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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年10月2日,李先生同朋友刘师傅夫妻签订了转让协议,将自己的一辆厢式货车转卖给了二人。但协议签订后,李先生并未同刘师傅夫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13年9月27日下午1点20分左右,刘师傅开货车送货时,不慎与右侧的一辆电动车相撞,致使电动车骑车人赵先生受伤,电动车受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刘师傅负事故全部责任,赵先生无责任。为此,赵先生住院20余天,花去了3万余元的治疗费用。后经鉴定,赵先生因右胫腓骨骨折构成10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刘师傅为赵先生垫付了医疗费17400元及现金10500元,但就后续治疗费用协商无果。赵先生遂将刘师傅夫妻及原车主李先生一同诉至郑州市惠济区法院,要求几被告共同赔偿其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4万余元。
[争议]
“车都转让了,咋还得赔钱呢?”对于自己坐上被告席,李先生显得很委屈。李先生辩称,肇事车已卖出,自己已经不是实际上的车主,事发时也不在现场,因此自己与本次事故无关,不应当为此次事故承担责任。
肇事司机刘师傅则表示,赵先生所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自己同意赔偿,但是应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予以赔偿,对原告要求不合理的部分,不应赔偿。
[结果]
法院经调查查明,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李先生,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09年8月31日。2009年10月2日,李先生将该车转让给了刘师傅夫妻二人,转让时该车未投保交强险,也未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同时查明,刘师傅夫妻购得该车后一直未购买交强险,也未定期年检。
法院认为,本案中,刘师傅驾驶机动车与赵先生骑电动车相撞,致使赵先生受伤、电动车损坏,且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赵先生不负责任,故应依法根据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刘师傅夫妻作为肇事车辆的共同车主,对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李先生在事故发生前虽已将肇事货车转卖给了刘师傅夫妻,但未定期年检。法律规定登记后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李先生无故不参加车辆年检,并将其转让,使该车存在安全隐患,且在审理中,其也未举证证明该未年检的机动车在转让时不存在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形,故李先生应对赵先生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遂依法判决刘师傅夫妻共同赔偿赵先生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29859.94元,扣除刘师傅之前已支付的27900元,应再支付101959.94元,李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理解说]
审理此案的法官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李先生向刘师傅转让未经年检的机动车,符合上述规定情形,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09年10月2日,李先生同朋友刘师傅夫妻签订了转让协议,将自己的一辆厢式货车转卖给了二人。但协议签订后,李先生并未同刘师傅夫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13年9月27日下午1点20分左右,刘师傅开货车送货时,不慎与右侧的一辆电动车相撞,致使电动车骑车人赵先生受伤,电动车受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刘师傅负事故全部责任,赵先生无责任。为此,赵先生住院20余天,花去了3万余元的治疗费用。后经鉴定,赵先生因右胫腓骨骨折构成10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刘师傅为赵先生垫付了医疗费17400元及现金10500元,但就后续治疗费用协商无果。赵先生遂将刘师傅夫妻及原车主李先生一同诉至郑州市惠济区法院,要求几被告共同赔偿其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4万余元。
[争议]
“车都转让了,咋还得赔钱呢?”对于自己坐上被告席,李先生显得很委屈。李先生辩称,肇事车已卖出,自己已经不是实际上的车主,事发时也不在现场,因此自己与本次事故无关,不应当为此次事故承担责任。
肇事司机刘师傅则表示,赵先生所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自己同意赔偿,但是应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予以赔偿,对原告要求不合理的部分,不应赔偿。
[结果]
法院经调查查明,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李先生,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09年8月31日。2009年10月2日,李先生将该车转让给了刘师傅夫妻二人,转让时该车未投保交强险,也未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同时查明,刘师傅夫妻购得该车后一直未购买交强险,也未定期年检。
法院认为,本案中,刘师傅驾驶机动车与赵先生骑电动车相撞,致使赵先生受伤、电动车损坏,且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赵先生不负责任,故应依法根据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刘师傅夫妻作为肇事车辆的共同车主,对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李先生在事故发生前虽已将肇事货车转卖给了刘师傅夫妻,但未定期年检。法律规定登记后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李先生无故不参加车辆年检,并将其转让,使该车存在安全隐患,且在审理中,其也未举证证明该未年检的机动车在转让时不存在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形,故李先生应对赵先生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遂依法判决刘师傅夫妻共同赔偿赵先生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29859.94元,扣除刘师傅之前已支付的27900元,应再支付101959.94元,李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理解说]
审理此案的法官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李先生向刘师傅转让未经年检的机动车,符合上述规定情形,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