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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集体林权改革是农村的又一次伟大改革》的社论,详细阐述了我国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作为我国农村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林权制度改革是继农村土地承包后在土地使用制度上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必将推动整个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
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江西、福建等省在全国率先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场涵盖我国百分之七十国土的重大改革由此拉开序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范畴上是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高度的整体性;在本质上是农村改革的延伸,具有很强的同质性;在进程上是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突破,其方向和目的具有高度的一致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因为:在地理分布上,农村涵盖了山区,林业的主战场在山区。在产业划分上,林业是大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突破;是因为: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对集体林地一直没有涉及产权制度改革这一重大问题。现在,根据我国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实行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是一个重大突破。没有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农村改革是不全面的、不彻底的、不完善的,必须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农村改革的重点全面推进,以全面解放和发展整个农村生产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巨大的促进作用。
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于认真地贯彻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意图、保证新农村建设沿着正确方向顺利推进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来促进当地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际上会对别的地区包括平原农区的新农村建设,提供一种非常好的示范。同时,对于缓解我国木材供求的紧张局面、最终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的增长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从整个农林牧业、大农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国民经济发展对大农业的要求来看,矛盾和差距还是非常大的,通过林权制度改革来调动广大林农积极性,实际上等于为国内林产品的供给创造了一个不竭的源泉。另外,林权制度改革及其所衍生出来的一系列其它方面的改革,为推动整个农村改革的深入,起到了非常重大的作用。集体林权改革进程中反映出来的一系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对于如何认识、深化农村改革构成一个清晰的蓝图。
林改的核心是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应该说这是一次受物权法保护的利益调整。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江西省进行了“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工作,使农户在一定程度上有了林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但由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三定”工作较为粗糙,没有进行实地勘界,有山无证、有证无山,一山多主、一主多山的现象普遍存在。2004年,江西省在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在坚持山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明晰产权、分山到户、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广大林农对林地有使用权、转让权,对森林、林木有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江西省85%的林地都是集体山林。林改中,江西要求把集体经营的山林根据村民意愿分给农民,每宗林地都由专业人员上山勘界勾图、输入电脑,再确权发证。
通过这些举措,林业体制改革真正实现了还山于民、还权于民、还利于民,让广大林农耕者有其山、耕山有其责、务林有其利、致富有其道,林改为培育充分竞争的林业产业市场奠定了基础。这种竞争有利于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能够实现持续、稳定、快速的增长。建立林权依法有序流转的平台,就可以通过农民之间或农民与企业之间的林地经营权的流转,促进林业适度经营规模的形成;通过采伐权的流转,促进林业生产专业化程度的提高;通过林木资产抵押功能的利用,促进林区产业结构的提升。 同时,更加规模化、集约化、市场化的生产经营方式也使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向其它产业和环节转移,促使各种生产力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和应用,促进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
以往的改革,资源就是资源,很难通过资源抵押来调整农户的就业结构、产业结构。森林资源规范有序的流转,盘活了森林资源,使林业经营从资源经营向资本经营转变,大大增强了林业发展的活力。缩短了投入产出周期,加速了资金周转,降低和分解了林业经营风险;增加了社会各主体参与林业经营的机会,吸引了各种社会资金流向林业,从而打破了过去主要由国有和集体经营林业的局面,使林业经济由过去的单一型发展为混合型,加快了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有利于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形成适度规模经营和专业化生产,提高林地经营水平和效益,转变林业经济增长方式;有利于林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推动林业相关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