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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孙晓霞接受专访,坦陈现行金融国资出资人责权利不对等的弊端
“金融类国资的出资人职责难以到位,可能会产生经营层越位行使出资人的错位。”孙晓霞直言。
孙晓霞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现状的弊端并不讳言。人们并不一定都赞成,但一定会重视她的见解。因为她是财政部金融司司长,主持中国万亿中央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一方重镇。
她目前所在的财政部金融司,长期承担国有金融资产基础管理之责。孙晓霞本人同时是中央汇金投资公司的董事。
一米七五的身高、精致的妆容、飒爽的气质,孙晓霞在财政部大楼颇为简朴的办公室里接受了《财经》记者的专访。
金融国资基础管理者
《财经》:财政部近年出台了一系列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办法。即将出台的《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更引起业界广泛关注。制订这些办法的出发点和目标是什么?
孙晓霞:我们在制定这些政策时,遵循三个原则:一是正确处理好金融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二是提高管理透明度;三是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促进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
在国有金融资产评估方面,我们提出,国有金融资产的评估应针对特定的经济行为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真正反映国有金融资产的价值。
股权设置、引入战略投资者和公开发行上市(IPO)是一些企业重组改制经历的三个阶段。各阶段的资产评估目的不同,评估结论不具备普遍适用性。如股权设置阶段用重置成本法得出的评估结论,不能作为引入战略投资者时的谈判定价基础。
引入战略投资者时必须充分考虑国家为国有金融企业改革所付出的代价,需要用收益法或市场法对国有金融企业长期积累起来的品牌、网点布局、客户资源、特许经营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在国有金融资产的转让方面,财政部正在制定《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我们考虑,要严格控制国有金融资产的场外直接协议转让,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应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基础,进入规范的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通过公开竞价确定转让价格,确保国有金融资产转让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主要目的在于动态、客观、公允地反映国有金融资产的价值。可以说,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一个较为完整的国有金融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框架基本建立。
《财经》:财政部在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上的主要职责分工是什么?
孙晓霞:准确地说,财政部从来没有被明确赋予过完整的国有金融资产的出资人职责。2003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明确由其对国有非金融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但对国有金融企业的管理未明确。中编办于2003年专门印发有关文件,明确“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继续由财政部负责”。据此,财政部实际承担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财经》:国有金融资产基础管理指的是什么?
孙晓霞:国有金融资产的基础管理非常关键,它是防止国有金融资产低价转让,避免国有金融资产流失,维护国家所有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和必要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产权登记管理。按照现行规定,凡是占有国家资本的金融企业都应该在相应层级的财政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登记,财政部门将对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二是资产评估管理。这是确保国有资产价值得到合理反映,防止国有资产低价转让的核心环节。对拟上市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组改制项目,财政部门要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核准确认;有些项目需报财政部门备案。在过去的几年中,财政部曾退回了一些不合规的备案项目。
三是资产转让管理。金融企业要按照规范的程序转让其所持国有股权,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财政部门严格控制国有金融资产进行场外直接协议转让,鼓励金融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基础,进入规范的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使国有金融资产价值得到应有体现。
防止“红顶商人”
《财经》:在股份制改造后,国有金融企业大多初步建立了公司治理结构,目前对于进一步改善有诸多构想,你有什么建议?
孙晓霞:总体看来,国有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结构还有比较大的完善空间。
在股东层面,一是目前我国法律和监管部门在制定法律与相关政策时主要注重对中小投资者保护,防止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今后在立法和有关制度设计上要注重平衡对国有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二是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企业占主导地位是客观情况,从优化国有金融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国家股东不能简单地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进行约束,需要通过在董事会中的“用手投票”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利。
在董事会层面,一是要明确董事长与经营层之间的分工,同时要强化股东对董事会的监督约束作用。二是积极完善股权董事制度,明确股权董事的权利义务,充分发挥股权董事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股东权利的作用。三是要选择对我国国情和金融企业运行了解的外部人员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要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四是建立董事会对管理层的绩效评价、考核选拔机制,增加董事会在管理层任命中的影响力,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约束。五是深化董事会对国有金融企业经理人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平竞争的经理人市场,择优聘请优秀人才。
在监事会层面,主要是进一步明确监事会在国有金融企业内部的职责,清晰界定监事会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之间关系,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加强对金融企业经营的监督。
《财经》:在国有金融企业中,党委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之间的关系应怎样协调?
孙晓霞:“党管干部”是一条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国有金融企业要按照这一原则,正确处理党委和“三会”的关系。
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对金融企业高管缺乏有效的外部考核,没有与业绩挂钩的量化考核,金融企业高管在享受市场工资待遇的同时,也享受国家相应行政级别的补贴、住房标准、车辆配备标准等,实际是“红顶商人”。
同时,金融企业高管选拔的市场化程度有待加强。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如果金融企业经营不善或出现严重的内部风险管理问题,如最近出现的美国次贷风波,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往往会引咎辞职或自降薪酬,这些做法值得借鉴。
从我国情况看,虽然一些金融企业改制上市之后改善了约束机制和内部管理,但客观因素占很大部分,目前整个宏观经济基本面是上升趋势,改制金融企业尚未经历经济周期下行阶段的考验,其运作机理是不是真正健康,还有待观察。
因此,在目前的体制下,要科学化和市场化地加强对金融企业高管的约束,关键是建立以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为基础的业绩考核制度,将金融企业业绩和高管任免相结合,防止激励有余、约束不足。
《财经》:激励有余、约束不足的情况是否已经出现?
孙晓霞:从我们的统计结果来看,国有金融企业薪酬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决定机制不合理,高管人员自己决定薪酬,容易以国外金融机构市场化的薪酬水平为参照,没有注意到我国金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尚未完全市场化的客观情况。
《财经》:目前国有金融企业股权激励被暂时叫停,财政部是否将推出一些具体管理办法?
孙晓霞:由于金融企业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自身特点,实施股权激励不能简单套用现有法律法规。
财政部已经于去年下半年着手制定国有金融企业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我们考虑:一是将股权激励纳入薪酬进行管理,避免股权激励成为简单加工资。二是注重对基层员工的激励与约束。由于金融企业的主要风险点在基层和操作层面,利润也主要由基层创造,股权激励必须适应这个特点,否则容易形成道德风险。三是建立预期收益封顶机制。金融企业经营业绩与经济周期关联度高,客观性较强。通过建立股权激励收益封顶机制,可以避免过度激励。
目前这个办法已形成初稿,还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这是财政部金融司今年的主要任务之一,争取在年内出台。
匹配责权利
《财经》:在当前的环境下,对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的管理,你有哪些建议?
孙晓霞:目前,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各个部门都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出资人的职责,但是相应的责、权、利却并不太匹配。这可能会影响国有资本收益的最大化目标,影响国家对国有金融资本整体布局做出统筹战略安排。
为了加强对国有金融资产的管理,我们认为:一是要建立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权利和责任相对等、相匹配的机制。各有关部门在行使国有金融企业管理或监管权利时,还应明确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关方面还应根据现代公司治理的要求,按照市场化的原则依法参与国有金融企业的管理,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国有金融资本收益最大化目标。二是要统筹研究、认真规划开放条件下的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确定国有金融资本的进退原则、范围和程度,保持国家对重点国有金融企业的控制力,确保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三是要建立与完善国有金融企业授权经营制度,避免国有金融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防止利益内部化、损失外部化。继续细化国有金融资产基础工作,完善以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为核心的国有金融企业经营绩效考评体系,真正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金融类国资的出资人职责难以到位,可能会产生经营层越位行使出资人的错位。”孙晓霞直言。
孙晓霞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现状的弊端并不讳言。人们并不一定都赞成,但一定会重视她的见解。因为她是财政部金融司司长,主持中国万亿中央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一方重镇。
她目前所在的财政部金融司,长期承担国有金融资产基础管理之责。孙晓霞本人同时是中央汇金投资公司的董事。
一米七五的身高、精致的妆容、飒爽的气质,孙晓霞在财政部大楼颇为简朴的办公室里接受了《财经》记者的专访。
金融国资基础管理者
《财经》:财政部近年出台了一系列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办法。即将出台的《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更引起业界广泛关注。制订这些办法的出发点和目标是什么?
孙晓霞:我们在制定这些政策时,遵循三个原则:一是正确处理好金融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二是提高管理透明度;三是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促进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
在国有金融资产评估方面,我们提出,国有金融资产的评估应针对特定的经济行为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真正反映国有金融资产的价值。
股权设置、引入战略投资者和公开发行上市(IPO)是一些企业重组改制经历的三个阶段。各阶段的资产评估目的不同,评估结论不具备普遍适用性。如股权设置阶段用重置成本法得出的评估结论,不能作为引入战略投资者时的谈判定价基础。
引入战略投资者时必须充分考虑国家为国有金融企业改革所付出的代价,需要用收益法或市场法对国有金融企业长期积累起来的品牌、网点布局、客户资源、特许经营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在国有金融资产的转让方面,财政部正在制定《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我们考虑,要严格控制国有金融资产的场外直接协议转让,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应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基础,进入规范的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通过公开竞价确定转让价格,确保国有金融资产转让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主要目的在于动态、客观、公允地反映国有金融资产的价值。可以说,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一个较为完整的国有金融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框架基本建立。
《财经》:财政部在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上的主要职责分工是什么?
孙晓霞:准确地说,财政部从来没有被明确赋予过完整的国有金融资产的出资人职责。2003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明确由其对国有非金融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但对国有金融企业的管理未明确。中编办于2003年专门印发有关文件,明确“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继续由财政部负责”。据此,财政部实际承担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财经》:国有金融资产基础管理指的是什么?
孙晓霞:国有金融资产的基础管理非常关键,它是防止国有金融资产低价转让,避免国有金融资产流失,维护国家所有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和必要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产权登记管理。按照现行规定,凡是占有国家资本的金融企业都应该在相应层级的财政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登记,财政部门将对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二是资产评估管理。这是确保国有资产价值得到合理反映,防止国有资产低价转让的核心环节。对拟上市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组改制项目,财政部门要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核准确认;有些项目需报财政部门备案。在过去的几年中,财政部曾退回了一些不合规的备案项目。
三是资产转让管理。金融企业要按照规范的程序转让其所持国有股权,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财政部门严格控制国有金融资产进行场外直接协议转让,鼓励金融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基础,进入规范的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使国有金融资产价值得到应有体现。
防止“红顶商人”
《财经》:在股份制改造后,国有金融企业大多初步建立了公司治理结构,目前对于进一步改善有诸多构想,你有什么建议?
孙晓霞:总体看来,国有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结构还有比较大的完善空间。
在股东层面,一是目前我国法律和监管部门在制定法律与相关政策时主要注重对中小投资者保护,防止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今后在立法和有关制度设计上要注重平衡对国有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二是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企业占主导地位是客观情况,从优化国有金融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国家股东不能简单地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进行约束,需要通过在董事会中的“用手投票”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利。
在董事会层面,一是要明确董事长与经营层之间的分工,同时要强化股东对董事会的监督约束作用。二是积极完善股权董事制度,明确股权董事的权利义务,充分发挥股权董事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股东权利的作用。三是要选择对我国国情和金融企业运行了解的外部人员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要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四是建立董事会对管理层的绩效评价、考核选拔机制,增加董事会在管理层任命中的影响力,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约束。五是深化董事会对国有金融企业经理人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平竞争的经理人市场,择优聘请优秀人才。
在监事会层面,主要是进一步明确监事会在国有金融企业内部的职责,清晰界定监事会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之间关系,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加强对金融企业经营的监督。
《财经》:在国有金融企业中,党委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之间的关系应怎样协调?
孙晓霞:“党管干部”是一条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国有金融企业要按照这一原则,正确处理党委和“三会”的关系。
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对金融企业高管缺乏有效的外部考核,没有与业绩挂钩的量化考核,金融企业高管在享受市场工资待遇的同时,也享受国家相应行政级别的补贴、住房标准、车辆配备标准等,实际是“红顶商人”。
同时,金融企业高管选拔的市场化程度有待加强。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如果金融企业经营不善或出现严重的内部风险管理问题,如最近出现的美国次贷风波,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往往会引咎辞职或自降薪酬,这些做法值得借鉴。
从我国情况看,虽然一些金融企业改制上市之后改善了约束机制和内部管理,但客观因素占很大部分,目前整个宏观经济基本面是上升趋势,改制金融企业尚未经历经济周期下行阶段的考验,其运作机理是不是真正健康,还有待观察。
因此,在目前的体制下,要科学化和市场化地加强对金融企业高管的约束,关键是建立以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为基础的业绩考核制度,将金融企业业绩和高管任免相结合,防止激励有余、约束不足。
《财经》:激励有余、约束不足的情况是否已经出现?
孙晓霞:从我们的统计结果来看,国有金融企业薪酬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决定机制不合理,高管人员自己决定薪酬,容易以国外金融机构市场化的薪酬水平为参照,没有注意到我国金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尚未完全市场化的客观情况。
《财经》:目前国有金融企业股权激励被暂时叫停,财政部是否将推出一些具体管理办法?
孙晓霞:由于金融企业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自身特点,实施股权激励不能简单套用现有法律法规。
财政部已经于去年下半年着手制定国有金融企业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我们考虑:一是将股权激励纳入薪酬进行管理,避免股权激励成为简单加工资。二是注重对基层员工的激励与约束。由于金融企业的主要风险点在基层和操作层面,利润也主要由基层创造,股权激励必须适应这个特点,否则容易形成道德风险。三是建立预期收益封顶机制。金融企业经营业绩与经济周期关联度高,客观性较强。通过建立股权激励收益封顶机制,可以避免过度激励。
目前这个办法已形成初稿,还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这是财政部金融司今年的主要任务之一,争取在年内出台。
匹配责权利
《财经》:在当前的环境下,对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的管理,你有哪些建议?
孙晓霞:目前,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各个部门都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出资人的职责,但是相应的责、权、利却并不太匹配。这可能会影响国有资本收益的最大化目标,影响国家对国有金融资本整体布局做出统筹战略安排。
为了加强对国有金融资产的管理,我们认为:一是要建立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权利和责任相对等、相匹配的机制。各有关部门在行使国有金融企业管理或监管权利时,还应明确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关方面还应根据现代公司治理的要求,按照市场化的原则依法参与国有金融企业的管理,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国有金融资本收益最大化目标。二是要统筹研究、认真规划开放条件下的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确定国有金融资本的进退原则、范围和程度,保持国家对重点国有金融企业的控制力,确保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三是要建立与完善国有金融企业授权经营制度,避免国有金融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防止利益内部化、损失外部化。继续细化国有金融资产基础工作,完善以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为核心的国有金融企业经营绩效考评体系,真正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