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管理法治化基本理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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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检察管理模式法治化创新是检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影响中国特色检察管理创新的现实因素主要体现的困境在于理念的落后。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检察管理法治化的模式创新首先需要树立法治化的基本理念,即坚持权利本位的价值理念;强化权力制约的体制理念;崇尚法律至上的制度理念;维护程序正义的执法理念以及追求权责一致的问责理念。
  关键词 检察管理 法治化 检察体制
  作者简介:宋洪磊,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191-02
  理念,按照《辞海》的定义,是指从知性产生而超越经验可能性之概念。简言之,指的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对事物的普遍看法和观念以及由此产生的整体信念、理想和价值的总和。检察管理法治化的理念是指导检察工作实行法治管理的基本经验,是检察工作实现管理法治化目标的思想基础,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权利本位的价值理念
  法治的最终落脚点在于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是促进当前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动力。检察管理说到底是人的管理,作为社会管理的一个缩影,在实践中应当树立权利本位的基本价值理念,努力做到创新管理模式的同时,切实在法律的框架下保护每一个检察官主体的权利。然而,现实实践告诉我们,中国的检察官职业群体长久以来饱受行政化管理体制的诟病,时常暴露出权责难以对应,风险与利益不一致的问题,成为加快检察管理创新的重要原因。检察官个人权利得不到重视主要体现为责任大于职权,利益低于风险。 但从社会转型和公民意识形成以及社会人身份转化的角度来看,检察官队伍也是社会主体(社会人),其权、责、利三方应该是统一的。作者认为,委于检察官重任与保障其权益是相辅相成的,两者并不冲突。 在权利和利益方面,立法者或决策者应建立全面的保障制度,切实加强检察官的职业保障。
  二、强化权力制约的体制理念
  作为一种统治力和支配力量,受自发性扩张特性的影响,权力如果得不到限制,必然导致滥用。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任务便是通过强化制度约束,从而限制公权力的膨胀,同时它也是确保实现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因为在公民权利实现的过程中,影响公民权利的最大障碍便是国家公权的干预,为保障这一目标的实现,就有必要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规范机制来制约公权力的行使。前文已经提到,在我国的检察管理领域,公权力滥用的一个突出表现便是管理的“行政化”痕迹突出,过分强大的行政权影响了检察官队伍自身权利的成长,如在检察官的待遇、职级晋升、选拔任用等方面,往往会因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导致无法掌握自身命运进而形成对管理权的高度依赖化。应当说,这是与长期以来中国的传统文化以及高度集权的专制体制分不开的,检察官个体对公权力有一种制度性依赖甚至依附以至于缺乏自我认同意识和自我生存能力,导致检察管理结构的发育既不成熟也不成型。有鉴于此,必须打破现有的管理模式,建立一套符合司法特性及规律的科学管理模式,才能真正使制约检察官群体的高度专制的行政权从管制走向管理、从包办走向服务,切实提高检察官作为独立社会个体的人的地位,实现权利本位的价值目标。而这一切无疑应走法治化的检察管理道路,使得在法治的框架下,管理主体能够树立法制权威,严格在法律的约束下规范用权,同时鼓励管理客体能够充分行使发言权、表决权和参政权,自由表达意志……唯有如此,中国特色检察管理模式的创新才能真正找到合理出路。
  三、崇尚法律至上的制度理念
  检察管理的法治化离不开各项制度的制定,法律制度是确保实现管理法治化的立法基础,没有制度建设,法治建设也便如“空中楼阁”,缺乏其存在的制度之基。检察管理模式的创新同时需要检察制度及理念的创新,长期以来,人们对制度的理解十分宽泛,除承认立法法明确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属于制度以外,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府的红头文件以及各项政策法令、内部规章等同时被纳入“制度”的范畴。为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对制度的理解应理性化、明确化,作者认为,应以具有规范性法律约束力的宪法、法律等作为制度的基准,同时树立崇尚法律至上的制度理念。一方面,检察管理的成功经验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来巩固确认,而法律是由经人民授权委托代表人民利益的公共组织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作为集体智慧的结晶,因而能够体现最大程度的科学性与民主化。这种制度设计可以最大限度地确保检察管理创新能够在一个相对透明的、科学的、持续的环境下不断推进,真正做到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的“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而法律规范以外的低位阶制度规范则无法满足检察管理创新法治化的需求。另一方面,检察制度规范一旦确立,按照法律至上的制度理念,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无条件予以贯彻执行,实践中存在的滥用检察管理权,以个人意志取代法律意志(本质是民主意愿)的做法都是有违法治精神的。当然,需要肯定的是,现阶段各种非法律性的制度规范的确为检察管理体制的运行提供了极大便利,但是,这种便捷性必须要建立在不违背宪法、法律精神的原则基础上,否则,检察管理工作便会因各种低位阶规范的恣意实施而变得无序、混乱,长此以往,检察管理的法治化创新也只能流于形式。
  四、维护程序正义的执法理念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其司法的过程本身也是执法的过程。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理念便是强调执法的公平正义,“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和步骤去实现”, 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管理创新的重要目标。长久以来,中国是一个“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家,认为实体公正就是真正的公正,对程序上的公正漠不关心。需知,程序正义是走向实体正义的必由之路,没有程序上的公开、参与、互动、博弈,实体正义便很难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实体正义关注的是事物本身的效率价值,而程序正义则更关注事物本身的独立价值,片面的、局部的程序公正也很难达到真正实现结果公正的预期目标。另一方面,程序正义能促进检察管理的对象对检察管理产生信赖和合理预期,有利于提高检察管理效果。朝令夕改的管理依据、随意变更的执法程序不仅使检察管理的管理者易于攫取权力寻租的机会,更容易使管理对象对执法行为的初衷和公正产生怀疑,从而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公信力。
  五、追求权责一致的问责理念
  检察管理的过程本质上是检察权运行的过程,与上文所说的坚持权利本位的价值理念不同,这里所言的“权责一致”中的“权”,指的是国家公权力,具体到检察管理中则是指检察权。树立权责一致的问责理念,其实就是要真正树立起前任总理温家宝同志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所称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价值理念。 按照目前的检察院组织法的设计,人民检察院实行重大疑难问题的检委会民主集中制议事规则,权力得不到分工与细化,一旦决策出现问题,很可能就会出现“集体负责、集体无责”的尴尬现象,想要达到权责相统一的目标也便成为一句口号。作者认为,任何时候检察管理的制度设计都不应缺少“问责”这一环节,这是确保检察机关规范用权的制度保障,应当说,“权责一致”应是“职权、责任、惩戒”的一致,在这里,“责”既包括作为“职责、义务”的第一性涵义内容,也包括作为“惩罚、处分”在内的第二性涵义内容,在某种情况下,应过多地向“责”的第二性法律内涵靠拢,从而保证管理者时刻保持高度的紧张感和责任心,认真贯彻履行法律交予其的管理职权。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随着检察改革的不断探索,在检察机关内部制定的一岗双责、责任倒查、错案追究等一系列机制,向检察管理实现“权责一致”的目标迈进了一大步,但是,如前所述,中国目前的案件审批、集体讨论等行政化办案机制仍然是该目标最终实现的强大障碍,权责分离的现象依旧突出,因而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规范化问责的道路依旧任重道远。
  注释:
  杨华.主诉检察官制度亟需进一步完善.检察实践.2003(6).54.
  廖宁.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实施原则及措施.经济与社会发展.2004(1).36.
  邓小平文选(第 2 卷).人民出版社.1994.
  [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出版社.1999.
  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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