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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法),是一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作为幼儿园管理者,只有认真学习和正确理解新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内涵。并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切实遵守法律的规定,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本文拟根据新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目前幼儿园的实际情况,针对新法实施后,幼儿园在与劳动者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与对策。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书面凭证和法律文书。也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并依法裁决双方劳动纠纷的重要事实依据。新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即被视为违法。可见,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无可否认。在新法实施前乃至实施后的一段时间内,有相当数量的幼儿园尤其是民办幼儿园并没有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笔者2008年1月下旬对河南省某地幼儿园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仍有90%以上的幼儿园未与教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园方不愿签。产生这一情况的原因固然很多,如法律规定尚不够明确、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劳动行政部门监管不力等,但不能不说与幼儿园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有很大关系。如小张老师在某幼儿园已工作3年多了。园方一直没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小张多次找园长要求补签合同,园长却告诉她:“签不签这一纸合同没关系,只要有工作干就行;再说不签合同,你就去留自由,对双方都有好处。”幼儿园管理者以前如果有随大流、便于辞退或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那么以后就必须彻底摒弃这些观念,否则不签合同的违法行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会给幼儿园造成经济和社会声誉上的损害。
为预防和避免不签合同给幼儿园带来的法律风险或不利后果,根据新法有关规定,笔者的主要建议有:
1幼儿园应对本园的劳动关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理清哪些需要新订立劳动合同,哪些需要续订劳动合同。哪些劳动合同需要解除或终止。
2新法实施前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新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根据新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幼儿园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教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其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教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教职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与教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向其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在与新招聘的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确认该教职工此前没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否则根据新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一些没有获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园许可的幼儿园应尽快办理相关合法手续,否则根据新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幼儿园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新招聘教职工的试用期。但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根据新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新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现实中。一些幼儿园招用教职工时为了防止教职工流失。或者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以扣押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等证件。或要求教职工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保证金等作为录用条件。如某幼儿园规定,为维护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保护幼儿园合法财产,凡是新聘教职工必须向园方交纳500元押金,以示诚信和合作,否则要么从工资中扣除,要么解除劳动合同。另据北京学前教育网报道,山西阳泉市两名教师到某幼儿园应聘。与幼儿园签订了培训协议,两人分别交纳了2000元保证金。协议约定。培训人员如在培训期间无故旷课、病事假每月超过3天、考试不合格,保证金不予退还。后来该幼儿园分别以这两位教师多请了一天假和因病请假为由将其解聘。这两位教师要求幼儿园退还保证金,但遭到拒绝。后经劳动监察部门调解,幼儿园同意退还保证金。过后又反悔。仍然不予退还。于是,这两位教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幼儿园在招聘工作人员时,违反了新法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的相关规定。于是2008年1月16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幼儿园必须退还两位原告各2000元的保证金。
有关调查发现,个别教师确有在聘用期内不辞而别或者有损坏幼儿园财产的行为。给幼儿园保教工作或财产造成一定损失:但园方如扣押应聘者有关证件,要求应聘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财物等。就与新法相违背了。其结果不仅不能留住人才。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根据新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幼儿园如扣押教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教职工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如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教职工收取财物的,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教职工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教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属教职工一方非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幼儿园扣押其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行为则不适用上述处罚规定。
对此,笔者的主要建议有:
1幼儿园在与教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不能以任何理由扣押应聘者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也不能要求应聘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其收取财物。
2根据新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幼儿园为教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教职工订立协议。并约定服务期: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如果教职工违反了服务期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幼儿园可按照约定要求教 职工支付违约金。以此对教职工进行有效,管理和必要限制。
3幼儿园应当履行告知义务。这主要包括如实告知应聘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4幼儿园有权要求应聘者提供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并可以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供和保证。应聘者有义务如实说明和提供。如果应聘者故意隐瞒事实,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或给幼儿园造成损失的,幼儿园可依法要求应聘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如果应聘者违反幼儿园的规章制度,损坏幼儿园的设备和物品。造成财产损失。幼儿园有权依照民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教职工进行赔偿。
新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分协商和法定两种情况。除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外。其余条款则规定了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同时,新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以及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新法实施前后的一段时间里,有关幼儿园辞退教职工的新闻不断见之于媒体。据江苏卫视2007年12月报道。江苏徐州某地的数十名幼儿园教师突然收到单位的辞退通知,其中有的教师已在单位工作29年,工龄最短的也有10年以上了。据新华网2007年12月29日报道。重庆某幼儿园的30名教师也突然被园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据北京学前教育网2008年1月报道,河北某县一次就清退了200多名幼儿园代课教师。对此次大规模清退行为。该县教育局负责人是这样说的,新法对劳动用工作了更细化的规定,要求给职工缴养老、医疗、失业等五种保险金,再加上要求向职工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这将是一笔很大的支出。而该县幼儿园代课教师的工资基本上都从向幼儿收取的保育费里开支,如果按照新法要求,幼儿园根本就承担不了这笔数额巨大的费用。因此。在新法实施前,该县教育局统一清退了没有经县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外代课幼儿园教师。
毋庸置疑。一些幼儿园或教育行政部门采取上述行动。目的是为了规避新法。但这只是权宜之计,如果处理不当,还会为此付出违法代价和巨大的潜在风险成本。
针对新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有关规定,笔者的主要建议有:
1幼儿园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这里主要包括幼儿园解除合同时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要符合法定情形,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本人,要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以及了解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等。
2教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幼儿园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向教职工支付经济补偿: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幼儿园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幼儿园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园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幼儿园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新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在下列情况下幼儿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教职工一个月工资:①教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幼儿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教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幼儿园与教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教职工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给幼儿园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教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或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幼儿园,否则会被视为违法行为,给幼儿园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法律是一把双刃剑,合法权益必然得到维护。违法行为必然得到制裁。有的园长认为新法偏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实不然。首先,新法第一条就表明了立法目的。即“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新法以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坚持促进用人单位发展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统一。最大限度地调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积极性。显然,法律保护的是双方而非单方的合法权益。其次。从具体内容来看,新法对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如,通过以法律形式确立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的需要;允许用人单位与接受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对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作出了竞业限制的规定;规定在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时,可以裁减人员,并在裁员规模和程序方面为用人单位创造了比较宽松的条件,等等。然而,从我国长期劳动用工的实际情况来看。一直存在着“强势资本弱势劳力”的不争事实,因此。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出较详尽的法律规定也在情理之中。
2坚持守法诚信是上策、一味规避逃避是下策的观念。随着新法的实施。一些幼儿园纷纷寻求对策,其形式大致包括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避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以种种借口和理由辞退员工甚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等。其实这些做法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幼儿园的生存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一支优秀的教职工队伍。有的教职工数十年敬业奉献,到头来落个被辞退的结局,于情何忍,于理何容?于法而言,由于不符合法定情形,其结果是幼儿园很可能会被推上被告席。声誉受损不说,还可能降低家长和教职工的信任度,而这是办园大忌。综上所述,给园方的启示是:主动守法是最好的应对策略。与其绞尽脑汁规避,不如顺应法律规定,借助新法契机,进一步提升和改进幼儿园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建立更加科学、合理、有效的人事管理体系。这是对幼儿园合法权益的最好保护。
3把好幼儿园用人的进口和出口关。新法强化了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环节。较之以前更加明确、规范和具体。这不仅对幼儿园的用工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加大了幼儿园招聘和辞退员工的法律风险和成本。因此,幼儿园必须慎重对待员工的招聘和辞退。在招聘员工时,除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如审验相关证件、如实告之有关情况、签订劳动合同外,应特别注重应聘者的素质,真正招到优秀人才。否则,一旦履行了相应的法律手续,如果对新招的员工不满意,再要辞退就很困难。而且还会给以后产生劳动争议埋下隐患,使幼儿园处于被动和不利境地。同样,在辞退不合格或不满意的员工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具体表现为法律依据明确、程序合法适当、事实清楚明白、理由充分确实。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书面凭证和法律文书。也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并依法裁决双方劳动纠纷的重要事实依据。新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即被视为违法。可见,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无可否认。在新法实施前乃至实施后的一段时间内,有相当数量的幼儿园尤其是民办幼儿园并没有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笔者2008年1月下旬对河南省某地幼儿园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仍有90%以上的幼儿园未与教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园方不愿签。产生这一情况的原因固然很多,如法律规定尚不够明确、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劳动行政部门监管不力等,但不能不说与幼儿园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有很大关系。如小张老师在某幼儿园已工作3年多了。园方一直没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小张多次找园长要求补签合同,园长却告诉她:“签不签这一纸合同没关系,只要有工作干就行;再说不签合同,你就去留自由,对双方都有好处。”幼儿园管理者以前如果有随大流、便于辞退或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那么以后就必须彻底摒弃这些观念,否则不签合同的违法行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会给幼儿园造成经济和社会声誉上的损害。
为预防和避免不签合同给幼儿园带来的法律风险或不利后果,根据新法有关规定,笔者的主要建议有:
1幼儿园应对本园的劳动关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理清哪些需要新订立劳动合同,哪些需要续订劳动合同。哪些劳动合同需要解除或终止。
2新法实施前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新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根据新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幼儿园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教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其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教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教职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与教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向其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在与新招聘的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确认该教职工此前没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否则根据新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一些没有获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园许可的幼儿园应尽快办理相关合法手续,否则根据新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幼儿园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新招聘教职工的试用期。但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根据新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新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现实中。一些幼儿园招用教职工时为了防止教职工流失。或者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以扣押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等证件。或要求教职工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保证金等作为录用条件。如某幼儿园规定,为维护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保护幼儿园合法财产,凡是新聘教职工必须向园方交纳500元押金,以示诚信和合作,否则要么从工资中扣除,要么解除劳动合同。另据北京学前教育网报道,山西阳泉市两名教师到某幼儿园应聘。与幼儿园签订了培训协议,两人分别交纳了2000元保证金。协议约定。培训人员如在培训期间无故旷课、病事假每月超过3天、考试不合格,保证金不予退还。后来该幼儿园分别以这两位教师多请了一天假和因病请假为由将其解聘。这两位教师要求幼儿园退还保证金,但遭到拒绝。后经劳动监察部门调解,幼儿园同意退还保证金。过后又反悔。仍然不予退还。于是,这两位教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幼儿园在招聘工作人员时,违反了新法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的相关规定。于是2008年1月16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幼儿园必须退还两位原告各2000元的保证金。
有关调查发现,个别教师确有在聘用期内不辞而别或者有损坏幼儿园财产的行为。给幼儿园保教工作或财产造成一定损失:但园方如扣押应聘者有关证件,要求应聘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财物等。就与新法相违背了。其结果不仅不能留住人才。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根据新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幼儿园如扣押教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教职工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如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教职工收取财物的,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教职工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教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属教职工一方非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幼儿园扣押其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行为则不适用上述处罚规定。
对此,笔者的主要建议有:
1幼儿园在与教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不能以任何理由扣押应聘者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也不能要求应聘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其收取财物。
2根据新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幼儿园为教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教职工订立协议。并约定服务期: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如果教职工违反了服务期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幼儿园可按照约定要求教 职工支付违约金。以此对教职工进行有效,管理和必要限制。
3幼儿园应当履行告知义务。这主要包括如实告知应聘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4幼儿园有权要求应聘者提供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并可以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供和保证。应聘者有义务如实说明和提供。如果应聘者故意隐瞒事实,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或给幼儿园造成损失的,幼儿园可依法要求应聘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如果应聘者违反幼儿园的规章制度,损坏幼儿园的设备和物品。造成财产损失。幼儿园有权依照民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教职工进行赔偿。
新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分协商和法定两种情况。除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外。其余条款则规定了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同时,新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以及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新法实施前后的一段时间里,有关幼儿园辞退教职工的新闻不断见之于媒体。据江苏卫视2007年12月报道。江苏徐州某地的数十名幼儿园教师突然收到单位的辞退通知,其中有的教师已在单位工作29年,工龄最短的也有10年以上了。据新华网2007年12月29日报道。重庆某幼儿园的30名教师也突然被园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据北京学前教育网2008年1月报道,河北某县一次就清退了200多名幼儿园代课教师。对此次大规模清退行为。该县教育局负责人是这样说的,新法对劳动用工作了更细化的规定,要求给职工缴养老、医疗、失业等五种保险金,再加上要求向职工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这将是一笔很大的支出。而该县幼儿园代课教师的工资基本上都从向幼儿收取的保育费里开支,如果按照新法要求,幼儿园根本就承担不了这笔数额巨大的费用。因此。在新法实施前,该县教育局统一清退了没有经县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外代课幼儿园教师。
毋庸置疑。一些幼儿园或教育行政部门采取上述行动。目的是为了规避新法。但这只是权宜之计,如果处理不当,还会为此付出违法代价和巨大的潜在风险成本。
针对新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有关规定,笔者的主要建议有:
1幼儿园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这里主要包括幼儿园解除合同时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要符合法定情形,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本人,要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以及了解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等。
2教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幼儿园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向教职工支付经济补偿: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幼儿园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幼儿园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园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幼儿园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新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在下列情况下幼儿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教职工一个月工资:①教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幼儿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教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幼儿园与教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教职工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给幼儿园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教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或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幼儿园,否则会被视为违法行为,给幼儿园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法律是一把双刃剑,合法权益必然得到维护。违法行为必然得到制裁。有的园长认为新法偏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实不然。首先,新法第一条就表明了立法目的。即“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新法以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坚持促进用人单位发展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统一。最大限度地调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积极性。显然,法律保护的是双方而非单方的合法权益。其次。从具体内容来看,新法对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如,通过以法律形式确立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的需要;允许用人单位与接受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对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作出了竞业限制的规定;规定在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时,可以裁减人员,并在裁员规模和程序方面为用人单位创造了比较宽松的条件,等等。然而,从我国长期劳动用工的实际情况来看。一直存在着“强势资本弱势劳力”的不争事实,因此。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出较详尽的法律规定也在情理之中。
2坚持守法诚信是上策、一味规避逃避是下策的观念。随着新法的实施。一些幼儿园纷纷寻求对策,其形式大致包括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避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以种种借口和理由辞退员工甚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等。其实这些做法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幼儿园的生存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一支优秀的教职工队伍。有的教职工数十年敬业奉献,到头来落个被辞退的结局,于情何忍,于理何容?于法而言,由于不符合法定情形,其结果是幼儿园很可能会被推上被告席。声誉受损不说,还可能降低家长和教职工的信任度,而这是办园大忌。综上所述,给园方的启示是:主动守法是最好的应对策略。与其绞尽脑汁规避,不如顺应法律规定,借助新法契机,进一步提升和改进幼儿园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建立更加科学、合理、有效的人事管理体系。这是对幼儿园合法权益的最好保护。
3把好幼儿园用人的进口和出口关。新法强化了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环节。较之以前更加明确、规范和具体。这不仅对幼儿园的用工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加大了幼儿园招聘和辞退员工的法律风险和成本。因此,幼儿园必须慎重对待员工的招聘和辞退。在招聘员工时,除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如审验相关证件、如实告之有关情况、签订劳动合同外,应特别注重应聘者的素质,真正招到优秀人才。否则,一旦履行了相应的法律手续,如果对新招的员工不满意,再要辞退就很困难。而且还会给以后产生劳动争议埋下隐患,使幼儿园处于被动和不利境地。同样,在辞退不合格或不满意的员工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具体表现为法律依据明确、程序合法适当、事实清楚明白、理由充分确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