,可以享受豁免权利。当然,这种前因的豁免比前面两类豁免又要人性很多。
“意外伤害+疾病”条件的豁免保障范围是最全的:包括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失能。并且不约定所患的是什么类型的疾病,也不看残疾的等级,只要这种疾病或者残疾能够满足“失能”的条件,投保人就能享受保费豁免。所以,即便是重大疾病保险,也可以再附加这种豁免险。当然不同的条款所对应的费率也会有明显不同。
案例分析:
先买保障,再考虑豁免
以某公司养老险产品为例:先生40岁,做投保人;太太35岁,做被保险人。先生为太太购买100万元养老保险,交费期20年,年交保费44000元。同时购买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年交保费2311.76元。
保障利益为:太太从55岁开始领取养老金,将100万元本金转换为年金方式领取,未领取部分及分红自动进入复利滚存,如果每月领取1万元,以目前利率和分红水平计算,大约可领取到75岁左右,总额为200万元左右。
特别指出,先生如果在20年的交费期当中发生状况——疾病或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自发生状况起往后的所有应交保费全部豁免,而太太可以享受到的保险利益不变。
我们假定,先生在41岁时由于工作压力大而突发心梗导致猝死,此时已交保费为46311.76元,太太此后不用再给保险公司交一分钱,而从55岁开始便可以连续20年从保险公司领出累计大约200万元的养老金。
这个保险计划看起来是发挥了养老保险的作用,特别是豁免保费条款起到了诸如储蓄、基金、股票等其他金融工具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以专业寿险顾问的角度看,这份保险规划方案并没有使客户利益最大化。
因为如果同样用46311.76元,还是选择在这家保险公司,为40岁的先生投保20年期的定期寿险产品,可以买到的保额是384万元。也就是说,如果先生发生同样的状况,太太当年就能得到384万元的理赔款。
再假定用这笔理赔款趸交(一次性)购买一只偏债券的稳健型基金,以6%的年收益测算,20年后的账户价值约为640万元。到时再转换为即期年金保险,太太累计的养老金领取额保守估计也会有1000万元。
由此可见,保费豁免条款尽管有用,但未必能发挥保险最大的效用。保险的基本原理是保障明天的风险,在我们的保险计划组合中,只有当“假如明天来临”这种极端状况发生时,我们已经做到了保额与人生责任和生命价值的对等。也就是说,在保障型保险保额足够的前提下,我们再来考虑购买保证型的年金保险,此时附加保费豁免条款就不仅是雪中送炭,更是锦上添花了。
总体来说,年轻人在年收入不足10万元,或保额不足100万元时还是应该首先考虑购买消费型保险,比如定期寿险或消费型重大疾病保险,此时保费豁免条款便没有什么意义。而对于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购买终身寿险、少儿教育险、养老年金险的“有钱人”来说,同时购买附加豁免保费保险确实是能起到“双保险”的作用。
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如果你因为种种意外而失去缴费的能力,比如养老保险,剩余所要缴纳的保费怎么办?比如孩子的教育金保险,如果父母发生意外,孩子未来的保费怎么办?保险合同中有一种“保费豁免”条款,就是针对这种情况。在签订合同时,增添这一条款,会让你的保险系数成倍增加。
所谓保费豁免,是指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况下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时,由保险公司获准,同意投保人可以不再缴纳后续保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失去工作能力意味着收入锐减,如果保单附加了保费豁免功能,就会避免因为失能而带来的经济困难,保费不用你再缴纳,而保单的保障依然有效,包括现金利益的领取也依然有效。所以,保费豁免相当于为你的保单再加了一份保险,是保险中一种人性化的功能。
豁免内容千差万别
目前市面上的保费豁免条款,一种是保单本身就具有此功能,如重大疾病险。另外一种是以附约方式在主保险契约中载入豁免条款,当指定豁免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豁免事宜时,即可获得此豁免保障。
最常用的是在家长帮子女买保险时,附加保费豁免机制,可以避免家长(投保人)发生事故,无法缴交保费,导致保单效力无法延续。
“豁免保费”的初衷,是为缓解投保人遭受意外后的经济负担,捍卫投保人的保险权益。但不同险种中,豁免保费的具体内容千差万别。并非所有伤残的投保人都符合豁免条款条件,不同豁免条件导致的豁免利益有所不同。
有些保险公司的豁免保费条款,仅适用于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通常这类豁免保费条款出现在重大疾病险合同中;另一类豁免保费条款,仅适用于重疾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养老险通常都包括这种豁免条款。还有些保险公司的条款相对人性化,因意外伤害残疾、疾病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都被列入保费豁免的条件。
豁免保费条款也可以区分为投保人豁免保费、被保险人豁免保费两种。前者是指投保人因意外、疾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豁免投保人应缴保费,被保险人保障权益仍然有效,此条款很适合子女为父母购买保险,或家长为子女投保等情况。后者是指被保险人由于意外、疾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豁免其应缴保费,通常此条款更适合投保人为自己购买保险。
另外,通常按照合约规定,豁免保费的中止条件有三个:缴费期满;投保人年满60周岁;投保人恢复部分工作能力并能够工作生活。只要投保人满足其中任何一个条件,豁免保费条款即自行中止,但已被保险公司豁免的保费不必补缴。
豁免条件各不相同
很多人都会一相情愿地以为能够保费豁免就是占了便宜,其实可能未必。本文讨论的重点是:如果用错保费豁免条款,就会使这项人性化服务丧失其应有功能。
比如妻子为丈夫买保险,妻子是投保人,丈夫是被保险人,妻子能拥有保单现金价值的权益和红利分配,可万一丈夫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妻子却不能享受豁免待遇,结果便得不偿失。因此,如果夫妻双方收入相当,保险方案的最佳组合就是夫妻互保:妻子为丈夫买保险,丈夫为妻子买保险,双方互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这样,万一其中一个人发生状况,双方都能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补偿。
保险公司豁免条件不同,结果就会差异很大:
第一种,“意外伤害”、“高残”、“重疾”、“疾病”等因素单独或互相组合,导致的“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比如因为“重大疾病”导致失能,该保险公司即给予豁免;
第二种,还有因为“N种重大疾病”导致失能,则仅限于该保险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N种重大疾病范围内,其它重疾不能豁免。可见,第一种比第二种豁免要人性一些,但是该豁免又排除了“意外伤害”导致失能的豁免机会。
第三种,于是,市场上又相继推出了“意外伤害+重疾”条件的豁免产品,是指因“意外伤害”和“重疾”导致失能,可以享受豁免权利。当然,这种前因的豁免比前面两类豁免又要人性很多。
“意外伤害+疾病”条件的豁免保障范围是最全的:包括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失能。并且不约定所患的是什么类型的疾病,也不看残疾的等级,只要这种疾病或者残疾能够满足“失能”的条件,投保人就能享受保费豁免。所以,即便是重大疾病保险,也可以再附加这种豁免险。当然不同的条款所对应的费率也会有明显不同。
案例分析:
先买保障,再考虑豁免
以某公司养老险产品为例:先生40岁,做投保人;太太35岁,做被保险人。先生为太太购买100万元养老保险,交费期20年,年交保费44000元。同时购买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年交保费2311.76元。
保障利益为:太太从55岁开始领取养老金,将100万元本金转换为年金方式领取,未领取部分及分红自动进入复利滚存,如果每月领取1万元,以目前利率和分红水平计算,大约可领取到75岁左右,总额为200万元左右。
特别指出,先生如果在20年的交费期当中发生状况——疾病或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自发生状况起往后的所有应交保费全部豁免,而太太可以享受到的保险利益不变。
我们假定,先生在41岁时由于工作压力大而突发心梗导致猝死,此时已交保费为46311.76元,太太此后不用再给保险公司交一分钱,而从55岁开始便可以连续20年从保险公司领出累计大约200万元的养老金。
这个保险计划看起来是发挥了养老保险的作用,特别是豁免保费条款起到了诸如储蓄、基金、股票等其他金融工具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以专业寿险顾问的角度看,这份保险规划方案并没有使客户利益最大化。
因为如果同样用46311.76元,还是选择在这家保险公司,为40岁的先生投保20年期的定期寿险产品,可以买到的保额是384万元。也就是说,如果先生发生同样的状况,太太当年就能得到384万元的理赔款。
再假定用这笔理赔款趸交(一次性)购买一只偏债券的稳健型基金,以6%的年收益测算,20年后的账户价值约为640万元。到时再转换为即期年金保险,太太累计的养老金领取额保守估计也会有1000万元。
由此可见,保费豁免条款尽管有用,但未必能发挥保险最大的效用。保险的基本原理是保障明天的风险,在我们的保险计划组合中,只有当“假如明天来临”这种极端状况发生时,我们已经做到了保额与人生责任和生命价值的对等。也就是说,在保障型保险保额足够的前提下,我们再来考虑购买保证型的年金保险,此时附加保费豁免条款就不仅是雪中送炭,更是锦上添花了。
总体来说,年轻人在年收入不足10万元,或保额不足100万元时还是应该首先考虑购买消费型保险,比如定期寿险或消费型重大疾病保险,此时保费豁免条款便没有什么意义。而对于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购买终身寿险、少儿教育险、养老年金险的“有钱人”来说,同时购买附加豁免保费保险确实是能起到“双保险”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