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促进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发展,对支付安全、客户合法权益保护等进行监督管理,是培育规范有序的电子商务市场的需要。
关键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风险;支付安全;监管
Non-regulate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payment service Analysis
WAGN Guo-cun
(The Department of Law and Political Sciences, Anhui Institute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College, Hefei 230601, China)
Abstrac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promote networks and applications for non-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payment services,.The payment security,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interests ofthe customer to monitor management, is to develop a standardized e-commerce market.
Keywords: non-financial institutions; payment services; risk; payment security; supervision
1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非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等电子信息技术参与支付服务市场。支付服务市场的创新和发展带来了新的风险,需加以规制监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1)网络支付;(2)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3)银行卡收单;(4)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2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存在的风险
2.1 相关监管法规欠缺
2005年实施的《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电子签名法》是专门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第一部法律,定义了什么是数据电文,并明确规定电子文件与纸介质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随后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又主导推出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电子支付指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层次较低,由于目前网上交易大多采用网上定单、货到付款的购物方式,作为我国信息化领域里的第一部法律,《电子签名法》的标志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2.支付的安全问题。《电子支付指引》主要通过限制日交易额来应对支付安全问题,日限额支付模式不过是银行根据审慎性原则所作出的“合理”限制,对于个人客户而言,“不应”的字眼已经清楚地表达了该规定仅仅是一个推荐性标准效力,虽然针对单位客户使用了“不得”的强制性字眼,但随后又以“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的规定将该强制性推向无力的深渊。电子支付的病症,归根结底出在交易者的信用缺失与支付机构监管缺失两个方面。
2.2 关于支付的安全问题
第一种情况是欺骗付款的问题,即卖方诱导买方提前确认付款或者欺骗买方导致第三方机构“超时打款”。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会利用买家对购买流程的不熟悉,在买方购买后但尚未收到商品前,诱导其在网上确认已经收到货,这样钱就会划到卖方的账户里。以支付宝为例,卖方点击发货一段时间后(平邮30天,快递10天,虚拟物品3天),如果买方没有确认收货或者提出申请,系统将自动打款给卖方。第二种情况是,买方在进行支付后,其资金将暂存于支付机构的账户,买方核对产品品质、确认无误后,才向支付机构发出确认支付的指令。随着交易量的放大,支付机构可能汇集、沉淀一笔巨额资金。如何保管一笔巨额资金,如何杜绝支付机构挪用该笔资金进行短期套利,如何防范资金被盗窃等其他行为,从而保障资金的安全,是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
2.3 客户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
一些非金融机构在提供支付服务时,通过向客户收取备付金等方式,形成了数额可观的沉淀资金,存在被挪用或投资于高风险资产的隐患。同时,少数预付卡发卡机构存在单方设定预付卡的有效期、限定客户预付卡的赎回条件等行为,此类“霸王”条款损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二是支付服务平台滥用问题。随着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不断加强,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利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平台从事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一些非金融机构在预付卡业务中存在匿名发卡、乱开发票等不规范行为,客观上为偷税逃税、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侵蚀了财政收入,三是业务系统安全问题四是专业队伍建设问题。支付服务业本质上是一个知识密集型行业,不仅要求从业者具有支付结算、法律和科技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且要求其具有较高的诚信水平和职业道德。目前,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专业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整体水平还不太高,需要大力加强业务培训和专业队伍建设。
3 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监管
一是建立和完善新型支付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银行卡收单业务、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预付卡业务的规范和管理;二是开展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范支付结算秩序,维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三是抓紧做好第二代支付系统和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建设,加强支付清算系统应急管理;四是加强票据风险管理,继续推动电子商业汇票应用;五是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进一步加大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力度;六是加强和完善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监督管理;七是组织建设全国集中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八是发布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完善支付信息分析和披露机制。
参考文献:
[1] 刘军.电子支付,因何而火?[J].中国计算机用户,2005(Z1).
[2] 胡坤.电子支付:巨变前夜[J].电子商务世界,2006(8).
关键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风险;支付安全;监管
Non-regulate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payment service Analysis
WAGN Guo-cun
(The Department of Law and Political Sciences, Anhui Institute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College, Hefei 230601, China)
Abstrac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promote networks and applications for non-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payment services,.The payment security,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interests ofthe customer to monitor management, is to develop a standardized e-commerce market.
Keywords: non-financial institutions; payment services; risk; payment security; supervision
1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非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等电子信息技术参与支付服务市场。支付服务市场的创新和发展带来了新的风险,需加以规制监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1)网络支付;(2)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3)银行卡收单;(4)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2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存在的风险
2.1 相关监管法规欠缺
2005年实施的《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电子签名法》是专门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第一部法律,定义了什么是数据电文,并明确规定电子文件与纸介质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随后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又主导推出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电子支付指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层次较低,由于目前网上交易大多采用网上定单、货到付款的购物方式,作为我国信息化领域里的第一部法律,《电子签名法》的标志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2.支付的安全问题。《电子支付指引》主要通过限制日交易额来应对支付安全问题,日限额支付模式不过是银行根据审慎性原则所作出的“合理”限制,对于个人客户而言,“不应”的字眼已经清楚地表达了该规定仅仅是一个推荐性标准效力,虽然针对单位客户使用了“不得”的强制性字眼,但随后又以“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的规定将该强制性推向无力的深渊。电子支付的病症,归根结底出在交易者的信用缺失与支付机构监管缺失两个方面。
2.2 关于支付的安全问题
第一种情况是欺骗付款的问题,即卖方诱导买方提前确认付款或者欺骗买方导致第三方机构“超时打款”。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会利用买家对购买流程的不熟悉,在买方购买后但尚未收到商品前,诱导其在网上确认已经收到货,这样钱就会划到卖方的账户里。以支付宝为例,卖方点击发货一段时间后(平邮30天,快递10天,虚拟物品3天),如果买方没有确认收货或者提出申请,系统将自动打款给卖方。第二种情况是,买方在进行支付后,其资金将暂存于支付机构的账户,买方核对产品品质、确认无误后,才向支付机构发出确认支付的指令。随着交易量的放大,支付机构可能汇集、沉淀一笔巨额资金。如何保管一笔巨额资金,如何杜绝支付机构挪用该笔资金进行短期套利,如何防范资金被盗窃等其他行为,从而保障资金的安全,是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
2.3 客户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
一些非金融机构在提供支付服务时,通过向客户收取备付金等方式,形成了数额可观的沉淀资金,存在被挪用或投资于高风险资产的隐患。同时,少数预付卡发卡机构存在单方设定预付卡的有效期、限定客户预付卡的赎回条件等行为,此类“霸王”条款损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二是支付服务平台滥用问题。随着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不断加强,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利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平台从事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一些非金融机构在预付卡业务中存在匿名发卡、乱开发票等不规范行为,客观上为偷税逃税、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侵蚀了财政收入,三是业务系统安全问题四是专业队伍建设问题。支付服务业本质上是一个知识密集型行业,不仅要求从业者具有支付结算、法律和科技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且要求其具有较高的诚信水平和职业道德。目前,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专业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整体水平还不太高,需要大力加强业务培训和专业队伍建设。
3 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监管
一是建立和完善新型支付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银行卡收单业务、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预付卡业务的规范和管理;二是开展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范支付结算秩序,维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三是抓紧做好第二代支付系统和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建设,加强支付清算系统应急管理;四是加强票据风险管理,继续推动电子商业汇票应用;五是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进一步加大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力度;六是加强和完善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监督管理;七是组织建设全国集中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八是发布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完善支付信息分析和披露机制。
参考文献:
[1] 刘军.电子支付,因何而火?[J].中国计算机用户,2005(Z1).
[2] 胡坤.电子支付:巨变前夜[J].电子商务世界,2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