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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论文为避免经济法主体制度的常识性误读,从一个常识视角出发深入剖析了经济法主体制度重构策略。首先分析了经济法主体的性质和类型,认为经济法的主体是角色主体,不同部门法的主体有不同的承担角色,部门法主体和该部门法的权利义务密切关联。其次就经济法主体的识别指出资格判断要遵循基础法的组织法规定,也要遵循民商法的规定。行为认定在考虑调控行为与规制行为时,也要考虑市场主体行为,更要和法律要求契合。最后认为基于一个常识主义视角下经济法主体制度重构需要适当调整经济法的范围,将其看做是经济活动的某一环节,而不是全部。
关键词:常识主义视角;经济法;主体制度;重构策略
主体制度作为部门法的基础性制度,既能规范人的行为,又能实施行为。部门法学理论要想成熟应用,就要和主体制度形成一定共识。和传统法比较,经济法是一种新生事物,争论新生事物时可帮助人们进一步了解认可其新事物。从一个常识主义视角下对经济法主体制度的研究,应从经济法独特法律主体及法律部门的基础规定详细概说,反思法律部门和法律主体一一对应的理论,更要有充分的方法验证经济法的独特主体,避免人们对经济法主体制度常识性误读,实现经济法主体制度的重构路径。
一、经济法主体的性质和类型
(一)经济法主体的性质
法律主体是没有部门法的专属属性,这就说明同一法律主体有多元的角色,换而言之,角色主体就是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主体一旦存在一种主体,则表示这种主体参与了经济法律关系,但这种主体并不能成为经济法的独有主体。法律主体的角色属性在不同部门法主体间有交叉关系,并非一一对应,就比如说行政法或传统民商法的主体形态在经济法规范中出现也是正常的。
(二)经济法主体的类型
不同部门法的主体有不同的承担角色,部门法主体和该部门法的权利义务密切关联。经济法主体不但有承担经济法的义务,也有享受体现在法律关系中的经济法权利。从主体间关系和主体职能角度抽象分类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市场主体、行政主体与社会中间层主体,也可分为经济管理主体、经济决策主体与经济实施主体,还可以分为经济活动主体与经济管理主体,或者分为被管理主体与经济管理主体,也可以分为调制受体与调制主体。
二、一个常识视角下经济法主体的识别策略
(一)资格判断
从民法角度来说,资格判断与民法的行为能力及权利能力制度相关,一旦具备一定的资格能力,有参与事件的特定行为,并作为法律的主体。但对于部门法来说,资格判断和民法不仅有交叉关系,也有密切的相通关系。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判断要遵循基础法的组织法规定,也要遵循民商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作为经济管理的主体,是通过相关组织法来规定其资格问题。比如说市场主体参与的行为是市场经济环境,这种主体参与是在民商法的调整范围内,则市场主体的资格判断需要履行民商法的相关规定。相比而言,经济法的资格判断更为严格,第一,经济法存在特殊主体,是经济法专门规定的资格判断,也属于民事主体范畴,比如说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组织的,和经济法的规范相符合。第二,经济法的某些主体不能视为民商法的独立主体,遵循经济法的相同认定如会损害公共利益,就要变更经济法主体,将其视为独立主体。第三,可适当变通民商法的规定,民商法中可以有两个独立的主体,这两个独立的行为如有关联性,就可以实现有效规制的作用,也可以节约资源,可从经济法将这两个独立的主体看做一个主体。
(二)行为认定
主体识别的第一步是判断主体资格,第二步就要依据经济法的规定做好行为认定。一般来说,经济法行为包括调控行为与规制行为,其行为的主体也即是经济法主体,行为认定在考虑调控行为与规制行为时,也要考虑市场主体行为,更要和法律要求契合。具体来说,经济法行为除了调控行为与规制行为外,也包含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下市场主体的行为。行为认定时要坚持法定性的基本原则,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更要勇于承担经济义务及经济法责任。比如说经济法管理行为的调控与规制,就要在经济法中进行明确规定,再比如说公权机关的调控与规制行为,也要从经济法角度作出相应规定,在一定界限范围内属于合法,一旦打破了界限,这种违法行为面临的就是相应的责任。市场主体行为种类较多,经济法对公权机关的市场主体调控规制时没有具体要求,但要从市场行为进行调控与规制,经济法明确规定了市场行为的权利、责任及义务。比如说消费者有消费者权,也有经济法专门规定的消费行为。
三、法体系视角下对經济法主体制度的思考
当前我国经济法在体系上形成了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也即是经济法体系的构成是主体制度,突出了经济法中市场主体制度的重要性,经济活动的前提是判定市场主体,其市场主体受到政府经济的直接管理,一旦市场主体不存在,就很难充分发挥经济法制度作用。
首先,经济法体系中主体制度的地位体现是由经济法主体的角色属性决定的,在每个部门法中不必一一规定法律主体资格,仅仅在基础性部门法中对其有一般性规定,调整部门法的目标后也要依据实际对其作出相应规定。
其次,市场主体法的出现早于经济法,如果市场主体法最早出现的法律制度用于经济法,必然也会带来相应的问题。
最后,现代经济活动离不开市场主体,任何部门法如遵循市场主体法也会存在系列问题,因此现代经济体制需要适当调整经济法的范围,将其看做是经济活动的某一环节,而不是全部。比如说企业可能是经济管理对象与民商事活动参与者,也有可能是犯罪实施主体、行政相对人及诉讼主体。
四、结语
总而言之,经济主体制度的重构不仅要判定经济法主体不同于其他法主体,也要证明经济法特殊情况下的主体类型,更不能将经济法主体制度作为经济法体系的全部,这就可以避免容易出现的常识错误。
参考文献:
[1]陈婉玲.判断与甄别:经济法权利辨析——以市场主体权利为视角[J].政法论坛,2017,35(4):161-167.
[2]陈昆峰.经济法主体放大效应的形成机制及其作用机理[J].商业经济研究,2015,07(25):99-101.
作者简介:
韩强(1982.12—),男,学历:硕士。
关键词:常识主义视角;经济法;主体制度;重构策略
主体制度作为部门法的基础性制度,既能规范人的行为,又能实施行为。部门法学理论要想成熟应用,就要和主体制度形成一定共识。和传统法比较,经济法是一种新生事物,争论新生事物时可帮助人们进一步了解认可其新事物。从一个常识主义视角下对经济法主体制度的研究,应从经济法独特法律主体及法律部门的基础规定详细概说,反思法律部门和法律主体一一对应的理论,更要有充分的方法验证经济法的独特主体,避免人们对经济法主体制度常识性误读,实现经济法主体制度的重构路径。
一、经济法主体的性质和类型
(一)经济法主体的性质
法律主体是没有部门法的专属属性,这就说明同一法律主体有多元的角色,换而言之,角色主体就是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主体一旦存在一种主体,则表示这种主体参与了经济法律关系,但这种主体并不能成为经济法的独有主体。法律主体的角色属性在不同部门法主体间有交叉关系,并非一一对应,就比如说行政法或传统民商法的主体形态在经济法规范中出现也是正常的。
(二)经济法主体的类型
不同部门法的主体有不同的承担角色,部门法主体和该部门法的权利义务密切关联。经济法主体不但有承担经济法的义务,也有享受体现在法律关系中的经济法权利。从主体间关系和主体职能角度抽象分类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市场主体、行政主体与社会中间层主体,也可分为经济管理主体、经济决策主体与经济实施主体,还可以分为经济活动主体与经济管理主体,或者分为被管理主体与经济管理主体,也可以分为调制受体与调制主体。
二、一个常识视角下经济法主体的识别策略
(一)资格判断
从民法角度来说,资格判断与民法的行为能力及权利能力制度相关,一旦具备一定的资格能力,有参与事件的特定行为,并作为法律的主体。但对于部门法来说,资格判断和民法不仅有交叉关系,也有密切的相通关系。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判断要遵循基础法的组织法规定,也要遵循民商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作为经济管理的主体,是通过相关组织法来规定其资格问题。比如说市场主体参与的行为是市场经济环境,这种主体参与是在民商法的调整范围内,则市场主体的资格判断需要履行民商法的相关规定。相比而言,经济法的资格判断更为严格,第一,经济法存在特殊主体,是经济法专门规定的资格判断,也属于民事主体范畴,比如说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组织的,和经济法的规范相符合。第二,经济法的某些主体不能视为民商法的独立主体,遵循经济法的相同认定如会损害公共利益,就要变更经济法主体,将其视为独立主体。第三,可适当变通民商法的规定,民商法中可以有两个独立的主体,这两个独立的行为如有关联性,就可以实现有效规制的作用,也可以节约资源,可从经济法将这两个独立的主体看做一个主体。
(二)行为认定
主体识别的第一步是判断主体资格,第二步就要依据经济法的规定做好行为认定。一般来说,经济法行为包括调控行为与规制行为,其行为的主体也即是经济法主体,行为认定在考虑调控行为与规制行为时,也要考虑市场主体行为,更要和法律要求契合。具体来说,经济法行为除了调控行为与规制行为外,也包含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下市场主体的行为。行为认定时要坚持法定性的基本原则,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更要勇于承担经济义务及经济法责任。比如说经济法管理行为的调控与规制,就要在经济法中进行明确规定,再比如说公权机关的调控与规制行为,也要从经济法角度作出相应规定,在一定界限范围内属于合法,一旦打破了界限,这种违法行为面临的就是相应的责任。市场主体行为种类较多,经济法对公权机关的市场主体调控规制时没有具体要求,但要从市场行为进行调控与规制,经济法明确规定了市场行为的权利、责任及义务。比如说消费者有消费者权,也有经济法专门规定的消费行为。
三、法体系视角下对經济法主体制度的思考
当前我国经济法在体系上形成了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也即是经济法体系的构成是主体制度,突出了经济法中市场主体制度的重要性,经济活动的前提是判定市场主体,其市场主体受到政府经济的直接管理,一旦市场主体不存在,就很难充分发挥经济法制度作用。
首先,经济法体系中主体制度的地位体现是由经济法主体的角色属性决定的,在每个部门法中不必一一规定法律主体资格,仅仅在基础性部门法中对其有一般性规定,调整部门法的目标后也要依据实际对其作出相应规定。
其次,市场主体法的出现早于经济法,如果市场主体法最早出现的法律制度用于经济法,必然也会带来相应的问题。
最后,现代经济活动离不开市场主体,任何部门法如遵循市场主体法也会存在系列问题,因此现代经济体制需要适当调整经济法的范围,将其看做是经济活动的某一环节,而不是全部。比如说企业可能是经济管理对象与民商事活动参与者,也有可能是犯罪实施主体、行政相对人及诉讼主体。
四、结语
总而言之,经济主体制度的重构不仅要判定经济法主体不同于其他法主体,也要证明经济法特殊情况下的主体类型,更不能将经济法主体制度作为经济法体系的全部,这就可以避免容易出现的常识错误。
参考文献:
[1]陈婉玲.判断与甄别:经济法权利辨析——以市场主体权利为视角[J].政法论坛,2017,35(4):161-167.
[2]陈昆峰.经济法主体放大效应的形成机制及其作用机理[J].商业经济研究,2015,07(25):99-101.
作者简介:
韩强(1982.12—),男,学历: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