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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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撤诉同意权的实质是对当事人程序主体性的尊重,规范撤诉同意权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结构、平衡解纷效率和程序正义的需要。但以司法解释进行“权利创设”缺乏正当性,且未对被告撤诉同意权的行使要件作出规定,导致了实践中权利运行的虚化。撤诉同意权的规定有助于完善我国撤诉立法逻辑,消解法院职权对当事人处分自由的不当限制以避免非正当撤诉。在平等保障当事人利益基础上将撤诉明确为原告的与效性行为,被告享有的撤诉同意权能够妨碍撤诉效力的发生。尊重撤诉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仅能在必要时对被告同意撤诉的案件依法定事由进行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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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法学院,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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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事诉讼当事人辩论权研究”中期研究成果(17BFX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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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撤诉同意权的实质是对当事人程序主体性的尊重,规范撤诉同意权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结构、平衡解纷效率和程序正义的需要。但以司法解释进行“权利创设”缺乏正当性,且未对被告撤诉同意权的行使要件作出规定,导致了实践中权利运行的虚化。撤诉同意权的规定有助于完善我国撤诉立法逻辑,消解法院职权对当事人处分自由的不当限制以避免非正当撤诉。在平等保障当事人利益基础上将撤诉明确为原告的与效性行为,被告享有的撤诉同意权能够妨碍撤诉效力的发生。尊重撤诉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仅能在必要时对被告同意撤诉的案件依法定事由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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