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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民法典编纂可谓法学界盛事,而民法总则作为整个民法典的基石和脉络梳理大纲自然十分重要。我国《民法总则》立法工作正式启动于2015年9月法工委召开的民法总则草案专家讨论会,历经2016年审议稿三次公开征集意见,终于得以通过,只待其生效适用。《民法总则》于制定修改期间,在体例结构、规范内容、条文取舍等方面,经历了数次重大调整,涉及文字表述方面的修订更是数以百计。而民法总则的终于通过,也意味着我国将向拥有“中国的民法典”更近一步。
【关键词】《民法总则》;亮点;阐释
本次民法总则中有许多制度规则均与国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完善了法人的分类;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给予了明确;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由现行两年延长为三年……诸多亮点层见叠出,在此仅择其十,做重点阐释。
1 亮点1: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得到了明确
民法总则草案的第十五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在草案中,特别强调了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明确,其用意旨在针对继承、赠与方面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首先,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为民法中的原则性规定。但“遗腹子”一词从古流传至今,针对胎儿这一特殊存在,从继承的角度,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可谓恰如其分。其次,明确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在母体受到侵害之时为胎儿保留未来的独立请求权。如在胎儿出生前,因受侵害导致具有先天缺陷等,等到出生后,损害赔偿请求权独立享有。
2 亮点2: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上限
民法总则草案的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与现行《民法通则》比较可以看出,民法总则草案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上限从原来的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社会逐渐趋于成熟复杂,未成年人的心智启蒙也愈发提前。现如今儿童的心智水平和发育状况,远超以往同阶段水平,因此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上限下调是合理的。至于下调至八周岁这一确切年龄,是三审稿中六周岁的年龄上限与原民通中十周岁的年龄上限折中的结果。当今儿童的自主意识增强、经济行为逐渐增加,将年龄下限下调,可以更好地尊重儿童的民事行为能力,保护其合法权益。
3 亮点3:完善法人分類
在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中,法人被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此种分类方式一经设置其争议声便不绝于耳。此次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的一个重要变化,即针对此争议为第三章法人一章增设了特别法人一节。民法总则草案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毋庸置疑,增设特别法人,确为对将法人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一种完善与补充。缓和了其“非此即彼”的分类刚性,亦为机关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这几类具有特殊性的法人组织参与民事生活提供了法律支持,利于保护其成员和与其民事活动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但笔者认为,此次修改打破了之前将法人绝对地划分为营利和非营利两类的做法,诚然为很大进步,但是仍然没有走出以是否营利做法人分类标准的藩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民办学校、民办医院一类既有公益性又有营利性的机构的法人类型划分问题。在高度复杂的社会现状中,以及逐步分化的现代社会中,更应把民法典作为中立的技术法,而不应涉及法人营利与非营利目的的判断。建议将法人区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并通过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对法人进行类型化
4 亮点4:新增了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
民法总则草案中新增了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与《民法通则》相比,民法总则草案在其两类民事主体:自然人和法人的基础上增设了非法人组织,此种增设是符合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得以确立使得各种企业、社团组织创设目的不一、形式多样。许多团体、组织并无法人资格,却正以各自名義开展各类社会活动,类似个人独资企业、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等。此类游离于自然人与法人分类之外的团体,需要有一单独的非法人团体将其纳入。因此,非法人组织的增设为上述诸类团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
5 亮点5:增设成年监护制度
民法总则草案中的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相较于《民法通则》中的监护制度,其范围限定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两类,民法总则草案增设成年监护制度,将被监护人群范围扩大至“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这里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不仅指完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仍应包括高龄的空巢老人、失独孤寡老人及智力障碍者等。致力于社会上“老无所依”问题,民法总则草案作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规定,是对此类弱势群体的保护,也是在设置特别强调赡养义务的条款外的更进一步。
6 亮点6:单位将不作为监护人
民法总则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由此可见,相较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草案将单位移出了监护人的范围,增加了社会公益组织与民政部门。 伴随时代进步、经济发展,在《民法通则》制定时,较简单的社会关系下稳定的工作单位已逐渐转变为今天以利益为导向、实现自我价值的工作舞台。以往的单位往往承担着社会职能,而如今工作单位之间,劳动者流动相当频繁。尤其在大城市中,频繁“跳槽”现象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单位确实缺乏担任监护人的能力与现实条件。
同时,随着社区的整合与一些社会公益组织的迅速发展,公益组织、慈善机构担当监护人的职责的意愿和能力更主动、更有意。所以民法总则草案将法律规定的个人和组织,如居民委员会、各公益组织、民政部门等纳入到了监护人有其现实条件与未来可行性。
7 亮点7:增设了虚拟财产保护规定
民法总则草案中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所享有的专属的和支配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上述规定可见,民法总则草案强调了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增设了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时代进步、科技进步,导致信息社会的到来,而大数据正渗透入我们的生活,财产数据化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呈多样化、大额化发展。我们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致力于反映民族特征与时代特征。这些规定不仅反映了网络技术发展和大数据应用的时代特征,更是对公民私权保护范围的扩大与周延,为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8 亮点8:确立通谋虚假意思表示制度
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串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双方均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行为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德国《民法典》第117条第一款中对虚伪通谋意思表示做出明确规定,即指须以他人为相对人、系与相对人通谋而只是虚伪的作出的意思表示。民法总则草案中对此类通谋虚假意思表示做出明确规定,亦是由于我国经济市场日渐成熟、交易类型趋于复杂所致。如目前,以虚假房屋买卖骗取银行贷款、逃避税收等情况多有发生,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法官裁判时往往颇具随意性。民法总则草案增设关于通谋虚假意思表示的规定,为此明确了法律依据,顺应了时代的需求亦利于未来法律适用。
9 亮点9:见义勇为者有权得以补偿
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此条规定的增设是为解决“见义勇为”引发的案件纠纷,弘扬当今社会那些在危难关头能够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条文中对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给予了特别强调,是一种道德上的鼓勵与精神上的弘扬。体现出利用法律对道德进行导向,体现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与民族特征。
10 亮点10:诉讼时效期间延长至三年
民法总則草案中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但面对经济发展、案件的逐渐增多,法院办案数量激增的现实变化,法律学术界认为两年的时效期间较短,实物届同样也这样认为,他们都呼吁要修改。在现实生活中,因为诉讼时间过短而造成的损失的案例还是存在不少。例如,在银行业中,由于业务繁多,常因来不及请求从而导致一些贷款不能及时收回,造成巨大损失。实务中,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也往往对于诉讼时效做出较为宽容的裁判结果,而不拘泥于两年的期间限定条件。因此,民法总则草案中对于诉讼时效的延长,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体现,亦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
山东方隆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济宁市 272000
民法典编纂可谓法学界盛事,而民法总则作为整个民法典的基石和脉络梳理大纲自然十分重要。我国《民法总则》立法工作正式启动于2015年9月法工委召开的民法总则草案专家讨论会,历经2016年审议稿三次公开征集意见,终于得以通过,只待其生效适用。《民法总则》于制定修改期间,在体例结构、规范内容、条文取舍等方面,经历了数次重大调整,涉及文字表述方面的修订更是数以百计。而民法总则的终于通过,也意味着我国将向拥有“中国的民法典”更近一步。
【关键词】《民法总则》;亮点;阐释
本次民法总则中有许多制度规则均与国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完善了法人的分类;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给予了明确;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由现行两年延长为三年……诸多亮点层见叠出,在此仅择其十,做重点阐释。
1 亮点1: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得到了明确
民法总则草案的第十五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在草案中,特别强调了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明确,其用意旨在针对继承、赠与方面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首先,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为民法中的原则性规定。但“遗腹子”一词从古流传至今,针对胎儿这一特殊存在,从继承的角度,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可谓恰如其分。其次,明确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在母体受到侵害之时为胎儿保留未来的独立请求权。如在胎儿出生前,因受侵害导致具有先天缺陷等,等到出生后,损害赔偿请求权独立享有。
2 亮点2: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上限
民法总则草案的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与现行《民法通则》比较可以看出,民法总则草案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上限从原来的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社会逐渐趋于成熟复杂,未成年人的心智启蒙也愈发提前。现如今儿童的心智水平和发育状况,远超以往同阶段水平,因此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上限下调是合理的。至于下调至八周岁这一确切年龄,是三审稿中六周岁的年龄上限与原民通中十周岁的年龄上限折中的结果。当今儿童的自主意识增强、经济行为逐渐增加,将年龄下限下调,可以更好地尊重儿童的民事行为能力,保护其合法权益。
3 亮点3:完善法人分類
在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中,法人被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此种分类方式一经设置其争议声便不绝于耳。此次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的一个重要变化,即针对此争议为第三章法人一章增设了特别法人一节。民法总则草案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毋庸置疑,增设特别法人,确为对将法人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一种完善与补充。缓和了其“非此即彼”的分类刚性,亦为机关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这几类具有特殊性的法人组织参与民事生活提供了法律支持,利于保护其成员和与其民事活动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但笔者认为,此次修改打破了之前将法人绝对地划分为营利和非营利两类的做法,诚然为很大进步,但是仍然没有走出以是否营利做法人分类标准的藩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民办学校、民办医院一类既有公益性又有营利性的机构的法人类型划分问题。在高度复杂的社会现状中,以及逐步分化的现代社会中,更应把民法典作为中立的技术法,而不应涉及法人营利与非营利目的的判断。建议将法人区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并通过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对法人进行类型化
4 亮点4:新增了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
民法总则草案中新增了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与《民法通则》相比,民法总则草案在其两类民事主体:自然人和法人的基础上增设了非法人组织,此种增设是符合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得以确立使得各种企业、社团组织创设目的不一、形式多样。许多团体、组织并无法人资格,却正以各自名義开展各类社会活动,类似个人独资企业、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等。此类游离于自然人与法人分类之外的团体,需要有一单独的非法人团体将其纳入。因此,非法人组织的增设为上述诸类团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
5 亮点5:增设成年监护制度
民法总则草案中的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相较于《民法通则》中的监护制度,其范围限定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两类,民法总则草案增设成年监护制度,将被监护人群范围扩大至“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这里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不仅指完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仍应包括高龄的空巢老人、失独孤寡老人及智力障碍者等。致力于社会上“老无所依”问题,民法总则草案作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规定,是对此类弱势群体的保护,也是在设置特别强调赡养义务的条款外的更进一步。
6 亮点6:单位将不作为监护人
民法总则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由此可见,相较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草案将单位移出了监护人的范围,增加了社会公益组织与民政部门。 伴随时代进步、经济发展,在《民法通则》制定时,较简单的社会关系下稳定的工作单位已逐渐转变为今天以利益为导向、实现自我价值的工作舞台。以往的单位往往承担着社会职能,而如今工作单位之间,劳动者流动相当频繁。尤其在大城市中,频繁“跳槽”现象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单位确实缺乏担任监护人的能力与现实条件。
同时,随着社区的整合与一些社会公益组织的迅速发展,公益组织、慈善机构担当监护人的职责的意愿和能力更主动、更有意。所以民法总则草案将法律规定的个人和组织,如居民委员会、各公益组织、民政部门等纳入到了监护人有其现实条件与未来可行性。
7 亮点7:增设了虚拟财产保护规定
民法总则草案中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所享有的专属的和支配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上述规定可见,民法总则草案强调了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增设了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时代进步、科技进步,导致信息社会的到来,而大数据正渗透入我们的生活,财产数据化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呈多样化、大额化发展。我们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致力于反映民族特征与时代特征。这些规定不仅反映了网络技术发展和大数据应用的时代特征,更是对公民私权保护范围的扩大与周延,为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8 亮点8:确立通谋虚假意思表示制度
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串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双方均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行为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德国《民法典》第117条第一款中对虚伪通谋意思表示做出明确规定,即指须以他人为相对人、系与相对人通谋而只是虚伪的作出的意思表示。民法总则草案中对此类通谋虚假意思表示做出明确规定,亦是由于我国经济市场日渐成熟、交易类型趋于复杂所致。如目前,以虚假房屋买卖骗取银行贷款、逃避税收等情况多有发生,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法官裁判时往往颇具随意性。民法总则草案增设关于通谋虚假意思表示的规定,为此明确了法律依据,顺应了时代的需求亦利于未来法律适用。
9 亮点9:见义勇为者有权得以补偿
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此条规定的增设是为解决“见义勇为”引发的案件纠纷,弘扬当今社会那些在危难关头能够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条文中对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给予了特别强调,是一种道德上的鼓勵与精神上的弘扬。体现出利用法律对道德进行导向,体现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与民族特征。
10 亮点10:诉讼时效期间延长至三年
民法总則草案中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但面对经济发展、案件的逐渐增多,法院办案数量激增的现实变化,法律学术界认为两年的时效期间较短,实物届同样也这样认为,他们都呼吁要修改。在现实生活中,因为诉讼时间过短而造成的损失的案例还是存在不少。例如,在银行业中,由于业务繁多,常因来不及请求从而导致一些贷款不能及时收回,造成巨大损失。实务中,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也往往对于诉讼时效做出较为宽容的裁判结果,而不拘泥于两年的期间限定条件。因此,民法总则草案中对于诉讼时效的延长,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体现,亦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
山东方隆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济宁市 27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