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刑讯逼供之心理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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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刑讯逼供有着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各种形式的刑讯逼供行为,但现如今,这一现象依然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及法治的威严。本文将以警察为研究对象,从其特殊的行业特点和职业压力出发,为有效的遏制刑讯逼供行为,着重研究心理疏导性措施、心理强制性措施及辅助性措施等方面的对策。
  关键词刑讯 心理 压力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248-02
  
  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讯问时,采取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式逼取口供的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文规定,严禁采用刑讯逼供非法获取口供,我国《刑法》第247条也对刑讯逼供罪作了明文规定。但是,长期以来,受不同因素的影响,刑讯逼供行为依然屡禁不止,因刑讯逼供导致的冤假错案也屡见不鲜,这不仅严重破坏了司法队伍形象和威信,影响司法公正,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更是对人权的漠视与践踏。
  基于刑讯逼供的长期存在和严重危害,我国学术界与法律实务界对这一现象有着深入的研究,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规范司法工作人员的讯问行为,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但大多数学者只站在历史的角度、社会现实的角度、法制构建的角度、队伍建设的角度等对其进行原因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索遏制对策和方法,而很少有人对刑讯逼供犯罪主体的心理进行深入剖析。本文将以警察队伍为研究对象,以其特殊的职业压力和心理状态为切入点,对遏制刑讯逼供的心理对策进行阐述。
  一、心理抚慰性措施
  人的行为总是在一定的意识支配下进行的,但支配行为发生的不仅仅是意识,还有众多潜意识因素。从心理学上讲,压力是导致潜意识的重要因素,它是当人们感到不能应对环境中的要求而产生一种消极情感和信念。警察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担负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的重大历史责任,压力是每个警察都面临的心理问题。在对警察刑讯逼供现象的研究中会发现,压力是导致警察刑讯逼供的一个重要原因,其中既有工作本身的压力,也有生活现实的压力,既有来自上级领导的压力,也有来自涉案人员的压力。在众多压力中,我们可能会忽略到来自环境方面的压力,这是一种更深层、更隐蔽的压力源,为了减轻警察的压力,必须采取一些心理抚慰性措施。
  (一)改善警察工作环境
  环境对人的心情有着直接的影响,如在金色沙滩上沐浴阳光的人会感到满足和放松,而身处狭小而黑暗空间里的人会觉得紧张与无助。有研究表明,警察如果长期处于零乱、破旧、拥挤的办公场所之中,会使他们心情黯淡,情绪低落,从而会滋长无形的压力,出现极端的易怒、暴躁、冲动等情绪表现,这样的心理状态延伸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只要稍加刺激,就可能导致刑讯行为。基于此,公安机关应当适当的加大投入,改善警察的办公环境,强化办公场所内务管理,同时,可以通过在警察办公区域摆放绿色植物,室内装饰中改变传统的灰黑基调,增加一些暖色调的色彩,通过这些温馨的元素,形成一种氛围上的轻松感,从而缓解警察的工作压力。
  (二)打造阳光警务文化
  公安机关在队伍建设的过程中,一定要注重团队意识的培养,注重人文环境的塑造。由于警察特殊的职业特点和历史使命,他们长期接触到社会和人性的阴暗面,这会导致部分警察产生人格阴影,对其性格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从而使其习惯性的处于某種职业阴影的状态之下,这样的状态会导致不可回避的职业压力贯穿于各项警务工作,当然也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基于此,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警务文化建设,通过开展体育、艺术活动,丰富警察的业余生活,在团队建设中打造乐观、阳光的主流文化,形成一种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从而为紧张、繁忙的警务生活增添乐趣和活力,调节警察的情绪和心理。
  (三)建立心理培训、咨询机构
  警察有着自身的职场压力和特殊的职业风险性,针对警察的职业特点,公关机关应当建立心理培训和咨询机构,对警察进行定期限的心理培训和锻炼,主动对其进行良性的心理干预,让心理学专家对警察提供专业对业的心理咨询服务,对其工作、生活中的种种压力、情绪进行及时的化解,避免矛盾积压影响心理健康。
  另外,通过心理培训和咨询可以及时抚平警察的创伤后应激障碍(Post 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创伤后应激障碍,指对创伤等严重应激因素的一种异常精神反应,又称延迟性心因性反应,是指由异乎寻常的威胁性或灾难心理创伤,导致延迟出现和长期持续的精神障碍。如警察在目睹同事因办案牺牲或受伤、自己死里逃生等事件后,会长时间带着焦躁的情绪进行工作,特别是针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犯罪嫌疑人,就极可能出现刑讯逼供的行为发生。所以,公安机关应当充分意识到创伤后应激障碍的严重后果,强调警察有了不愉快经历后立即与心理咨询人员或心理上专家的交谈,从而取得心理抚慰。
  二、心理强制性措施
  任何个人的心理自律能力都是有限的,当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心理自律能力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时,就必须借助“他律”( heteronomy)的力量,即要采取一定心理强制性措施,也就是要接受规则的约束,接受他人的检查和监督,这样的心理约束机制主要就是指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借助案外人的介入等等,从而达到使警察“不敢”或“不能”刑讯逼供的目的。
  (一)建立沉默权制度
  沉默权(Privilege of Silence),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来自官方的提问有拒绝回答或者完全保持沉默的权利,沉默以及对于具体问题的拒绝回答原则上不得作为不利于嫌疑人和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虽然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等方法取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信口供”,但是由于没有确立沉默权,以及长期以来追诉机关对口供证据的依赖,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以各种方法从精神上、心理上给犯罪嫌疑人压力,甚至由于有罪推定的传统思想而采用刑讯手段,直至造成犯罪嫌疑人的乱供,最终形成冤假错案。所以,建立沉默权制度是遏制刑讯逼供最有效的办法,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二)加重刑讯逼供罪的处罚力度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犯刑讯逼供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期或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基于刑讯逼供的严重社会危害和“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传统法理观念,笔者认为应当适度加重刑讯逼供罪的处罚力度,从而提高警察刑讯逼供的犯罪成本,增加其刑讯逼供行为的心理压力和负担,从而有效遏制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
  (三)强化侦查监督
  目前我国侦查监督软弱无力,难以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侦查中的法行为,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监督方式有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也就是办案人员相互之间的监督和上下级之间的监督,虽然最直接,但不易落到实处。外部监督包括社会监督和专门机关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指舆论监督,这种监督的具体落实还要靠侦查办案的透明化;专门机关监督主要是指检察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建立通畅的举报控告渠道,由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
  (四)保障和扩大律师介入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和联络权,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总是以种种理由阻碍律师的介入,从而让控、辩双方严重失衡,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另外,犯罪嫌疑人在经第一次讯问以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才能聘请律师,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只能为其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方面的服务,这样的规定给警察刑讯逼供提供了可乘之机,一方面,警察对犯罪嫌疑人的刑讯行为往往出现在第一次讯问的过程当中,另一方面,讯问中律师的在场权得不到保障使律师的地位形同虚设。因此,应当切实保障和适当扩大律师的介入权,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律师的在场也会对警察刑讯逼供起来良好的遏制作用。
  (五)采取技术手段监督讯问过程
  警察在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应当同步录像和录音,以真实客观的反映讯问过程,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侦查终结时,录像和录音应当附卷移送检察机关,以备待查。同时,讯问录像和录音应当建立一定范围、一定程度的公开制度,如针对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的律师及家属,以提高侦查破案、讯问过程的透明度。
  三、辅助性措施
  (一)警察选拔中的心理测试
  为了使公安机关更有效率的运转,任用那些适合从事复杂警务工作的人是十分重要的。近年来,心理学在对人的个性、智商、价值观等方面的测试有了很大的发展,并且产生了众多的心理测试方法和手段,心理学的进步和发展为其在警务工作的运用提供了可能。在录用警察时,应当将心理测试作为一个必要环节,并将其纳入警察录用工作机制当中,只有选拔那些勇敢、有决心有毅力、对压力有抵抗力的人员担任警察,才可能胜任,才可能承担起警察的职业压力,也只有心理素质过硬、政治素质过强的警察队伍才会将刑讯逼供的可能降到最低点。
  (二)讯问室设计
  美国的一位知名警务专家曾经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场所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并精心设计出专业的讯问室,其中对讯问室的空间大小、室内色调、光线、门窗位置及大小以及室内桌椅的摆放有着精确的要求,这些精秒的设计,其出发点在于通过压抑的环境来影响被讯问者的心理,从而达到警察的讯问目的,获取口供。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讯问者和被讯问者同处于讯问室当中,环境对心理的影响在警察身上同样存在,一个对被讯问者能产生心理压力的场所同样提高了讯问者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所以,讯问室在以上精心设计的基础上应当有所改进,就相对而坐的警察和犯罪嫌疑人而言,可以适当的在警察的视野范围里增加一些轻松的元素,比如在被讯问者身后的墙上张贴几张愉快的笑脸,在墙角放置几盆绿色植物等等。
  要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现象,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这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作,在司法实践中,除了要在制度构建上狠下功夫以外,我们也应当高度重视警察刑讯逼供心理防御措施。总的来说,心理抚慰性措施及心理辅助性措施的目的在于缓解警察侦查办案的心理压力,而心理强制性措施的目的在于提高警察刑讯逼供的心理压力,通过这两个方面的举措,能够有效的遏制警察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
  
  注释:
  ①陈光中,江伟.诉讼法论丛.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②http://baike.baidu.com/view/265365.htm?fr=ala0_1.
  ③韩劲松,李树仁.沉默权能消除刑讯逼供吗.绥化学院学报.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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