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舆论对刑罚裁量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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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社会舆论作为一种社会的呼声,其理性的监督是保障司法健康发展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然而,如果缺乏制约或者是运用不当,社会舆论很容易对刑罚裁量产生消极影响,使判决缺失理智与公正。近年来,许多案件作出判决以后,情绪性浓重的社会舆论就会发出许多质疑的声音影响量刑,其中包括网络公众、新闻媒体这两大方面,两者相互独立、相互作用,导致判决一变再变。所以,应该在司法独立的前提下正确处理社会舆论对刑罚裁量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社会舆论;刑罚裁量;消极影响
  一、引言
  当代社会,许多案件的判决做出后,社会上就会有许多质疑的声音,或是有意无意地淡化犯罪者的"罪与罚",或是集体愤怒的要求法院还受害者一个公道。于是,情绪性浓重的社会舆论遮蔽了本该准确而明晰的法律认知,法官在进行刑罚裁量的时候甚至因为这些不理性的社会舆论而受到影响。现实中不乏这样的案例,比如孙志刚案、宝马撞车案,以及前不久又掀起大众舆论的吴英案等等,这无不凸显了社会舆论与刑罚裁量的冲突。这种冲突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解决,笔者将从网络公众舆论、新闻媒体报道这两个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概述
  (一)社会舆论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往往容易将社会舆论和大众传媒或媒介的言论、民意、众意或公意等相混同。时蓉华在《现代社会心理学》中指出,"社会舆论是公众的意见与看法,是社会全体成员或大多数人的共同信念,也可以说是信息沟通后的一种共鸣。"沙莲香在《社会心理学》中指出,"舆论是指大家共同关心的有争议的问题上多数人意见的总和,是社会上的众人对某些社会事件的一致反应和判定,是具有代表性的综合性的意见。"①其实,社会上任何人物、事件、问题、现象等都可以成为人们言论所指向的对象,从而引起舆论,社会舆论作为一种能够为人所直接感知的存在,具有公开性的特定属性,显然,民意、众意等作为人的内在心理,不能被视作是社会舆论。
  所谓社会舆论,就是针对特定的现实客体,一定范围内的"多数人"基于一定的需要和利益,通过言语、非言语形式公开表达的态度、意见、要求、情绪,通过一定的传播途径,进行交流、碰撞、感染、整合而成的具有强烈实践意向的表层集合意识,是"多数人"整体知觉和共同意志的外化。[1]241社会舆论实质上是社会意识形态的特殊表现形式,往往反映一定阶级、阶层、社会集团的利益、愿望和要求。其精神内核是群体意识,其现象外观是议论形态。往往以拥护或反对、赞扬或谴责的方式对某一公共问题作公开的评价。②我个人认为,社会舆论主要是社会公众在网络公众舆论、新闻媒体报道的牵引之下,所公开表达的多数人的共同意志。这两大因素是社会舆论形成的动因,也是推动社会舆论影响量刑的"罪魁祸首"。社会舆论作为一种社会的呼声,其理性的监督对于刑事审判理应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我们应调动起一切力量,使之成为构建理性的司法体制,推动司法制度改革,保障司法健康、和谐发展的一支不容忽视的强动力。
  (二)刑罚裁量
  刑罚裁量,是指审判机关对构成犯罪的人衡量和决定刑罚的活动。在我国,指的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审判活动,又称量刑。③我国传统的刑罚裁量方法属于一次完成型的综合估量式的量刑方法,这是一种传统的经验作业法,是审判人员凭借自己对刑法的理解和过去的办案经验,在对犯罪人和犯罪事实综合估量的基础上,估量出所要判处的刑罚的量的量刑方法。④
  不得不说,量刑作为审判机关适用刑罚的活动,其适当与否,是检验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一定的原则的指导是必不可少的。在我国刑法学界,关于量刑原则的说法可谓百家争鸣。两项原则说、三项原则说、四项原则说各执一词,齐躯并进。然而,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就此,不难看出,在我国,量刑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事实为依据"和以"法律为准则"两项。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共同有效的知道法官正确量刑,做到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实现刑罚的目的。
  其实,刑罚裁量是影响公众形成对社会犯罪状况、法律秩序以及公共安全基本态度的重要因素。然而,公众对刑罚裁量实践确实又存在着诸多误解和被误导的可能。不可否认,社会舆论就如同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良性的舆论监督确实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推动司法的健康发展,但是,一旦缺乏制约或者是运用不当,又很容易对量刑产生负面影响。从我国近几年的几大刑事案例中可以看出,公众舆论几乎是以其绝对优势消极的影响着刑罚裁量,法官在舆论的压力之下往往被迫作出让步,使得案件沦落为一场公众的道德审判,缺乏理智与公正。因而,刑罚裁量如何才既能合理的反映社会舆论又能有效避免社会舆论的非理性对其造成的不良影响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网络公众舆论对刑罚裁量的消极影响
  2009年的李昌奎案件可谓震惊了滇川两省。"自首免死"四字在网络上风云一时,受害人哥哥在网上大发控诉帖,引发了一场网络舆论与刑罚裁量的博弈。该案审理过程历时一年多,判决结果也从死刑,改至死缓,最终又改判为死刑,前后结果波澜起伏。考察李昌奎在作案过程中的情节和动机,比较这两个判决结果,笔者认为死缓更加准确。然而,是什么促使法院徘徊在两者之间,最终还是选择了死刑呢?无疑是社会舆论这把利刃。
  而云南省高院对判决结果的一再变动,也是网络公众怀疑判决的公正性与法律的权威性的导火索。二审改判死缓,法院的"量刑失重"、"自首情节"、"积极赔偿"等理由掀起了网络热议,使得该案成为众矢之的。而迫于舆论的压力,高院甚至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没有满足启动刑事再审程序前提条件的情形下,最终再审本案并改判死刑,以至于在网上出现了"舆论的胜利"的惊呼,也出现了"司法与舆论双输"的感叹,甚至连司法界人士也认为"判决要兼顾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同一个案件,同一个的情节,而前后结果却存在着如此大的差异,由此可见,社会舆论对本案产生了的影响异乎寻常。   (一)网络公众舆论对刑罚裁量产生消极影响的原因
  本案中,李昌奎辗转在死刑和死缓之间,两个判决结果虽仅有一字之差,却有着天壤之别。网络公众利用的正是网络传播的便捷性、开放性以及广泛性,尤其是随着社交应用平台的飞速发展,其强大的互动功能更加剧了信息传播的扩散与渗透,使得非理性的声音在很多时候在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过程中推波助澜。发表个人见解,混淆视听,甚至是制造谣言,这些行为的集体轰炸,使得某一事件成为公众的关注焦点,并进而产生传播加速度,最终形成了网络"蝴蝶效应",使事件呈恶性发展。李昌奎案件就是一个范例,可以说是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处了一个人的死刑。
  笔者认为,造成网络公众舆论对刑罚裁量产生消极影响的原因有三方面:
  第一,网络舆论是非理性、情绪化,更有甚者是是歇斯底里的,使之摇摆于正当和不正当之间。而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审判是一项专业活动,它需要的是用证据说话,抽丝剥茧,寻求真相。然而公众对案件是非曲直的判断却主要是依赖于直觉、情感以及常识,浓重的道德主义色彩、激愤的情绪表象往往会吞没理性的思考,随之而来的就是道德判断取代法律分析,这也就决定了公众对案件事实真相的认识存在偏差。
  第二,我国司法公信力的丧失。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基于民众对权利的预期,它包括了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两部分。⑤"公正的为公众权利服务,满足权利的需要是司法公信力的根本意义。"、"司法的公信力可以促使民众对国家刑事司法活动采取一种更为理性的方式。" ⑥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尺度,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就是能够向公众表明:你要为你的所作所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只有这样,这种可预期性的威慑力才能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否则,如果连法律层面上都存在例外,那么,司法的可预期性也就随之覆灭了。公众也就被迫采取对刑事审判施加压力这样一种理智外的方式去实现其预期权利。
  (二)应对网络公众舆论对刑罚裁量的消极影响的策略
  不可否认,从社会舆论中反映案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伸张社会正义是现代司法不能回避的问题。但是,社会舆论所表现的正义是一种与理性审判相背离的情绪宣泄。网络公众作为舆论框架内的一支,其对刑罚裁量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面对这样一种消极影响,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改变这种被动局面:
  1.加强网络监管力度
  我们应当加强网络监管力度,有针对性的约束舆论发展态势。众所周知,网络舆论平台主要是建立在论坛以及社交应用网站之上的。论坛跟帖自由度相对较高,过激言论有时会遭到论坛管理者的屏蔽,但这依然无法挡住网民的滔滔之势。而社交应用网站在如今的社会可谓是蓬勃发展,美国的推特,流行于学生群体的人人网,明星粉丝互侃的微博,无一不是迎合着网民的热情。当一个案件的判决新鲜出炉,一旦法官的判决无法与网络公众心理相对应,审判将会遭到网络舆论的声讨与诛伐。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没有合理的约束舆论,势必将造成无法挽回之势。因此,对于一些言辞过激,误导公众的舆论,必须加强网络监管力度,有效削弱舆论与审判间的冲突。
  2.增强司法公信力
  如上网呢所提及的,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亟待提升。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能够理性裁判,公正断案,保持对法律的忠诚度的法律工作者使得司法权得到公众的信任,在此基础上实现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实现公众对权利的预期,赢得公众对司法的支持。
  四、新闻媒体报道对刑罚裁量的消极影响
  2010年的药家鑫案本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却因药家鑫杀人手段的残忍和对生命的漠视,以及有关媒体专家对他产生的怜悯之心,把这起事件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产生了前所未有的舆论场。
  在该案中,被告药家鑫的辩护律师路钢"激情杀人"的辩护、央视对药家鑫的报道、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对药家鑫的心理分析、孔庆东对央视报道的痛骂,以及是否会从药家鑫开始废除死刑的争论等,接二连三地引发了公众舆论狂潮。而新闻媒体在一轮又一轮舆论的热浪中扮演的无疑是引领者的角色。而与媒体的热情并行的,是逐渐衍生的"弱者即正义"的价值判断标准,一边是无权无势的打工族,一边则是驾车疾驰、以钢琴手而称的80后"富二代",如此的强弱对比使得该案在社会公众的想象中早已基本定性。所以,司法尚未做出判断,舆论早已判定张妙是正义的一方了,而泯灭人性、残忍罪恶的药家鑫是罪有应得。社会对张妙的同情也最终将药家鑫送上了死刑台。
  (一)新闻媒体报道对刑罚裁量产生消极影响的原因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在近年来的刑事审判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是日渐突出,对某一些案件,如"孙志刚案"、"邓玉娇案"等中,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媒体的报道和监督也存在一系列问题:第一,反映情况不准确,扭曲事实;第二,标榜统一的价值观,制造声势;第三,把个人行为当作是集体行为,以偏概全;第四,报道内容缺乏专业知识,把握不当;第五,为了片面追求新闻效果,煽动群众。第六,用非理性标准衡量复杂的社会问题,思维简单。
  在美国造成1991年洛杉矶黑人暴动的罗德尼·金案就是一例。由于媒体不当删减案发现场录像,删除了录像中罗德尼·金暴力拒捕的情节,使得一个警察执法过当的事件,演变成为白人警察无故殴打手无寸铁、善良无辜的黑人这种全球震惊的践踏人权事件。当地方法院判处4名警察罪名不成立时,全社会民怨沸腾,直接导致了洛杉矶长达数日的骚乱,并波及全美。在时任总统老布什的指示下,案件在联邦法院重审,并判处其中两名警察罪名成立。直到3年后此案才最终在美国最高法院得以平反。⑦而在药家鑫案中,这些问题也尤为明显。新闻媒体通过道德性议程设置与选择性客观报道,将道德审判的潜在可能性意识形态化的植入了他们制造的舆论中,并在社会心理学意义上强化了公众感性道德意识从而也相应的削弱了公众的理性法制观念。⑧并且,在本案的报道中带有道德干预功能的批判性词语被反复运用,扩大了药家鑫冷酷残忍的一面,同时对某些细节的选择性报道,屏蔽对被告有利的信息而突出对受害者有利的一面,更是使得药家鑫十恶不赦的形象深入人心。更有甚者,将如今社会上普遍反感的"富二代"一词硬生生的扣在了药家鑫头上,将一个群体的不端行为狭隘的限定在一个大学生身上,以此博得新闻价值。另外,媒体还屏蔽了法学界专业人士对药家鑫有利的言论。如此种种,无一不显示了新闻媒体的舆论对刑罚裁量的消极作用。   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三:
  第一,司法与媒体在运作规律和价值观上存在差异。从新闻的典型性原则的角度分析,新闻媒体以公众普遍心理为出发点,抓重大、疑难、典型、复杂事件进行宣传报道的特质,是其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并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其中,从而形成舆论热点的关键。片面追求新闻卖点、提高收益的利欲之心驱使着媒体对某些事件过于渲染甚至掩盖事实,夸大细节乃至妄加评论,从而给法官判案造就一股强大的舆论压力,将法官置于层层重围之中,干涉案件结局。同时,新闻的及时性原则所强调的就是两个字:速度。但是司法活动的程序性和特殊性恰与其背道而驰,注重程序以及案件事实的本身很可能使得不合时宜的报道对司法公正产生极大的破坏。
  第二,新闻媒体缺乏相关制度的约束。我国的新闻法制建设相对落后,制度的缺位是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无规可循、无章可守的症结所在。在这种情形下,媒体与司法在运作过程中很难有条不紊的遵循各自的运行轨道,相互照应、避免错位。
  第三,司法报道的非专业化。就目前而言,我国媒体从业人员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甚至对刑事审判的程序一问三不知,如此就导致宣传报道难免语焉不详、辞不达意,甚至是以情绪宣泄代替理性思考、以道德伦理代替法律法规,造成舆论扭曲。
  (二)应对新闻媒体报道对刑罚裁量消极影响的策略
  我们不得不承认,新闻媒体的报道是舆论监督的重要表现形式,但不是根本形式、唯一形式。特别是捕风捉影的不当报道,可以说是法制建设的滥觞。因此,要实现维护公众的知情权、保障案件当事人权益以及新闻自由与避免新闻媒体对刑罚裁量产生消极影响的双赢,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出发:
  1.新闻工作者应恪守职业道德
  新闻工作者应当谨遵职业新闻记者协会的职业伦理规范,坚持追求真实并加以报道、减小伤害、可信、独立行动这四项基本原则,严于律己,恪尽职守,本着真实客观的心态,对案件报道进行全面公正的叙述,面对私利不动不摇,忠实的为公众服务。
  2.制定法律法规规制新闻媒体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必要的规章制度是确保新闻业健康发展的前提。而我国《新闻法》至今悬而未立,新闻法制建设较其他国家而言略显落后,面对这样一种国情,不仅使得新闻自由无法得到保障,还会导致新闻报道的管理出现漏洞。因此,出台相关法律管理新闻界,使得新闻报道有法可依,防止不实报道误导社会公众是必要的。
  3.提升新闻工作者法律素养
  不难发现,有些案件中,因为新闻工作者对相关法律术语的理解错误,对案件适用法条的妄加揣测,对审理程序的无端批诋,导致舆论观点与法院审判相去甚远,甚至彼此冲突。因此,新闻工作者在进行相关案件报道之前,应学习法律知识,熟悉司法程序,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并对案件的基本案情进行了解,避免在报道中出现基础的法律错误,误导社会公众。
  进一步而言,可以有针对性的培养起专业的法律报道团队,聘请法学专家,专业律师等对其进行专门训练,并进行考核,对通过考核者授予资格证书。用这样的专业团队报道案件审理情况,可以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化解舆论与刑罚裁量的冲突。
  五、结论
  李昌奎案、药家鑫案都是社会舆论对刑罚裁量产生消极影响的典型案例。从案件审理的过程来看,网络公众舆论、新闻媒体报道两者构成了两相扶持的舆论框架,相互独立又相互作用的,是影响刑罚裁量的两种模式。但是,民意左右司法,这在法治社会不正常,是对司法公正的挑战;成熟合理的民意诉求应面向立法,通过立法环节表明合理的民意要求。⑨司法理应独立于社会舆论,但法律是不能远离民意的,必须与民意进行双向沟通,彼此之间相互促进。所以,笔者认为,大肆宣扬社会舆论对公平正义的破坏,或者是过分强调社会舆论对刑罚裁量的积极作用,都是社会舆论本身无法承受之重,都辜负了"适度"原则;我们应该对其加以正确的引导,保持舆论与量刑之间的平衡关系。而不只是期待以法律工作者的素养或理性去实现司法公正、去实现社会舆论与刑罚裁量的和睦相处。
  注释:
  ① 阮云志.论社会舆论概念的舛误与正解[J].新西部(下半月) ,2008(06):240 -241.
  ②奚洁人.科学发展观百科辞典[M].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
  ③刘宪权.刑法学(上)[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312.
  ④臧冬斌.量刑规范化与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衡平[J].河北法学.2007(25):113-116.
  ⑤李卫红.民愤对刑事司法的渗透及矫正[J].中国监狱学刊,2006(6):51-57.
  ⑥关玫.司法公信力初论--概念、类型和特征[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4):134-141.
  ⑦刘宪权.民意、舆论与司法公正--刘宪权教授在复旦大学的演讲[N].解放日报,2012-1-8.
  ⑧王涣.论媒体与法制建设--以药家鑫案为例[J].新闻天地(下半月刊) ,2011(05):148-149.
  ⑨张艳军.试析司法与民意的关系[D].贵阳:贵州大学,2007:1-62.
  作者简介:张琴,性别:女,学校:华东政法大学,年级:研一,学院:研究生教育学院,学历:硕士研究生在读,专业:法学,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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